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资金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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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 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专项资金由省级、校级资助项目两部分组成。为做好研究生创新资金的资助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设立研究生创新资金旨在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在校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种创新和创业活动,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及富有挑战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课题,同时也为我校涌现更多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创造条件。第三条 研究生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是在学校和研究生学院的领导下,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组织实施,包括项目的申报、初步评审,并由研究生学院公布获得资金资助者名单,学院、研究生

2、学院共同负责跟踪检查、结项、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以及研究处理工作中的其他问题等。第四条 资金资助项目的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 严格筛选、宁缺毋 滥” 的原则。二、项目申报和立项第五条 资助项目由研究生提出申请,导师并学院推荐,研究生学院组织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第六条 资助的对象是在校研究生,基本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课题项目资助:1、申请项目应是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设计的创新选题,研究课题一般与本人学位论文选题一致,课题应在理论、实验、方法上具有突出的原创性或创新性。2、研究课题论证比较客观、充分,技 术路线清晰,可行性强。预期可取得创新性成

3、果,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3、申请者应具有较强的从事创新性研究工作的能力和素质。4、申请者所在学校、学科及其导师积极支持其创新课题研究工作,所在培养单位能够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第七条 项目的金额依省教育厅确定的额度予以资助。申请人可根据需要自行提出申请资助的金额,再由项目评审委员会确定予以资助的额度。第八条 资助项目的评审标准:1、选题为高新科技,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2、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具有很好的市场前景。第九条 申报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研究生学院按省教育厅规定日期内受理。申请者经导师同意,向所在学院科研秘书办公室报送以下申请材料:1、黑龙江省研究生创新科研资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

4、);2、申请书的电子版。第十条 省级、校级项目获得立项后,研究生学院留存一份教育厅返回的已被批准立项的申请书,并负责通知项目申请人所在学院,各有关学院科研秘书应及时将教育厅返回的已被批准立项的申请书发至项目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导师)各一份,并留学院保存一份,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各院系要建立本单位项目管理数据库。三、项目中期管理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院将按照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教育厅有关文件对省级、校级项目进行管理。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院配合项目申请人所在学院对有关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各学院科研秘书要了解本单位课题具体进展情况,积极协助项目检查工作。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准确及时

5、地汇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申请人如因学习需要长期不在学校无法亲自参加项目检查的,要委托项目组其他工作人员配合检查。对于项目执行严重不力者,研究生学院将提出警告,并对项目负责人(导师)的指导其他级研究生的未来项目申报予以限制。第十三条 项目在进行过程中,如果确实需要改变原研究计划(如延期、更改研究内容等)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申请人提出申请,项目负责人(导师)和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并由研究生学院上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四、项目结题第十四条 项目应按期 结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项目申请人、 项目负责人(导师)应在项目结束前 3 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并填写项目延期

6、申请表,研究生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理意见。对于按期不结题也不提出延期申请的项目,研究生学院视具体情况做出通报批评、减少该学院资助项目数量、取消该项目负责人(导师)今后申请该类项目的资格等相应处理。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均需 进行验收和结项,履行必要的验收和结项手续。1自项目批准日期之后的研究成果方可作为验收和结项的依据。论文的收稿日期、专著的出版日期和专利的申请日期应在项目批准日期之后,其他形式的研究成果参照执行。2、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 论文(省级研究生创新项目:论文发表的期刊至少一篇必须为国家核心期刊;校级研究生创新项目:论文发表的期刊至少一篇必须为公开出版发行的省级及其以上期刊)

7、、软件、专利以及成果评议、鉴定证书等研究成果未注明“ 黑龙江省研究生培养创新计划资助项目”和项目编号的不能作为验收依据。3项目申请结项需提供黑龙江省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内容包括:科研项目验收申请表、科研项目资金审批通知书、科研项 目资金申请书和项目研究成果(复印件)装订成册,一式四份,经各学院 审核同意后,统一报送研究生学院。4研究生学院对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项者,准予结项并将验收结项情况予以公布。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成果奖惩制度。 对成果验收为优秀的项目,对项目负责人(导师)在下次申请项目时给予优先考虑和重点资助;对成果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做撤项处理,其项目负责人(导师)在

8、3年内不得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申报研究生创新项目。第十七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 转化渠道,充分发挥研究生创新项目成果的效益。各类项目结项时,须同时报送 3000 字左右的成果摘要报告,简述本课题学术价值、创新内容、社会影响等情况,经各学院 审核后报研究生学院。五、经费的使用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的经费直接划拨到研究生名下,研究生可凭科研工作所需经费支出的票据,在研究生导师审批后,由研究生学院负责人核实指标本后复核、登记,研究生本人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经费支出限定于以下几个方面:1、项目调研费用,包括资料的搜集、必要的出差等方面的费用;2、与资助项目相关的实验材料费用;3、学术论文发表的版面费;第十九条 经费开支范围必须按规定执行,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导师)要严格掌握经费的支出。项目负责人(导师)一般不得将研究生项目经费用于个人出差、调研等。第二十条 经费分二期划拨:首次划拨资助金额的一半,研究生学院、所在学院根据对获资助项目跟踪检查的情况决定是否追加以及追加的额度。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学院、财务处有权监督、检查研究生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如发现使用不当,应及时纠正和处理。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学院2013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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