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 年 路 南 区 合 执 法 大 队 预 算 公 开 内 容一 、 部 门 职 责 、 机 构 设 置 等 基 本 情 况1、 部 门 职 责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 省 、 市 城 市 管 理 方 针 、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 拟 订 全 区 城 市 管 理 工 作 发 展 战 略 、 中长 期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 参 与 起 草 全 区 城 市 管 理 工 作 的 治 理 方 案 和 相 关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规 章 草 案 , 并 根 据区 政 府 的 授 权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建 筑 外 观 、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与 外 观 、
2、道 路 容 貌 、 广 场 容 貌 、 交 通 工 具 密闭 运 输 与 外 观 清 洁 以 及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 负 责 数 字 化 城 市 管 理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重 点 负 责 对 城 市 部 件 、事 件 的 案 件 上 报 与 落 实 反 馈 工 作 。 负 责 城 市 道 路 占 用 、 挖 掘 的 审 批 和 管 理 。 负 责 对 全 区 夜 景 亮 化及 户 外 广 告 监 督 和 管 理 。 负 责 收 缴 城 市 道 路 占 用 费 。 负 责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方 面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规 定 的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未
3、经 规 划 部 门 行 政 许 可 、 行 政 审 批 的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和 其 它 设 施 管 理 方 面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的 行 政 监 督 、 检 查 、 处 罚 及 依 法 强 制 执 行 。 负 责 城 市 建 设 方 面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定 的 对 城 市 热 力 燃 气 管 道 及 设 施 上 修 筑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或 堆 放 物 品 、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经 营 液 化 气 行 业 的行 政 监 督 、 检 查 、 处 罚 及 依 法 强 制 执 行 。 负 责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方 面 法 律 、
4、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的 对 城 区 市场 外 溢 、 店 外 经 营 和 无 照 商 贩 、 临 时 摊 点 的 行 政 监 督 、 检 查 、 处 罚 及 依 法 强 制 执 行 。 负 责 公 安 交 通管 理 方 面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的 对 侵 占 城 市 道 路 行 为 ( 限 于 人 行 道 范 围 、 含 车 辆 停 放 ) 的 行 政 监 督 、检 查 、 处 罚 以 及 依 法 强 制 执 行 。 负 责 市 容 、 环 境 卫 生 、 车 辆 飘 洒 、 亮 化 美 化 、 户 外 广 告 、 门 店 牌 匾 、城 市 绿 化 、 市 政 、
5、 洗 车 及 城 市 供 水 、 排 水 、 规 划 区 内 开 采 地 下 水 的 行 政 监 督 、 检 查 、 处 罚 和 依 法 强 制执 行 。 负 责 受 理 城 市 管 理 工 作 的 投 诉 、 举 报 的 处 理 和 行 政 复 议 、 行 政 诉 讼 答 辩 、 应 诉 工 作 、 查 处 城管 执 法 人 员 有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的 违 规 、 违 纪 案 件 ; 负 责 指 导 路 南 区 城 管 执 法 人 员 的 培 训 工 作 。 负 责全 区 城 市 管 理 工 作 。 承 办 区 政 府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项 。2、 机 构 设 置路 南 区
