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 路 工 程 竣 ( 交 ) 工 验 收 办 法公 路 工 程 竣 ( 交 ) 工 验 收 办 法 的 定 义 公 路 工 程 竣 ( 交 ) 工 验 收 办 法 是 于 2004 年 3 月 15 日 经 交 通 部 第6 次 部 务 会 议 通 过 , 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公 路 工 程 竣 ( 交 ) 工 验 收方 面 的 法 规 。 批 准 实 施 文 件(交 通 部 令 2004 年 第 3 号 ) 公 路 工 程 竣 ( 交 ) 工 验 收 办 法 已 于 2
2、004 年 3 月 15 日 经 第 6 次 部务 会 议 通 过 , 现 予 公 布 , 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 部 长 张 春 贤 二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公 路 工 程 竣 (交 )工 验 收 办 法 公 路 工 程 竣 ( 交 ) 工 验 收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公 路 工 程 竣 ( 交 ) 工 验 收 工 作 , 保 障 公 路 安 全 有 效 运 营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新 建 和
3、 改 建 的 公 路 工 程 竣( 交 ) 工 验 收 活 动 。 第 三 条 公 路 工 程 应 按 本 办 法 进 行 竣 (交 )工 验 收 , 未 经 验 收 或 者 验 收不 合 格 的 , 不 得 交 付 使 用 。 第 四 条 公 路 工 程 验 收 分 为 交 工 验 收 和 竣 工 验 收 两 个 阶 段 。 交 工 验 收 是 检 查 施 工 合 同 的 执 行 情 况 , 评 价 工 程 质 量 是 否 符 合 技 术 标 准及 设 计 要 求 , 是 否 可 以 移 交 下 一 阶 段 施 工 或 是 否 满 足 通 车 要 求 , 对 各 参 建 单位 工 作 进 行
4、 初 步 评 价 。 竣 工 验 收 是 综 合 评 价 工 程 建 设 成 果 , 对 工 程 质 量 、 参 建 单 位 和 建 设 项 目进 行 综 合 评 价 。 第 五 条 公 路 工 程 竣 ( 交 ) 工 验 收 的 依 据 是 : ( 一 ) 批 准 的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 二 ) 批 准 的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 施 工 图 设 计 及 变 更 设 计 文 件 ; ( 三 ) 批 准 的 招 标 文 件 及 合 同 文 本 ; ( 四 )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批 复 、 批 示 文 件 ; ( 五 ) 交 通 部 颁 布 的 公
5、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 规 范 、 规 程 及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的相 关 规 定 。 第 六 条 交 工 验 收 由 项 目 法 人 负 责 。 竣 工 验 收 由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按 项 目 管 理 权 限 负 责 。 交 通 部 负 责 国 家 、 部 重点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中 100 公 里 以 上 的 高 速 公 路 、 独 立 特 大 型 桥 梁 和 特 长 隧 道 工程 的 竣 工 验 收 工 作 ; 其 它 公 路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确 定 的 相 应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竣
6、工 验 收 工 作 。 第 七 条 公 路 工 程 竣 ( 交 ) 工 验 收 工 作 应 当 做 到 公 正 、 真 实 和 科 学 。 第 二 章 交 工 验 收第 八 条 公 路 工 程 ( 合 同 段 ) 进 行 交 工 验 收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项 内 容 已 完 成 ; ( 二 ) 施 工 单 位 按 交 通 部 制 定 的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及 相关 规 定 的 要 求 对 工 程 质 量 自 检 合 格 ; ( 三 ) 监 理 工 程 师 对 工 程 质 量 的 评 定 合 格 ; ( 四 ) 质
7、量 监 督 机 构 按 交 通 部 规 定 的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鉴 定 办 法 对 工 程 质 量进 行 检 测 ( 必 要 时 可 委 托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承 担 检 测 任 务 ) , 并 出 具 检测 意 见 ; ( 五 ) 竣 工 文 件 已 按 交 通 部 规 定 的 内 容 编 制 完 成 ; ( 六 ) 施 工 单 位 、 监 理 单 位 已 完 成 本 合 同 段 的 工 作 总 结 。 第 九 条 公 路 工 程 各 合 同 段 符 合 交 工 验 收 条 件 后 ,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同 意 ,由 施 工 单 位 向 项 目 法 人 提
