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2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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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22 DB22/T 500x20xx建筑工程勘察报告审查标准Standard for review of building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report(报批稿)20xx-00-00 发布 20xx-00-00 实施吉 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联合发布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工程勘察报告审查标准Standard for review of building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reportDB22/T 500x20 xx主编部门: 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

2、室批准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施行日期: 20xx 年 00 月 00 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7长 春3前 言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 2015 年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制定(修订)计划(一)的通知 (吉建标【2015】1 号) ,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并在全省范围内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资质资格审查;5 格式签章审查;6 文字报告审查;7 图表审查。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恒基岩土勘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3、。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或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民康路519号,邮编:130041,邮箱:),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吉林省恒基岩土勘测有限责任公司本 标 准 参 编 单 位: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大学建设工程学院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化工部长春地质工程勘察院吉林建地工程勘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高 涛 杨文和 段长和 王春雷 李志鹏 刘 哲 周晓栋 庞海泉 于清杨 王 福 张海云 秦洪贵王 珂 姜 勋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刘景德 王树成 陶乐然 周景宏杨 斌 潘国鑫4

4、目 次1 总则 52 术语 63 基本规定 74 资质资格审查 95 格式签章审查106 文字报告审查116.1 一般规定116.2 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审查116.3 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审查126.4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审查136.5 岩土参数统计、分析和选定审查146.6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审查156.7 结论与建议审查177 图表审查197.1 一般规定197.2 附图、附表审查20附录 A 审查工作表 22附录 B 审查合格书 24附录 C 审查意见表 25附录 D 审查意见回复、复审表 26本标准用词说明27引用标准名录28附: 条文说明2951 总 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

5、关的技术经济政策,统一建筑工程勘察报告审查要求,提高建筑工程勘察报告质量,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内建筑工程详细勘察阶段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审查。1.0.3 建筑工程勘察报告的审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62 术语2.0.1 建筑工程 building engineering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2.0.2 岩土工程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以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岩石力学、土力学等为理论基础,涉及岩石和土的利用、改良、灾害防治和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属于土木工程的一个分支学科。2.0.3 岩土工程勘察 ge

6、otechnical investigation为解决岩土工程问题而进行的工程地质测绘、勘探、测试、分析、评价,以及形成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活动。2.0.4 岩土工程评价 geotechnical evaluation对岩土的工程特性、岩土与工程的相互作用、工程建设对岩土环境造成的影响等问题的评定意见。2.0.5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report根据任务要求、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在勘察工作原始资料的基础上,通过整理、分析、归纳、综合、评价,提出结论和建议,形成的为工程建设服务的技术文件。73 基本规定3.0.1 建筑工程详细勘察阶段的勘察报告应

7、在审查通过后与审查意见、勘察单位的回复意见及修改补充资料一并提供给施工图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使用。3.0.2 勘察报告的审查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1 按本标准附录 A 要求内容进行首次审查;2 首次审查通过的,直接出具审查合格书 ,格式见附录 B;3 首次审查未通过的,出具审查意见表 ,格式见附录 C;4 勘察单位对应审查提出问题编制审查意见回复、复审表 、修改补充资料或重新出具勘察报告, 审查意见回复、复审表格式见附录 D;5 审查机构对审查意见回复、复审表 、修改补充资料或重新出具的勘察报告进行复审;6 复审通过的,出具审查合格书 ,复审未通过的,应进一步提出审查意见并进行再复审,直至审查通

8、过。 3.0.3 首次审查未通过的,审查结论分为需修改补充和不合格两种;当为不合格时,应重新出具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当勘察单位资质或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由建设单位另行委托其他勘察单位进行勘察。3.0.4 存在下列问题的勘察报告,审查结论应为需修改补充:1 勘察报告格式及签章不规范;2 文字报告评价内容不全面、不准确、结论缺乏明确的工程针对性;3 附图附表内容不全面、数据不准确。3.0.5 存在下列问题的勘察报告,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1 勘察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不满足相关规定;2 勘察手段不适用,勘察工作量不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3 文字报告评价、结论不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强制性条文规

9、定;4 附图附表内容缺失、数据错误。3.0.6 审查意见表中的审查意见分为应改和必改两种。3.0.7 审查意见为应改的内容,勘察单位可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补充,也可对审查机构意见只进行回复,不进行修改、补充,但应阐明理由。83.0.8 审查意见为必改的内容,勘察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补充。3.0.9 审查机构应对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封面加盖审查人员印章和审查机构公章,对勘察报告全部内容页加盖审查人员印章。3.0.10 勘察报告的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 勘察单位资质及项目相关人员资格;2 勘察报告的格式和签章;3 勘察报告的文字报告;4 勘察报告的附图、附表。3.0.11 勘察报告相关原

10、始资料、勘察任务委托书(含技术要求) 、勘察大纲、合同等不进行审查。94 资质资格审查4.0.1 勘察单位资质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勘察单位应在勘察报告中确定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等级;2 勘察单位资质等级应满足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等级要求;3 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单位不得承担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丙级的工程项目。4.0.2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确定,且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中划分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2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规定划分为建筑抗震一般地段的场地,

11、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中的三级场地(简单场地) 考虑;3 场地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住宅和一般公用建筑,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定为丙级。4.0.3 参加项目的勘察人员资格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2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丙级的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由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4.0.4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印章号应与勘察单位资质章号一致。105 格式签章审查5.0.1 勘察报告格式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

12、勘察报告文字部分幅面宜为 A3 或 A4,附图、附表应折叠成与文字部分相同的幅面;2 勘察报告的文字、术语、代号、符号、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均应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3 勘察报告的文字、图表、印章应清晰完整;4 勘察报告的封面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编号、工程地点、勘察阶段、勘察单位、单位资质等级及编号、提交日期等;5 勘察报告的扉页宜为签章栏;6 勘察报告的目录应按先文字报告后附表、附图的顺序编排;7 勘察报告应装帧牢固、便于使用和适宜长期保存。5.0.2 勘察报告签章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勘察报告的签章栏应加盖勘察单位公章、资质章及出图专用章,勘察等级为甲、乙的工程项目,还应加盖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印章;2 勘察报告的签章栏应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审定人、审核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及盖章,审定人、审核人、项目负责人在同一项目中不得重复任用;3 勘察报告的附图、附表,应有制图(表)人、校对人及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勘察单位资质章及出图专用章;4 勘察报告所附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数据,其成果应有试验(测试)人、校对人及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勘察单位资质章及出图专用章;5 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时,受托单位提交的成果还应加盖该单位公章、资质章及出图专用章,并由该单位相关测试(试验)人、校核人、审批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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