6、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执 法 大 队 为 路 南 区 住 房 和 城 市 建 设 局 管 理 的 财 政 性 资 金 基 本 保 证 经 费 的 事 业单 位 , 主 管 全 区 市 容 市 貌 环 境 管 理 工 作 , 机 构 规 格 为 正 科 级 。 执 法 大 队 下 设 综 合 办 公 室 ( 含 财 务 室 ) ,法 制 科 、 城 管 科 、 督 察 中 队 、 友 谊 中 队 、 学 院 南 路 中 队 、 广 场 中 队 、 永 红 桥 中 队 、 小 山 中 队 、 文 北 中队 、 女 织 寨 乡 中 队 、 惠 民 道 中 队 、 梁 家 屯 路 中 队 、 稻
7、地 镇 中 队 、 规 划 中 队 , 共 15 个 内 设 机 构 。部 门 机 构 设 置 情 况所 属 科 室 、 中 队 性 质 单 位 规 格 经 费 保 障 形 式综 合 办 公 室 参 公 事 业 股 级 财 政 拨 款法 制 科 参 公 事 业 股 级 财 政 拨 款城 管 科 参 公 事 业 股 级 财 政 拨 款督 察 中 队 参 公 事 业 股 级 财 政 拨 款友 谊 中 队 参 公 事 业 股 级 财 政 拨 款学 院 南 路 中 队 参 公 事 业 股 级 财 政 拨 款广 场 中 队 参 公 事 业 股 级 财 政 拨 款永 红 桥 中 队 参 公 事 业 股 级
8、 财 政 拨 款小 山 中 队 参 公 事 业 股 级 财 政 拨 款文 北 中 队 参 公 事 业 股 级 财 政 拨 款女 织 寨 乡 中 队 参 公 事 业 股 级 财 政 拨 款惠 民 道 中 队 参 公 事 业 股 级 财 政 拨 款梁 家 屯 路 中 队 参 公 事 业 股 级 财 政 拨 款稻 地 镇 中 队 参 公 事 业 股 级 财 政 拨 款规 划 中 队 参 公 事 业 股 级 财 政 拨 款二 、 部 门 预 算 安 排 总 体 情 况执 法 大 队 2018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拨 款 收 入 为 1235.99 万 元 , 全 部 为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9、 收 入 。 共 安 排 一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1235.99 万 元 , 其 中 基 本 支 出 1235.99 万 元 , 包 含 人 员 经 费 1049.44 万 元 ,日 常 经 费186.55 万 元 。 较 2017 年 1200.68 万 元 相 比 增 加 35.31 万 元 , 原 因 为 增 加 了 移 动 通 讯 补 贴 和 职 工 工 资的 增 长 。 三 公 经 费 预 算 安 排 0.2 万 元 , 其 中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维 护 费 0 万 元 ; 公 务 接 待 费 0 万 元 ; 会 议 费0 万 元 ; 培 训 费 0.2 万 元 , 三
10、公 经 费 与 2017 年 相 比 增 减 无 变 化 。 2018 年 部 门 预 算 全 部 为 一 般 公 共 预算 , 无 政 府 性 基 金 收 支 预 算 和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收 支 预 算 。三 、 机 关 运 行 经 费 说 明2018 年 我 单 位 安 排 机 关 运 行 经 费 1235.99 万 元 , 其 中 人 员 经 费 1049.44 万 元 , 日 常 公 用 经 费186.55 万 元 。 公 用 经 费 中 办 公 费 5 万 元 、 印 刷 费 1 万 元 、 邮 电 费 40.76 万 元 ( 公 务 移 动 通 讯 费 用 补帖 38.08
11、 万 元 、 其 他 邮 电 费 2.68 万 元 ) 、 差 旅 费 0 万 元 、 会 议 费 0 万 元 、 福 利 费 12 万 元 、 日 常 维 修费 2 万 元 、 专 用 材 料 费 8 万 元 、 一 般 设 备 购 置 费 3 万 元 、 办 公 用 房 水 电 费 0 万 元 、 办 公 用 房 取 暖 费 0万 元 、 办 公 用 房 物 业 管 理 费 0 万 元 、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维 修 费 0 万 元 、 公 务 交 通 补 贴 43.38 万 元 、 咨 询 费1.5 万 元 、 被 装 购 置 费 1 万 元 、 劳 务 费 9 万 元 、 培 训