8、 出 申 请 , 项 目 法 人 应 及 时 组 织 对 该 合 同 段 进 行 交 工验 收 。 第 十 条 交 工 验 收 的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是 : ( 一 ) 检 查 合 同 执 行 情 况 ; ( 二 ) 检 查 施 工 自 检 报 告 、 施 工 总 结 报 告 及 施 工 资 料 ; ( 三 ) 检 查 监 理 单 位 独 立 抽 检 资 料 、 监 理 工 作 报 告 及 质 量 评 定 资 料 ; ( 四 ) 检 查 工 程 实 体 , 审 查 有 关 资 料 , 包 括 主 要 产 品 质 量 的 抽 ( 检 ) 测报 告 ; ( 五 ) 核 查 工 程 完 工 数
9、 量 是 否 与 批 准 的 设 计 文 件 相 符 , 是 否 与 工 程计 量 数 量 一 致 ; ( 六 ) 对 合 同 是 否 全 面 执 行 、 工 程 质 量 是 否 合 格 作 出 结 论 , 按 交 通 主 管部 门 规 定 的 格 式 签 署 合 同 段 交 工 验 收 证 书 ; ( 七 ) 按 交 通 部 规 定 的 办 法 对 设 计 单 位 、 监 理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的 工 作 进行 初 步 评 价 。 第 十 一 条 项 目 法 人 负 责 组 织 公 路 工 程 各 合 同 段 的 设 计 、 监 理 、 施 工 等单 位 参 加 交 工 验 收 。
10、 拟 交 付 使 用 的 工 程 , 应 邀 请 运 营 、 养 护 管 理 单 位 参 加 。参 加 验 收 单 位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项 目 法 人 负 责 组 织 各 合 同 段 参 建 单 位 完 成 交 工 验 收 工 作 的 各 项 内 容 , 总结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经 验 , 对 工 程 质 量 是 否 合 格 作 出 结 论 ; 设 计 单 位 负 责 检 查 已 完 成 的 工 程 是 否 与 设 计 相 符 , 是 否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 监 理 单 位 负 责 完 成 监 理 资 料 的 汇 总 、 整 理 , 协 助 项 目 法 人 检
11、 查 施 工 单 位的 合 同 执 行 情 况 , 核 对 工 程 数 量 , 科 学 公 正 地 对 工 程 质 量 进 行 评 定 ; 施 工 单 位 负 责 提 交 竣 工 资 料 , 完 成 交 工 验 收 准 备 工 作 。 第 十 二 条 项 目 法 人 组 织 监 理 单 位 按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的 要 求 对 各 合 同 段 的 工 程 质 量 进 行 评 定 。 监 理 单 位 根 据 独 立 抽 检 资 料 对 工 程 质 量 进 行 评 定 , 当 监 理 按 规 定 完 成 的独 立 抽 检 资 料 不 能 满 足 评 定 要 求 时 ,
12、 可 以 采 用 经 监 理 确 认 的 施 工 自 检 资 料 。 项 目 法 人 根 据 对 工 程 质 量 的 检 查 及 平 时 掌 握 的 情 况 , 对 监 理 单 位 所 做 的工 程 质 量 评 定 进 行 审 定 。 第 十 三 条 各 合 同 段 工 程 质 量 评 分 采 用 所 含 各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评 分 的 加 权平 均 值 。 即 : 工 程 各 合 同 段 交 工 验 收 结 束 后 ,由 项 目 法 人 对 整 个 工 程 项 目 进 行 工 程 质量 评 定 ,工 程 质 量 评 分 采 用 各 合 同 段 工 程 质 量 评 分 的 加 权 平
13、均 值 。 即 : 工 程 质 量 等 级 评 定 分 为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 工 程 质 量 评 分 值 大 于 等 于 75 分的 为 合 格 ,小 于 75 分 的 为 不 合 格 。 第 十 四 条 公 路 工 程 各 合 同 段 验 收 合 格 后 , 项 目 法 人 应 按 交 通 部 规 定 的要 求 及 时 完 成 项 目 交 工 验 收 报 告 , 并 向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国 家 、 部 重 点 公路 工 程 项 目 中 100 公 里 以 上 的 高 速 公 路 、 独 立 特 大 型 桥 梁 和 特 长 隧 道 工 程 向省 级 人 民 政 府
