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申请复议公安申请复议篇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公安局 行政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唐述诗,男,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黔西县城关镇清毕路716号,身份证号码522423198111270019,电话:13984771600。 被复议申请人:黔西县城乡规划局 法人代表:李瀟 复议申请事项:恳求撤销黔规处字(2021)第002号行政惩罚决定书。 申请事实与理由:申请人2021年自己修建一栋位于城关外镇园林路17号房屋,占地为250.75平方,修筑为414.81平方,于2021年10月12日取得房权证,字第(10009048)号,现申请人就复议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惩罚主体不合法,被复议申请人行政惩罚决定书法事人为唐国民,而根本房屋全部权是唐述诗,被申请人无事实依据下捏造事实惩罚不合法。 二、申请人共修建414.81平方是包括有38.69平方的车库,当时车库漏水,给申请人用法带来不便,于是申请人便将这车库修理,借修理之机扩建大约有三十来个平方左右。之后被复议申请人认定面积为38.69平方的原车库为违章建筑,责令拆除69.7平方, 为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