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主要数据成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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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5 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主要数据成果根 据 国 土 资 源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部 署 开 展 2015 年 全 国 耕 地质 量 等 别 调 查 评 价 与 监 测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厅 发 201517 号 ) 要 求 , 依 据 农 用 地 质 量 分 等 规 程 ( GB/T 28407-2012) , 对 2014 年 度 内 由 于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变 化 及 土 地 整 治 、 高 标 准农 田 建 设 等 引 起 的 耕 地 质 量 等 别 变 化 进 行 更 新 评 价 , 形 成 了基 于 2014 年 度 土 地 变 更 调 查

2、 的 最 新 耕 地 质 量 等 别 成 果 。现 将 主 要 数 据 成 果 公 布 如 下 :一、全国耕地质量等别总体情况(一)全国耕地质量等别面积结构全 国 耕 地 质 量 等 别 调 查 与 评 定 总 面 积 为 13509.74 万 公 顷( 202646.14 万 亩 ) , 全 国 耕 地 评 定 为 15 个 等 别 , 1 等 耕 地 质量 最 好 , 15 等 最 差 。 其 中 , 7-13 等 耕 地 每 个 等 别 的 面 积 均 大于 1000 万 公 顷 , 7-13 等 耕 地 总 面 积 占 全 国 耕 地 评 定 总 面 积 的78.43%( 见 表 1)

3、 。采 用 面 积 加 权 法 , 计 算 得 到 全 国 耕 地 平 均 质 量 等 别 为 9.96等 。 与 平 均 质 量 等 别 相 比 , 高 于 平 均 质 量 等 别 的 1-9 等 耕 地 占全 国 耕 地 评 定 总 面 积 的 39.92%, 低 于 平 均 质 量 等 别 的 10-15 等耕 地 占 60.08%( 见 表 1) 。表 1 全国耕地质量等别面积比例面积等别万公顷 万亩比例%21 48.84 732.60 0.362 59.93 898.97 0.443 115.85 1737.73 0.864 172.76 2591.33 1.285 366.48 5

4、497.15 2.716 886.22 13293.34 6.567 1143.89 17158.31 8.478 1188.01 17820.18 8.799 1410.69 21160.28 10.4410 1790.55 26858.20 13.2511 2045.43 30681.51 15.1412 1891.85 28377.81 14.0013 1125.50 16882.44 8.3314 765.63 11484.45 5.6715 498.12 7471.84 3.69合计 13509.74 202646.14 100.00注:数据合计数由于单位或小数位取舍而产生的计算误差

5、,均未作机械调整。将 全 国 耕 地 按 照 1-4 等 、 5-8 等 、 9-12 等 、 13-15 等 划 分 为优 等 地 、 高 等 地 、 中 等 地 和 低 等 地 。 其 中 , 优 等 地 面 积 为397.38 万 公 顷 ( 5960.63 万 亩 ) , 占 全 国 耕 地 评 定 总 面 积 的 2.94%;高 等 地 面 积 为 3584.60 万 公 顷 ( 53768.98 万 亩 ) , 占 全 国 耕 地评 定 总 面 积 的 26.53%; 中 等 地 面 积 为 7138.52 万 公 顷( 107077.81 万 亩 ) , 占 全 国 耕 地 评

6、定 总 面 积 的 52.84%; 低 等地 面 积 为 2389.25 万 公 顷 ( 35838.72 万 亩 ) , 占 全 国 耕 地 评 定总 面 积 的 17.69%( 见 图 1) 。3图 1 全国优高中低等地面积比例构成(二)全国耕地质量等别空间分布从 优 、 高 、 中 、 低 等 地 在 全 国 的 分 布 来 看 , 优 等 地 主 要分 布 在 湖 北 、 广 东 、 湖 南 等 3 个 省 , 总 面 积 为 359.61 万 公 顷( 5394.13 万 亩 ) , 占 全 国 优 等 地 总 面 积 的 90.50%; 高 等 地 主要 分 布 在 河 南 、 江

7、 苏 、 山 东 、 湖 北 、 安 徽 、 江 西 、 广 西 、 四川 、 广 东 、 湖 南 、 河 北 、 浙 江 等 12 个 省 ( 区 ) , 总 面 积 为3207.94 万 公 顷 ( 48119.15 万 亩 ) , 占 全 国 高 等 地 总 面 积 的89.49%; 中 等 地 主 要 分 布 在 黑 龙 江 、 吉 林 、 云 南 、 辽 宁 、 四川 、 新 疆 、 贵 州 、 安 徽 、 河 北 、 山 东 等 10 个 省 ( 区 ) , 总 面 积为 5261.65 万 公 顷 ( 78924.76 万 亩 ) , 占 全 国 中 等 地 总 面 积 的73.