14、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其 它 公 路 工 程 按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门 的 规 定 向 相 应 的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公 路 工 程 各 合 同 段 验 收 合 格 后 ,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应 向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项目 的 检 测 报 告 。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在 15 天 内 未 对 备 案 的 项 目 交 工 验 收 报 告 提 出异 议 , 项 目 法 人 可 开 放 交 通 进 入 试 运 营 期 。 试 运 营 期 不 得 超 过 3 年 。 第 十 五 条 交 工 验 收 提 出 的 工 程 质
15、 量 缺 陷 等 遗 留 问 题 , 由 施 工 单 位 限 期完 成 。 第 三 章 竣 工 验 收第 十 六 条 公 路 工 程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通 车 试 运 营 2 年 后 ; ( 二 ) 交 工 验 收 提 出 的 工 程 质 量 缺 陷 等 遗 留 问 题 已 处 理 完 毕 , 并 经 项 目法 人 验 收 合 格 ; ( 三 ) 工 程 决 算 已 按 交 通 部 规 定 的 办 法 编 制 完 成 , 竣 工 决 算 已 经 审 计 ,并 经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授 权 单 位 认 定 ; ( 四 ) 竣 工 文
16、 件 已 按 交 通 部 规 定 的 内 容 完 成 ; ( 五 ) 对 需 进 行 档 案 、 环 保 等 单 项 验 收 的 项 目 , 已 经 有 关 部 门 验 收 合 格 ;( 六 ) 各 参 建 单 位 已 按 交 通 部 规 定 的 内 容 完 成 各 自 的 工 作 报 告 ; ( 七 )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已 按 交 通 部 规 定 的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鉴 定 办 法 对 工 程 质量 检 测 鉴 定 合 格 , 并 形 成 工 程 质 量 鉴 定 报 告 。 第 十 七 条 公 路 工 程 符 合 竣 工 验 收 条 件 后 , 项 目 法 人 应 按 照 项
17、 目 管 理 权限 及 时 向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验 收 。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30日 内 , 对 申 请 人 递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对 于 不 符 合 竣 工 验 收 条 件 的 , 应 当 及时 退 回 并 告 知 理 由 ; 对 于 符 合 验 收 条 件 的 , 应 自 收 到 申 请 文 件 之 日 起 3 个月 内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 第 十 八 条 竣 工 验 收 的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是 : ( 一 ) 成 立 竣 工 验 收 委 员 会 ; ( 二 ) 听 取 项 目 法 人 、 设
18、计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 监 理 单 位 的 工 作 报 告 ; ( 三 ) 听 取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的 工 作 报 告 及 工 程 质 量 鉴 定 报 告 ; ( 四 ) 检 查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 审 查 有 关 资 料 ; ( 五 ) 按 交 通 部 规 定 的 办 法 对 工 程 质 量 进 行 评 分 , 并 确 定 工 程 质 量 等 级 ;( 六 ) 按 交 通 部 规 定 的 办 法 对 参 建 单 位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 ( 七 ) 对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 ( 八 ) 形 成 并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鉴 定 书 。
