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吉林省洪水影响评价类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洪水影响评价类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实施办法、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印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 7 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7 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安排意见(吉政发2017 7 号)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包
2、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经水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的除外),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 第三条 建设项目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项目按照河流级别和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详见附表) 2 。对于涉及多个县(市)、穿越多条河流以及跨越多个县(市)的建设项目,市、县界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其共同的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有关市、县进行集中审查,经协商意
3、见一致后,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并各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第五条 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审查同意批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对所管辖的建设项目履行审查批准职责,并负责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申请报批和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开工建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建筑物,应当在申办建设许可证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第六条 建设单位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的
4、建设方案(可研报告或设计报告); (三)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类技术报告; (四)建设项目涉及第三人水事权益签署的有关协议; 3 第七条 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二)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三)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四)是否防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五)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六)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七)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八)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九)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5、。 重要河流、重点河段的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专家评审会议制度。评审会由河道主管机关主持,对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类技术报告进行审查,评审会应当由相关的专家和管理人员参加。第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必须取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否则不许开工建设。审查同意意见中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 4 第九条 工程开工前,如果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审查同意批复。第十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要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对所辖
6、区域各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做好日常管理与监督。对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检查,规范建设单位按照审查同意的工程建设方案、位置和界限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检查、监督与管理,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并根据所提意见及时改进。第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与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签订文明施工、确保河道及防护工程安全的协议,以保证施工期和竣工后河道及防护工程完好,并落实河道及堤防工程恢复原貌的保证措施。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由河道主管机关参与验收。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 6 个月内,将有关资料报送有关的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备案。第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县级以
7、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5 附表:吉林省洪水影响评价类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表 6 附表:吉林省洪水影响评价类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表建设项目审批机关建设项目河段审批项目 备案项目备注一、松花江二、嫩江三、东辽河四、西辽河五、鸭绿江六、图们江七、拉林河松花江(丰满水库坝下段)、嫩江、鸭绿江、图们江、东辽河(二龙山水库坝下段)、西辽河等省管河道吉林省一侧以及其他河流市(州)间界河段,非水利部松辽委负责审查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审查同意。送项目所在相关市、县河道主管机关备案。八、饮马河九、伊通河十、新凯河十一、辉发河十二、卡岔河十三、浑江十四、嘎呀河十五、布尔哈通河十六、海兰河十七、珲春河十八、洮儿河十九、其他河流码头、取水口、所有跨河、穿河建筑物、河道整治等涉河、用河建设项目的审批由河流所在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所有涉河、用河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