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大学新增机动车审批登记表(正面)申请单位: 日期: 名称: 品牌: 型号: 排量 :厂商: 数量: 价格 :获取方式:新购 更新 捐赠 其他(请指明) 用途:公务 教学科研 其他(请指明) 经办人: 联系电话:单位签章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主管校长审批意见:签字: 年 月 日拟新增车辆已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备案。设备部公章: 年 月 日注: 暂停采购排量超过 1.8 升、价格超过 18 万元的公务用车“更新”指新购置车辆以更新拟报废车辆我校公务用车配备参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中办发【2011】2 号) ,其主要内容摘要见本表背面。北京大学新增机动车审批登记表(
2、背面)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中办发【2011】2 号)摘要1、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2、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3、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价格 18 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 1.6 升(含)以下、价格 12 万元以内的轿车。4、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八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
3、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更新后,旧车处理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可以采取与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5、更新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者配备越野车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公务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6、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汽车产业规划、政策和政府采购的规定,综合考虑车辆技术参数、 安全性能、节能减排、售后服务等因素,定期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和年度配备更新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采购。7、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
4、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二)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三)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四)违规使用公务用车。8、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各级 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