19、 第 十 九 条 竣 工 验 收 委 员 会 由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 质 量 监 督机 构 、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等 单 位 代 表 组 成 。 大 中 型 项 目 及 技 术 复 杂 工 程 , 应 邀 请有 关 专 家 参 加 。 国 防 公 路 应 邀 请 军 队 代 表 参 加 。 项 目 法 人 、 设 计 单 位 、 监 理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 接 管 养 护 等 单 位 参 加 竣 工验 收 工 作 。 第 二 十 条 参 加 竣 工 验 收 工 作 各 方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竣 工 验 收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20、工 程 实 体 质 量 及 建 设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 按 交 通部 规 定 的 办 法 对 工 程 质 量 进 行 评 分 , 对 各 参 建 单 位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 对 建 设 项目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 确 定 工 程 质 量 和 建 设 项 目 等 级 , 形 成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鉴 定 书 。项 目 法 人 负 责 提 交 项 目 执 行 报 告 及 验 收 所 需 资 料 , 协 助 竣 工 验 收 委 员 会开 展 工 作 ; 设 计 单 位 负 责 提 交 设 计 工 作 报 告 , 配 合 竣 工 验 收 检 查 工 作 ; 监 理
21、单 位 负 责 提 交 监 理 工 作 报 告 , 提 供 工 程 监 理 资 料 , 配 合 竣 工 验 收 检查 工 作 ; 施 工 单 位 负 责 提 交 施 工 总 结 报 告 , 提 供 各 种 资 料 , 配 合 竣 工 验 收 检 查 工作 。 第 二 十 一 条 竣 工 验 收 工 程 质 量 评 分 采 取 加 权 平 均 法 计 算 , 其 中 交 工 验收 工 程 质 量 得 分 权 值 为 0.2,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工 程 质 量 鉴 定 得 分 权 值 为0.6, 竣 工 验 收 委 员 会 对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得 分 权 值 为 0.2。 工 程 质
22、 量 评 定 得 分 大 于 等 于 90 分 为 优 良 , 小 于 90 分 且 大 于 等 于 75 分为 合 格 , 小 于 75 分 为 不 合 格 。 第 二 十 二 条 竣 工 验 收 委 员 会 按 交 通 部 规 定 的 办 法 对 参 建 单 位 的 工 作 进行 综 合 评 价 。 评 定 得 分 大 于 等 于 90 分 且 工 程 质 量 等 级 优 良 的 为 好 , 大 于 等 于 75 分为 中 , 小 于 75 分 为 差 。 第 二 十 三 条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综 合 评 分 采 取 加 权 平 均 法 计 算 , 其 中 竣工 验 收 工
23、程 质 量 得 分 权 值 为 0.7, 参 建 单 位 工 作 评 价 得 分 权 值 为 0.3( 项 目法 人 占 0.15,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各 占 0.05) 。 评 定 得 分 大 于 等 于 90 分 且 工 程 质 量 等 级 优 良 的 为 优 良 , 大 于 等 于 75分 为 合 格 , 小 于 75 分 为 不 合 格 。 第 二 十 四 条 负 责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的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对 通 过 验 收 的 建 设 项 目按 交 通 部 规 定 的 要 求 签 发 公 路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鉴 定 书 。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24、的 工 程 , 由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依 据 竣 工 验 收 结 论 , 按 照 交 通 部规 定 的 格 式 对 各 参 建 单 位 签 发 工 作 综 合 评 价 等 级 证 书 。 第 四 章 罚 则第 二 十 五 条 项 目 法 人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 对 不 具 备 交 工 验 收 条 件 的 公 路工 程 组 织 交 工 验 收 , 交 工 验 收 无 效 , 由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第 二 十 六 条 项 目 法 人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 对 未 进 行 交 工 验 收 、 交 工 验 收不 合 格 或 未 备 案 的 工 程