12、费 0.2 万 元 、 工 会 经 费 0.3 万 元 、 党 组 织 活 动 经费 0.21 万 元 、 执 法 执 勤 及 特 种 业 务 车 辆 运 行 费 59.20 万 元 。四 、 财 政 拨 款 “三 公 ”经 费 预 算 情 况我 单 位 财 政 拨 款 “三 公 ”经 费 预 算 为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 2018 年 “三 公 ”经 费 预 算 总 额 为 59.40 万 元 ,较 2017 年 65.20 万 元 减 少 5.8 万 元 , 原 因 为 执 法 执 勤 车 辆 减 少 。 本 单 位 无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 国 有 资本 经 营 预 算
13、和 财 政 专 户 核 拨 资 金 。1、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费执 法 大 队 2018 年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费 为 0 万 元 , 较 2017 年 增 减 无 变 化 。2、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费执 法 大 队 2018 年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费 为 59.20 万 元 , 全 部 为 执 法 执 勤 车 辆 费 用 , 较 2017 年 65 万 元减 少 5.8 万 元 , 原 因 为 执 法 执 勤 车 辆 减 少 。3、 会 议 费执 法 大 队 2018 年 会 议 费 为 0 万 元 , 较 2017 年 增 减 无 变 化 。4、 培 训 费执 法
14、大 队 2018 年 培 训 费 为 0.2 万 元 , 较 2017 年 0.2 万 元 增 减 无 变 化 。5、 公 务 接 待执 法 大 队 2018 年 公 务 接 待 费 为 0 万 元 , 较 2017 年 增 减 无 变 化 。6、 因 公 出 国 ( 境 ) 费执 法 大 队 2018 年 因 公 出 国 ( 境 ) 费 为 0 万 元 , 较 2017 年 增 减 无 变 化 。五 、 绩 效 预 算 信 息总 体 绩 效 目 标 :( 一 ) 推 进 城 管 执 法 体 制 改 革一 是 全 力 推 进 城 管 执 法 重 心 下 移 , 实 现 城 管 执 法 网 格
15、全 覆 盖 。 二 是 本 着 成 熟 一 项 承 接 一 项 的 原 则 ,进 一 步 优 化 内 部 机 构 设 置 , 强 化 执 法 队 伍 培 训 , 做 好 人 员 、 设 备 及 执 法 工 作 及 任 务 承 接 准 备 。 三 是 根据 城 管 执 法 体 制 改 革 进 度 , 进 一 步 完 善 、 修 订 城 管 执 法 精 细 化 考 核 办 法 , 以 严 格 的 督 导 检 查 确 保 城管 执 法 各 项 工 作 落 实 。( 二 ) 着 力 改 善 市 容 环 境1.着 力 整 治 重 点 区 域 。 加 大 重 点 部 位 巡 查 治 理 力 度 , 巩 固
16、 “6+1”市 场 、 唐 山 二 中 、 惠 民 园 区 域整 治 力 度 , 着 力 解 决 胜 利 路 商 贩 占 道 乱 象 。2.加 大 建 筑 工 地 管 控 力 度 。 持 续 加 大 施 工 工 地 查 处 力 度 , 督 导 各 工 地 设 置 防 尘 设 施 , 严 防 扬 尘 污染 。 同 时 , 严 格 查 处 车 辆 飘 洒 现 象 , 对 乱 倒 建 筑 垃 圾 行 为 实 行 严 管 重 罚 。3.继 续 开 展 专 项 整 治 行 动 。 着 力 开 展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专 项 整 治 行 动 , 特 别 是 露 天 烧 烤 专 项 整 治 行 动 ,巩
17、 固 近 几 年 攻 坚 成 果 , 坚 决 防 止 反 弹 。 继 续 开 展 广 告 牌 匾 专 项 整 治 行 动 , 进 一 步 改 善 道 路 景 观 。( 三 ) 全 力 助 推 城 南 经 济 区 建 设城 南 经 济 开 发 区 是 我 区 着 力 打 造 的 经 济 增 长 点 , 大 队 将 抽 调 精 干 力 量 , 全 力 配 合 城 南 经 济 区 征 迁 、拆 违 、 回 迁 等 工 作 , 保 障 城 南 经 济 区 建 设 稳 步 进 行 。( 四 ) 持 续 推 进 “一 区 三 边 ”违 法 建 设 整 治联 合 各 乡 镇 街 , 研 究 解 决 “一 区
18、 三 边 ”违 法 建 设 整 治 工 作 中 面 临 的 难 点 问 题 , 对 于 拒 不 配 合 的 当事 人 , 快 速 推 进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 依 法 强 制 拆 除 , 力 争 2018 年 11 月 前 实 现 “一 区 三 边 ”违 法 建 设 清 零目 标 。( 五 ) 强 化 学 习 教 育 , 不 断 加 强 执 法 队 伍 自 身 建 设1.强 化 教 育 培 训 , 提 高 队 伍 素 质 深 入 开 展 冬 季 学 习 教 育 培 训 , 为 推 进 城 管 执 法 体 制 改 革 打 下 良 好 基 础 。 一 是 学 习 法 律 法 规 。 组 织全