8、71%; 低 等 地 主 要 分 布 在 内 蒙 古 、 甘 肃 、 黑 龙 江 、 河 北 、山 西 、 陕 西 、 贵 州 等 7 个 省 ( 区 ) , 总 面 积 为 2119.61 万 公 顷( 31795.24 万 亩 ) , 占 全 国 低 等 地 总 面 积 的 88.72%。4(三)区域耕地质量等别状况东 部 地 区 和 中 部 地 区 耕 地 平 均 质 量 等 别 较 高 , 分 别 为 8.19等 和 7.98 等 ; 东 北 地 区 和 西 部 地 区 耕 地 平 均 质 量 等 别 较 低 ,分 别 为 11.25 等 和 11.33 等 。西部地区。全 区 耕 地

9、 评 定 总 面 积 为 5017.23 万 公 顷( 75258.45 万 亩 ) , 质 量 等 别 从 3 等 到 15 等 , 平 均 质 量 等 别为 11.33 等 , 以 10 等 到 14 等 为 主 , 占 西 部 地 区 评 定 总 面 积 的69.10%。东北地区。全 区 耕 地 评 定 总 面 积 为 2792.92 万 公 顷( 41893.76 万 亩 ) , 质 量 等 别 从 6 等 到 14 等 , 平 均 质 量 等 别为 11.25 等 , 以 10 等 到 12 等 为 主 , 占 东 北 地 区 评 定 总 面 积 的78.04%。中部地区。全 区 耕

10、 地 评 定 总 面 积 为 3064.33 万 公 顷( 45964.88 万 亩 ) , 质 量 等 别 从 1 等 到 15 等 , 平 均 质 量 等 别为 7.98 等 , 以 6 等 到 10 等 为 主 , 占 中 部 地 区 评 定 总 面 积 的65.85%。东部地区。全 区 耕 地 评 定 总 面 积 为 2635.29 万 公 顷( 39529.34 万 亩 ) , 质 量 等 别 从 1 等 到 15 等 , 平 均 质 量 等 别为 8.19 等 , 以 6 等 到 10 等 为 主 , 占 东 部 地 区 评 定 总 面 积 的73.83%。全 国 31 个 省 (

11、 区 、 市 ) 耕 地 质 量 等 别 状 况 见 表 2。二、2014年度内全国耕地质量等别变化情况5全 国 耕 地 质 量 等 别 变 化 , 主 要 源 于 耕 地 占 补 造 成 的 质 量 变动 , 和 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耕地质量建设工程带来的耕地质量提升。(一)新增耕地的等别构成2014 年度内,全国因土地整治、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农业结构调整及其他方式新增耕地的平均质量等别为 9.88 等,新增耕地质量等别 1-15 等均有分布,以 10-12 等为主,其中 10 等耕地占新增耕地面积的 11.6%,11 等占 13.9%, 12 等占 15.2%,1

12、等、2 等、3 等和 4 等面积比例均不足 1.0%。(二)减少耕地的等别构成2014 年度内,全国因建设占用、灾害损毁、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等原因减少耕地的平均质量等别为 8.60 等。减少耕地质量等别 1-15 等均有分布,以 6-10 等为主,其中6 等耕地占减少耕地面积的 11.9%,7 等占 13.7%,8 等占14.2%,9 等占 15.4%,10 等占 12.8%,1 等和 2 等面积比例均不足 1.0%。(三)质量建设耕地的等别构成2014 年度内,全国因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实施后,项目区耕地平均质量等别为 8.49 等,1-10 等耕地面积增加,11-1

13、5 等耕地面积减少,耕地质量等别结构出现优化趋势。62014 年度数据显示,通过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耕地质量建设工程,弥补了耕地占补过程中的耕地质量损失,保障了全国耕地质量水平总体稳定。三、耕地质量等别成果应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相关规划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等国土资源管理领域,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等相关领域应充分应用耕地质量等别成果,切实发挥成果的基础性作用,推动成果的广泛应用,为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并重管理,坚守耕地质量红线,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提供重要支撑。7表 2 全 国 31 个 省 ( 区 、 市 ) 耕