25、开 放 交 通 进 行 试 运 营 的 , 由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试运 营 , 并 予 以 警 告 处 罚 。 第 二 十 七 条 项 目 法 人 对 试 运 营 期 超 过 3 年 的 公 路 工 程 不 申 请 组 织 竣工 验 收 的 , 由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对 责 令 改 正 后 仍 不 申 请 组 织 竣 工 验 收的 , 由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试 运 营 。 第 二 十 八 条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人 员 在 验 收 工 作 中 滥 用 职 权 、 玩 忽 职 守 、 殉私 舞 弊 的 , 依 法 给 予
26、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第 五 章 附 则第 二 十 九 条 公 路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建 成 后 , 施 工 单 位 、 监 理 单 位 、 项 目 法人 应 负 责 编 制 工 程 竣 工 文 件 、 图 表 、 资 料 , 并 装 订 成 册 , 其 编 制 费 用 分 别 由施 工 单 位 、 监 理 单 位 、 项 目 法 人 承 担 。 各 合 同 段 交 工 验 收 工 作 所 需 的 费 用 由 施 工 单 位 承 担 。 整 个 建 设 项 目 竣( 交 ) 工 验 收 期 间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进 行 工
27、程 质 量 检 测 所 需 的 费 用 由 项 目 法 人 承担 。 第 三 十 条 对 通 过 验 收 的 工 程 , 由 项 目 法 人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 分 别 向 档 案管 理 部 门 和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 接 管 养 护 单 位 办 理 有 关 档 案 资 料 和 资 产 移 交 手 续 。第 三 十 一 条 对 于 规 模 较 小 、 等 级 较 低 的 小 型 项 目 , 可 将 交 工 验 收 和 竣工 验 收 合 并 进 行 。 规 模 较 小 、 等 级 较 低 的 小 型 项 目 的 具 体 标 准 由 省 级 人 民 政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结
28、 合 本 地 区 的 具 体 情 况 制 订 。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交 通 部 负 责 解 释 。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 交 通 部 颁 布 的 公 路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办 法 ( 交 公 路 发 19951081 号 ) 同 时 废 止 。 公 路 工 程 竣 ( 交 ) 工 验 收 办 法 实 施 细 则批 准 实 施 文 件交 公 路 发 201065 号 二 一 年 三 月 五 日 部 印 发 公 路 工 程 竣 ( 交 ) 工 验 收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完善 公
29、路 工 程 竣 ( 交 ) 工 验 收 及 质 量 鉴 定 工 作 , 交 通 运 输 部 于 近 日 印 发 了 公 路 工 程 竣 ( 交 ) 工 验 收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 交 公 路 发 2010 65 号 ) 。该 细 则 自 2010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公 路 工 程 竣 交 工 验 收办 法 有 关 事 宜 的 通 知 ( 交 公 路 发 2004 446 号 ) 同 时 废 止 。 细 则 中 对公 路 工 程 交 竣 工 验 收 及 质 量 鉴 定 等 环 节 进 行 了 局 部 修 订 和 完 善 。 质 监 总 站 二 O
30、 一 O 年 三 月 十 二 日 细 则 正 文公 路 工 程 竣 (交 )工 验 收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完 善 公 路 工 程 竣 ( 交 ) 工 验 收 工 作 ,根 据 公路 工 程 竣 ( 交 ) 工 验 收 办 法 ( 交 通 部 令 2004 年 第 3 号 ) ,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公 路 工 程 验 收 分 为 交 工 验 收 和 竣 工 验 收 两 个 阶 段 。 交 工 验 收 阶段 , 其 主 要 工 作 是 : 检 查 施 工 合 同 的 执 行 情 况 , 评 价 工 程 质 量 , 对
31、 各 参 建 单位 工 作 进 行 初 步 评 价 。 竣 工 验 收 阶 段 , 其 主 要 工 作 是 : 对 工 程 质 量 、 参 建 单位 和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 并 对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作 出 整 体 性 综 合 评 价 。 第 三 条 公 路 工 程 竣 ( 交 ) 工 验 收 的 依 据 是 : ( 一 ) 批 准 的 项 目 建 议 书 、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 二 ) 批 准 的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 施 工 图 设 计 及 设 计 变 更 文 件 。 ( 三 ) 施 工 许 可 。 ( 四 ) 招 标 文 件 及
