.山西大学仪器设备(物资)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 科研的顺利进行,依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教高20009 号)和山西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山大校字2009 第 36 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验收是仪器设备(物资) 购置过程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合同履约质量的检验。 用户单位应积极维护学校利益,切实把好验收关。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全校仪器设备(物资)管理的归口单位。验收工作坚持“用户主导、多方参与、相互监督、权责明确”的 原则,无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物资)都必须进行验收。第四条本管理办法中,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人民币1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大宗仪器设备是指批量(含成套,以下相同)在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物资)。第二章验收的方式和依据第五条 验收方法分为自行验收和监督验收。(一)自行验收指用户单位的仪器设备(物资)使用者组织 3 人以上验收小组与供应商一起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