14、 地 质 量 等 别 状 况单位:万亩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总计北 京 1.47 196.84 45.93 62.64 23.18 330.06天 津 0.04 80.60 347.39 191.57 36.80 0.05 656.44河 北 42.06 147.57 503.53 1103.32 1310.04 1377.37 1144.84 1358.14 1353.14 1385.66 92.44 9818.11山 西 5.90 10.82 51.96 165.08 365.48 546.53 679.57 1426.87 1791.14

15、 1044.20 6087.56内蒙古 0.10 1.70 8.70 68.95 230.94 468.81 959.16 2022.37 2931.81 7037.92 13730.45辽 宁 0.71 43.33 428.22 1116.29 3133.52 2556.54 197.43 1.01 7477.06吉 林 15.14 36.29 196.51 1951.98 2904.41 2128.92 2484.79 672.15 115.24 10505.43黑龙江 0.02 70.19 773.48 2890.76 7947.07 7533.04 4100.60 596.13 239

16、11.28上 海 5.94 61.90 194.47 20.49 0.79 283.60江 苏 4.59 760.83 4910.60 1184.33 5.75 6866.09浙 江 2.86 16.35 74.65 125.06 337.52 483.67 577.30 580.32 567.10 294.26 41.92 0.19 3101.19安 徽 41.90 135.35 379.63 620.05 1005.02 1357.35 2608.56 2296.19 355.98 14.59 8814.63福 建 0.70 16.47 79.05 226.54 405.28 440.40

17、 380.76 268.78 131.88 50.13 8.19 2008.17江 西 12.20 163.21 532.93 885.44 1058.97 849.20 496.33 279.64 205.90 115.84 25.20 0.14 4625.00山 东 0.39 96.49 690.90 2279.55 3595.12 2584.58 1572.80 456.45 162.16 11438.45河 南 14.56 272.04 1378.64 5794.68 2987.45 1054.48 552.18 134.71 0.37 12189.11湖 北 351.66 617.9

18、7 944.25 1248.78 1390.31 1082.92 516.99 539.15 518.26 346.76 222.30 88.00 16.77 7884.12湖 南 367.75 170.64 375.16 296.65 419.40 336.80 372.42 799.52 652.93 739.15 695.31 599.31 336.20 191.12 11.80 6364.15广 东 12.51 107.50 327.22 574.04 961.22 993.35 546.40 258.06 125.29 32.24 0.40 3938.24广 西 13.39 106.

19、53 774.43 1231.76 835.01 1441.00 1868.06 406.12 0.01 6676.32海 南 0.33 7.19 105.74 142.73 164.89 205.16 134.32 97.82 91.98 112.21 24.85 1.75 1088.98重 庆 0.99 34.80 412.48 979.92 1216.95 919.95 118.74 3683.82四 川 0.00 3.32 52.24 179.89 772.67 1985.08 2537.08 2818.87 1335.38 438.54 62.82 10185.88贵 州 7.95

20、111.86 521.03 1134.74 1708.74 2206.48 1090.32 34.57 0.22 6815.90云 南 0.68 19.62 25.63 45.40 165.58 221.44 374.80 725.00 2022.14 3511.18 2170.20 32.97 9314.63西 藏 0.55 13.51 52.62 100.20 82.12 46.07 1.69 0.05 296.81陕 西 7.16 60.38 178.46 337.60 462.04 375.11 383.25 650.73 1067.42 1321.92 1153.26 5997.34

21、甘 肃 0.71 54.88 427.43 665.48 1076.04 1926.43 3583.71 329.41 8064.08青 海 18.69 181.88 471.01 126.03 797.60宁 夏 0.03 19.64 109.73 189.82 221.30 149.79 176.56 359.97 623.66 84.69 1935.18新 疆 0.76 14.01 48.60 130.94 555.37 2881.81 3136.53 758.97 233.45 7760.43总 计 732.60 898.97 1737.73 2591.33 5497.15 13293.34 17158.31 17820.18 21160.28 26858.20 30681.51 28377.81 16882.44 11484.45 7471.84 202646.14注:数据合计数由于单位或小数位取舍而产生的计算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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