32、 合 同 文 本 。 ( 五 )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批 复 、 批 示 文 件 。 ( 六 )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 规 范 、 规 程 及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的 相 关 规 定 。 第 二 章 交 工 验 收 第 四 条 公 路 工 程 交 工 验 收 工 作 一 般 按 合 同 段 进 行 , 并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一 )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项 内 容 已 全 部 完 成 。 各 方 就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达 成 书面 一 致 意 见 。 ( 二 ) 施 工 单 位 按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及
33、 相 关 规 定 对 工 程 质 量 自 检 合 格 。 ( 三 ) 监 理 单 位 对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合 格 。 ( 四 )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按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鉴 定 办 法 ”( 见 附 件 1) 对 工程 质 量 进 行 检 测 , 并 出 具 检 测 意 见 。 检 测 意 见 中 需 整 改 的 问 题 已 经 处 理 完 毕 。( 五 ) 竣 工 文 件 按 公 路 工 程 档 案 管 理 的 有 关 要 求 , 完 成 “公 路 工 程 项目 文 件 归 档 范 围 ”( 见 附 件 2) 第 三 、 四 、 五 部 分 ( 不 含 缺 陷 责 任
34、期 资 料 )内 容 的 收 集 、 整 理 及 归 档 工 作 。 ( 六 ) 施 工 单 位 、 监 理 单 位 完 成 本 合 同 段 的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 第 五 条 交 工 验 收 程 序 : ( 一 ) 施 工 单 位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的 全 部 工 程 内 容 , 且 经 施 工 自 检 和 监 理 检验 评 定 均 合 格 后 , 提 出 合 同 段 交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监 理 单 位 审 查 。 交 工 验 收 申 请应 附 自 检 评 定 资 料 和 施 工 总 结 报 告 。 ( 二 ) 监 理 单 位 根 据 工 程 实 际 情 况 、 抽 检
35、 资 料 以 及 对 合 同 段 工 程 质 量 评定 结 果 , 对 施 工 单 位 交 工 验 收 申 请 及 其 所 附 资 料 进 行 审 查 并 签 署 意 见 。 监 理单 位 审 查 同 意 后 , 应 同 时 向 项 目 法 人 提 交 独 立 抽 检 资 料 、 质 量 评 定 资 料 和 监理 工 作 报 告 。 ( 三 ) 项 目 法 人 对 施 工 单 位 的 交 工 验 收 申 请 、 监 理 单 位 的 质 量 评 定 资 料进 行 核 查 , 必 要 时 可 委 托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重 点 抽 查 检 测 , 认 为 合同 段 满
36、足 交 工 验 收 条 件 时 应 及 时 组 织 交 工 验 收 。 ( 四 ) 对 若 干 合 同 段 完 工 时 间 相 近 的 , 项 目 法 人 可 合 并 组 织 交 工 验 收 。对 分 段 通 车 的 项 目 , 项 目 法 人 可 按 合 同 约 定 分 段 组 织 交 工 验 收 。 ( 五 ) 通 过 交 工 验 收 的 合 同 段 , 项 目 法 人 应 及 时 颁 发 “公 路 工 程 交 工验 收 证 书 ”( 见 附 件 3) 。 ( 六 ) 各 合 同 段 全 部 验 收 合 格 后 , 项 目 法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公 路 工 程 交工 验 收 报 告
37、 ”( 见 附 件 4) 。 第 六 条 交 工 验 收 的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 ( 一 ) 检 查 合 同 执 行 情 况 。 ( 二 ) 检 查 施 工 自 检 报 告 、 施 工 总 结 报 告 及 施 工 资 料 。 ( 三 ) 检 查 监 理 单 位 独 立 抽 检 资 料 、 监 理 工 作 报 告 及 质 量 评 定 资 料 。 ( 四 ) 检 查 工 程 实 体 , 审 查 有 关 资 料 , 包 括 主 要 产 品 的 质 量 抽 ( 检 ) 测报 告 。 ( 五 ) 核 查 工 程 完 工 数 量 是 否 与 批 准 的 设 计 文 件 相 符 , 是 否 与 工
