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继续教育经费分配及财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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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宁波大学继续教育经费分配及财务管理办法(讨论稿)为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财务管理,促 进继续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大学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宁大政 2009 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一、继续教育办学收入是学校事 业收入的组成部分, 统一纳 入学校财务管理,各类教学班经费分配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审核, 计财处负责核算分配。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办学经费 年度支出预算按如下安排:成人教育学院支出 预算经费总额不超过收入预算的 15%。承担教学任务学院的支出预算经费总额不超过收入预算的 45%。校外合作单位合作办学分配经费按合作办学协议划转,其中教学成本由合作方开支的一般不超 过收入预算的 70%,合作方

2、只开支管理成本的一般不超过 30%(表 1)。表 1.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办学经费分配本部办学 校外办学 1 校外办学 2学校 40% 15% 10%成人教育学院 15% 15% 15%承担教学任务学院 45% - 45%校外合作单位 - 70% 30%三、自考助学班办学经费年度支出 预算按如下安排:成人教育学院(自考学院)支出 经费年度预算经费总额不超过收入预算的 15%(不含学生管理);承担教学任务学院的预算经费总额不超过收入预算的 45%;学生日常管理及思想教育工作 预算经费 不超过收入预算的 15%。校外合作 单位合作办学分配经费按合作办学协议划转,一般不超 过 60%(表 2)。表 2

3、. 自考助学班办学经费分配本部 办学 1 本部 办学 2 校外办学学校 25% 25% 25%成人教育学院 15%+15% 15% 15%承担教学学院 45% 45%+15% -校外合作单位 - - 60%备注住宿和教学用房由学校统一安排,相对独立,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管理。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教学用房和日常教学、学生管理由承担教学任务学院负责。日常教学和学生管理由合作单位负责。四、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办学 单位支出经费预算总额不超 过收入预算的 85%。学校管理费 15%。 2 远程教育等与外单位的合作办学因办学主体不是宁大,也按非学历教育项目进行管理。五、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民办非企 业法人)开

4、展的非学历教育,财务收支由该机构独立管理,学校收取办学总收入 15%的管理 费。该机构收支情况按月上报学校计财处和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备案。六、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费 和自学考试毕业论文答辩费 等分配仍按宁大政2008119 号文件执行。即总收入的 10%归学校, 70%归学科性学院, 20%归成人教育学院(自考学院)。若某一 实践性环节考核人数不足 5 人(含 5 人),则学校和成人教育学院(自考学院)不参与分成,所有 费用全部拨给学科性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自考学院)负责具体 结算,经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审核后由计财处负责分配。七、学科性学院继续教育办学年度支出 预算经费主要用于 继续教育的基本建设

5、、教学投入、办学成本(含教学和管理酬金、 业务招待费)和办公经费开支。八、继续教育办学使用学校教学 资源(教室、 实验室等),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纳相应费用;校内脱产办学的学生住宿费按全日制在校生办法 执行。九、发放继续教育与培训各类 酬金, 应严格执行国家税法规 定和学校有关薪酬管理办法,并扣缴个人所得税。十、从 2010 年起,学校从当年继续教育办学纯收入比上年的增量部分提取 10%作为奖励经费,以现金奖励形式表彰奖励 继续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收入及 奖励对象均不含成人教育学院)。十一、从 2010 年起,成人教育学院管理体制及 办学绩效考核的具体 办法另行制定。十二、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由 继续教育与培 训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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