19、 体 执 法 队 员 系 统 学 习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制 度 、 行 政 执 法 全 过 程 记 录 制 度 、 重 大 执 法 决 定 法 制 审 核 制 度 ,进 一 步 规 范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 提 高 依 法 行 政 能 力 。 二 是 提 高 执 法 技 能 。 组 织 开 展 执 法 队 员 业 务 轮 训 , 通过 聘 请 专 家 或 抽 调 经 验 丰 富 的 执 法 中 队 长 、 基 层 执 法 骨 干 做 讲 师 , 从 日 常 执 法 工 作 实 际 出 发 , 开 展 执法 取 证 技 巧 培 训 、 行 政 执 法 心 理 学 培 训 等 。 适
20、时 组 织 召 开 交 流 座 谈 会 , 探 讨 研 究 怎 样 衔 接 执 法 与 管 理 ,如 何 推 行 捆 绑 式 执 法 。 通 过 座 谈 会 促 进 各 科 室 、 中 队 之 间 的 沟 通 交 流 , 建 立 协 调 联 动 机 制 , 使 存 在 的管 理 或 执 法 难 题 能 够 迅 速 有 效 的 得 到 解 决 。 三 是 开 展 军 事 化 队 列 训 练 。 以 中 队 为 单 位 , 对 执 法 队 员 着装 、 仪 表 、 站 姿 、 行 走 、 敬 礼 、 亮 证 、 用 语 等 方 面 进 行 训 练 , 树 立 执 法 队 伍 良 好 形 象 。2.
21、加 强 党 的 建 设 , 特 别 是 党 风 廉 政 建 设一 是 加 强 政 策 理 论 培 训 。 以 学 习 贯 彻 党 的 十 九 大 精 神 为 契 机 , 进 一 步 系 统 学 习 习 近 平 同 志 系 列 重要 讲 话 精 神 、 新 党 章 等 , 深 刻 领 会 精 神 实 质 , 理 解 内 涵 、 把 握 精 髓 、 融 会 贯 通 。 二 是 强 化 党 员 队 伍 管理 。 加 强 党 内 培 训 , 丰 富 党 内 生 活 , 严 格 落 实 “三 会 一 课 ”等 相 关 制 度 , 不 断 增 强 党 员 干 部 政 治 意 识 、大 局 意 识 、 核
22、心 意 识 、 看 齐 意 识 , 充 分 发 挥 党 员 干 部 带 头 作 用 , 做 合 格 党 员 , 争 做 优 秀 党 员 。3.大 力 加 强 精 神 文 明 建 设持 续 开 展 创 先 争 优 活 动 , 大 力 发 现 、 培 养 和 选 树 典 型 , 强 化 宣 传 教 育 , 引 导 全 体 队 员 向 身 边 的 典型 学 习 , 向 优 秀 看 齐 。 进 一 步 完 善 活 动 载 体 , 深 入 开 展 孝 老 爱 亲 、 我 们 的 节 日 等 丰 富 多 彩 的 精 神 文 明活 动 , 在 活 动 中 加 强 全 体 队 员 社 会 公 德 、 职 业
23、道 德 、 家 庭 美 德 、 个 人 品 德 教 育 , 弘 扬 正 气 , 凝 心 聚 力 ,为 城 市 管 理 事 业 添 砖 加 瓦 。职 责 分 类 绩 效 目 标 :1、 执 法 监 察 、 管 理 方 面 。 1.负 责 对 全 区 夜 景 亮 化 及 户 外 广 告 监 督 和 管 理 。 2.负 责 城 市 规 划 管 理方 面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的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未 经 规 划 部 门 行 政 许 可 、 行 政 审 批 的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和 其 他 设 施 管 理 方 面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的 行 政
24、监 督 、 检 查 、 处 罚 及 依 法 强 制 执 行 。 3.负 责 城 市 建设 方 面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的 对 城 市 热 力 、 燃 气 管 道 及 设 施 上 修 筑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或 堆 放 物 品 、 未经 批 准 擅 自 经 营 液 化 气 行 为 的 行 政 监 督 、 检 查 、 处 罚 及 依 法 强 制 执 行 。 4.负 责 工 作 行 政 管 理 方 面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的 对 城 市 市 场 外 溢 、 店 外 经 营 和 无 照 商 贩 、 临 时 摊 点 的 行 政 监 督 、 检 查 、 处 罚