38、程 计 量数 量 一 致 。 ( 六 ) 对 合 同 是 否 全 面 执 行 、 工 程 质 量 是 否 合 格 做 出 结 论 。 ( 七 ) 按 合 同 段 分 别 对 设 计 、 监 理 、 施 工 等 单 位 进 行 初 步 评 价 ( 评 价 表见 附 件 6-2 6-4) 。 第 七 条 各 合 同 段 的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等 单 位 参 加 交 工 验 收 工 作 , 由 项目 法 人 负 责 组 织 。 路 基 工 程 作 为 单 独 合 同 段 进 行 交 工 验 收 时 , 应 邀 请 路 面 施工 单 位 参 加 。 拟 交 付 使 用 的 工 程 , 应
39、 邀 请 运 营 、 养 护 管 理 等 相 关 单 位 参 加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视 情 况 参 加 交 工 验 收 。 第 八 条 合 同 段 工 程 质 量 评 分 采 用 所 含 各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评 分 的 加 权 平 均 值 。 即 : 合 同 段 工 程 质 量 评 分 值 = (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评 分 值 该 单 位 工 程 投 资 额 )/ 单 位 工 程 投 资 额 工 程 各 合 同 段 交 工 验 收 结 束 后 ,由 项 目 法 人 对 整 个 工 程 项 目 进 行 工 程
40、质量 评 定 ,工 程 质 量 评 分 采 用 各 合 同 段 工 程 质 量 评 分 的 加 权 平 均 值 。 即 : 工 程 质 量 评 分 值 = ( 合 同 段 工 程 质 量 评 分 值 该 合 同 段 投 资 额 ) /合 同 段 投 资 额 项 目 投 资 额 原 则 使 用 结 算 价 , 当 结 算 价 暂 时 未 确 定 时 , 可 使 用 招 标 合同 价 , 但 在 评 分 计 算 时 应 统 一 。 第 九 条 交 工 验 收 工 程 质 量 等 级 评 定 分 为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 工 程 质 量 评 分值 大 于 等 于 75 分 的 为 合 格 ,
41、小 于 75 分 的 为 不 合 格 。 第 十 条 交 工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工 程 应 返 工 整 改 , 直 至 合 格 。 交 工 验 收 提 出的 工 程 质 量 缺 陷 等 遗 留 问 题 , 由 项 目 法 人 责 成 施 工 单 位 限 期 完 成 整 改 。 第 十 一 条 对 通 过 交 工 验 收 工 程 , 应 及 时 安 排 养 护 管 理 。 第 三 章 竣 工 验 收 第 十 二 条 按 照 公 路 工 程 管 理 权 限 , 各 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应 于 年 初 制定 年 度 竣 工 验 收 计 划 , 并 按 计 划 组 织 竣 工 验
42、 收 工 作 。 列 入 竣 工 验 收 计 划 的 项目 , 项 目 法 人 应 提 前 完 成 竣 工 验 收 前 的 准 备 工 作 。 第 十 三 条 公 路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通 车 试 运 营 2 年 以 上 。 ( 二 ) 交 工 验 收 提 出 的 工 程 质 量 缺 陷 等 遗 留 问 题 已 全 部 处 理 完 毕 , 并 经项 目 法 人 验 收 合 格 。 ( 三 ) 工 程 决 算 编 制 完 成 , 竣 工 决 算 已 经 审 计 , 并 经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或 其 授 权 单 位 认 定 。 ( 四
43、) 竣 工 文 件 已 完 成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文 件 归 档 范 围 ”的 全 部 内 容 。 ( 五 ) 档 案 、 环 保 等 单 项 验 收 合 格 , 土 地 使 用 手 续 已 办 理 。 ( 六 ) 各 参 建 单 位 完 成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 ( 七 )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对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鉴 定 合 格 , 并 形 成 工 程 质 量 鉴 定 报告 。 第 十 四 条 竣 工 验 收 准 备 工 作 程 序 : ( 一 ) 公 路 工 程 符 合 竣 工 验 收 条 件 后 , 项 目 法 人 应 按 照 公 路 工 程 管 理 权限 及
