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转让方: ( 甲 方)住 所 :受 让方: (乙 方)住 所 :本 合 同 由 甲 方 与 乙 方 就 广 东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权 转 让 事 宜 ,于 年 月 日 在 广 州 市 订 立。甲 乙 双 方 本 着 平 等 互 利 的 原 则 , 经 友 好 协 商 , 达 成 如 下 协 议: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与付 款方式 、 甲 方 同 意 将 持 有 广 东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权 共 万元出资额, 以 万 元 转 让 给 乙 方, 乙 方 同 意 按 此 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 股权。 、 乙 方 同 意 在 本 合 同 订 立 十 五 日 内 以
2、现 金 形 式 一 次 性 支 付 甲 方 所 转 让 的 股 权 。第二条 保 证 、 甲 方 保 证 所 转 让 给 乙 方 的 股 权 是 甲 方 在 广 东 有 限 公 司的 真 实 出 资 , 是 甲 方 合 法 拥 有 的 股 权 , 甲 方 拥 有 完 全 的 处 分 权 。 甲 方 保 证 对 所 转 让 的 股 权 , 没 有 设 置 任 何 抵 押 、 质 押 或 担 保 , 并 免 遭 任 何 第 三 人 的 追 索 。 否 则 , 由 此 引 起 的 所 有 责 任 , 由 甲 方 承 担。 、 甲 方 转 让 其 股 权 后, 其在广东 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 承
3、担 的 义 务 , 随 股 权 转 让 而 转 由 乙 方 享 有 与 承 担。 、 乙 方 承 认 广 东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保 证 按 章 程 规 定 履 行义 务 和 责 任 。第三条 盈 亏 分担本公司经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同 意 并 办 理 股 东 变 更 登 记后 , 乙 方 即成为广东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 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 利 润 与 分 担 亏 损 。第四条 费 用 负 担本次股权转让有关费 用 , 由 ( 双 方 ) 承 担。第五条 合 同 的 变 更 与 解 除发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 可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4、 , 但 双 方 必 须 就 此 签 订书 面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或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虽 无 过 失 但 无法防止的外因 ,致 使 本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 一 方 当 事 人 丧 失 实 际 履 约 能 力 。 、 由 于 一 方 或 二 方 违 约 , 严 重 影 响 了 守 约 方 的 经 济 利 益 , 使 合同 履 行 成 为 不 必 要。 、 因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 经 过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第六条 争 议的解决 、 与 本 合 同 有 效 性 、 履 行 、 违 约 及 解 除
5、等 有 关 争 议 , 各 方 应 友好 协 商 解决。 、 如 果 协 商 不 成, 则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申 请 仲 裁 或 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和 日 期本 合 同 经 各 方 签 字 后 生 效 。第 八 条 本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四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壹 份 , 报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一 份, 广 东 有 限 公 司 存 一 份, 均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签名 : 乙 方( 签名 : 年 月 日注:1. 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申请办理股东变更或股东出资比例变更备案的,应提交股份转让协议 ;2. 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人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3. 本合同如需公证或鉴证,应在条款中定明;4. 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下划线上文字有括号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及括号去除;5. 要求用 A4 纸、字体较小(如四号或小四)的字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