25、 及 依 法强 制 执 行 。2、 行 政 审 批 、 备 案 方 面 。 1.负 责 建 筑 外 观 、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与 外 观 、 道 路 容 貌 、 广 场 容 貌 、 交 通工 具 密 闭 运 输 与 外 观 清 洁 以 及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 2.负 责 城 市 道 路 占 用 、 挖 掘 的 审 批 和 管 理 。 严 格 行 政 许可 事 项 管 理 , 严 格 落 实 “四 个 一 ”管 理 制 度 。 严 格 广 告 牌 匾 、 庆 典 活 动 等 备 案 流 程 , 完 善 现 场 勘 查 ,实 行 “一 站 式 ”服 务3、 执 法 队 伍 建 设 方
26、 面 。 1.负 责 数 字 化 城 市 管 理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重 点 负 责 对 城 市 部 件 、 事 件 、 的案 件 上 报 与 落 实 反 馈 工 作 。 2.负 责 受 理 城 市 管 理 工 作 的 投 诉 、 举 报 的 处 理 和 复 议 、 行 政 诉 讼 答 辩 、 应诉 工 作 ; 查 处 城 管 执 法 人 员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的 违 规 、 违 纪 案 件 ; 负 责 指 导 路 南 区 城 管 执 法 人 员 的培 训 工 作 。 不 断 完 善 督 查 问 责 制 度 , 用 严 格 的 督 导 检 查 推 进 城 市 管 理 各
27、项 工 作 , 坚 决 问 责 不 作 为 、慢 作 为 。 严 格 落 实 大 队 党 委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 加 强 教 育 培 训 , 严 查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部 门 职 责 及 工 作 活 动 绩 效 目 标 指 标 :部 门 职 责 -工 作 活 动 绩 效 目 标335 唐 山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路 南 执 法 大 队 单 位 :万 元评 价 标 准职 责 活 动 年 度 预 算数 内 容 描 述 绩 效 目 标 绩 效 指 标 优 良 中 差一 、执 法 监 察 、管 理1.负 责 对 全 区 夜 景 亮 化 及户 外 广 告 监 督 和
28、管 理 。2.负责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方 面 的 法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城 市规 划 区 内 未 经 规 划 部 门 行政 许 可 、行 政 审 批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和 其 他 设 施 管 理 方面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行 政 监 督 、检 查 、处 罚 及 依法 强 制 执 行 。3.负 责 城 市 建设 方 面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定 的 对 城 市 热 力 、燃 气 管 道及 设 施 上 修 筑 建 筑 物 、构 筑物 或 堆 放 物 品 、未 经 批 准 擅自 经 营 液 化 气 行 为 的 行 政监 督 、检 查 、处
29、罚 及 依 法 强制 执 行 。4.负 责 工 作 行 政 管理 方 面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定 的 对 城 市 市 场 外 溢 、店 外经 营 和 无 照 商 贩 、临 时 摊 点的 行 政 监 督 、检 查 、处 罚 及依 法 强 制 执 行 。1.市 中 心 区 主 次 干 道 两 侧焚 烧 冥 纸 、露 天 烧 烤 现 象 基本 杜 绝 、施 工 工 地 出 入 口 全硬 化 、施 工 工 地 全 围 挡 、围挡 公 益 广 告 达 到 30%以 上 。2.严 查 毁 绿 破 绿 、“一 占 五乱 ”、违 法 建 筑 等 各 类 违 规现 象 ,推 进 城 区 环 境 逐 步
30、 改善 。执 法 监 察 任务 完 成 率100% 95% 90% 90%1、宣 传 引 导 1.0 广 泛 开 展 城 市 管 理 法 律 法规 宣 传 ,不 断 改 善 执 法 环 境二 、行 政 审 批 、备 案1.负 责 建 筑 外 观 、户 外 广 告设 置 与 外 观 、道 路 容 貌 、广场 容 貌 、交 通 工 具 密 闭 运 输与 外 观 清 洁 以 及 文 明 施 工管 理 。2.负 责 城 市 道 路 占 用 、严 格 各 类 许 可 、备 案 制 度 ,进 一 步 优 化 流 程 ,方 便 群 众 。执 法 检 查 管理 工 作 任 务完 成 率100% 95% 90%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