44、时 向 相 关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验 收 申 请 , 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1.交 工 验 收 报 告 。 2.项 目 执 行 报 告 、 设 计 工 作 报 告 、 施 工 总 结 报 告 和 监 理 工 作 报 告 。 3.项 目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的 有 关 批 复 文 件 。 4.档 案 、 环 保 等 单 项 验 收 意 见 。 5.土 地 使 用 证 或 建 设 用 地 批 复 文 件 。 6.竣 工 决 算 的 核 备 意 见 、 审 计 报 告 及 认 定 意 见 。 ( 二 ) 相 关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对 验 收 申 请
45、进 行 审 查 , 必 要 时 可 组 织 现 场核 查 。 审 查 同 意 后 报 负 责 竣 工 验 收 的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 ( 三 ) 以 上 文 件 齐 全 且 符 合 条 件 的 项 目 , 由 负 责 竣 工 验 收 的 交 通 运 输 主管 部 门 通 知 所 属 的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开 展 质 量 鉴 定 工 作 。 ( 四 )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按 要 求 完 成 质 量 鉴 定 工 作 , 出 具 工 程 质 量 鉴 定 报 告 ,并 审 核 交 工 验 收 对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初 步 评 价 结 果 , 报 送 交 通 运
46、 输 主 管 部 门 。( 五 ) 工 程 质 量 鉴 定 等 级 为 合 格 及 以 上 的 项 目 , 负 责 竣 工 验 收 的 交 通 运输 主 管 部 门 及 时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 第 十 五 条 竣 工 验 收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 ( 一 ) 成 立 竣 工 验 收 委 员 会 。 ( 二 ) 听 取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执 行 报 告 、 设 计 工 作 报 告 、 施 工 总 结 报 告 、 监理 工 作 报 告 及 接 管 养 护 单 位 项 目 使 用 情 况 报 告 。 ( 见 附 件 5“公 路 工 程 参建 单 位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
47、( 三 ) 听 取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报 告 及 工 程 质 量 鉴 定 报 告 。 ( 四 ) 竣 工 验 收 委 员 会 成 立 专 业 检 查 组 检 查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 审 阅 有 关 资料 , 形 成 书 面 检 查 意 见 。 ( 五 ) 对 项 目 法 人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 审 定 交 工 验 收 对 设 计 单位 、 施 工 单 位 、 监 理 单 位 的 初 步 评 价 。 ( 见 附 件 6“公 路 工 程 参 建 单 位 工 作综 合 评 价 表 ”) ( 六 ) 对 工 程 质 量 进 行 评 分 , 确 定
48、工 程 质 量 等 级 , 并 综 合 评 价 建 设 项 目 。( 见 附 件 7“公 路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评 价 表 ”) ( 七 ) 形 成 并 通 过 公 路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鉴 定 书 ( 见 附 件 8) 。 ( 八 ) 负 责 竣 工 验 收 的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印 发 公 路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鉴定 书 。 ( 九 )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依 据 竣 工 验 收 结 论 , 对 各 参 建 单 位 签 发 “公 路 工程 参 建 单 位 工 作 综 合 评 价 等 级 证 书 ”( 见 附 件 9) 。 第 十 六 条 竣 工 验 收 委 员 会 由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 质 量监 督 机 构 、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等 单 位 代 表 组 成 。 国 防 公 路 应 邀 请 军 队 代 表 参 加 。大 中 型 项 目 及 技 术 复 杂 工 程 , 应 邀 请 有 关 专 家 参 加 。 项 目 法 人 、 设 计 、 施 工 、监 理 、 接 管 养 护 等 单 位 代 表 参 加 竣 工 验 收 工 作 , 但 不 作 为 竣 工 验 收 委 员 会 成员 。 第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