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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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北京市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以下简称“ 公路交调 ”)工作,提高公路交 调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交通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 关于加强公路交通情况调查设备技术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公路交调管理机构(单位)在国道、市道、县道(含高速公路,下同)开展的公路交调工作。乡道及专用公路、农村公路交调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公路交调的任务是通过对公路的交通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监测

2、,掌握公路的交通流特性,开展基于公路交调信息的交通流量指数分析、路网适应性评价、重大社会活动(事件)影响分析,为宏观政策制定、交通运输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公路网规划与调整、公路建设投资评价、路网运行监测与评价、公路养护计划管理、交通应急处置、公众出行等提供有力支撑。第四条 公路交调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2体制。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北京市交通委 员会路政局(以下简称“路政局”)为市级公路交调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全市公路交调工作,北京市道路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具体工作。各公路分局、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公路交调管理单位,负责本辖区或管养路段的公路交调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级公路交调

3、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交通委有关公路交调统计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制度;(二)制定北京市公路交调工作发展规划、公路交调站点规划及相关管理办法,指导全市公路交调工作;(三)监督、检查、协调全市公路交调工作;(四)负责汇总全市公路交调数据上报交通运输部;(五)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的公路交调统计及分析工作;(六)督促各级公路管理单位开展公路交调站点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考核公路交调设备质量状况;(七)建立全市公路交调数据中心,负责全市公路交调数据传输、存储等相关工作,并负责市级交调管理平台的建设,汇聚各交调管理单位交调数据;(八)负责市级公路交调数据中心及交调管理平台运行维护工作;3(九

4、)负责公路交调统计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十)负责基于公路交调信息的交通流量指数分析、路网适应性评价、重大社会活动(事件)影响分析等工作。第七条 各公路交调管理单位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北京市有关公路交调统计政策、规定及制度;(二)制定本辖区(或管养路段)公路交调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组织实施辖区内(或管养路段)公路交调统计、分析工作;(三)负责本辖区(或管养路段)公路交调站(点)的建设、管理;(四)负责本辖区(或管养路段)公路交调统计数据的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和上报;(五)组织实施本辖区(或管养路段)公路交调统计业务培训工作;(六)负责基于本辖区(或管养路段)公路交调信息的交通流量指数分析,

5、路网适应性评价、重大社会活动(事件)影响分析等工作。第三章 站点管理第八条 公路交调站点(含连续式、间隙式)是在国道、市道、县道上设置的,对公路交通情况进行调查的设施或场所,是公路附属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路交调站点的位置应保4持相对稳定。第九条 公路交通量站点选取、规划应满足北京市地方标准道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第三部分:公路(DB11/776.3-2011)、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中相关要求。第十条 高速公路应在以下位置设置交调站点:经过出入口分流或合流后,交通量变化比例达到 15%以上的,应在下游处设置;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大隧道处;进入城区出入口。普通公路

6、国、市、县道应在以下位置设置交调站点:进出市区、郊区城区路段;相互交叉节点间交通量变化比例达到15%以上的;市级行政区划边界处;日均交通量较大的路段;通往 AAA 级(含)以上旅游景区的路段。县级及以上普通公路应至少设置一个交调站点。第十一条 除国家级交调站点外,其他交调站点由市级公路交调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命名及编码。第十二条 公路交调站点在公路新建、改建、大修、提级改造时,应与公路主体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行。第十三条 公路交调站点因道路新改建、大中修等原因需要迁移、停用、恢复的,应提前 7 个工作日报告市级公路交调管理机构。迁移、停用、恢复的交调站点应与公路工程5同步进行。迁移

7、、停用、恢复站点的原站点信息、历史数据等应做好备份、存档工作。第四章 设备及运维管理第十四条 公路交调站点应以自动化设备为主,并逐步替代现有人工观测。在满足交调功能的前提下,公路交调站点设备可用于路网运行监测。第十五条 采用自动化设备的交调站点,各公路交调管理机构(单位)应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交通情况调查设备技术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厅规划字【2007】52 号)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竣工验收、期间性能核查,确保调查设备运行稳定;新建自动化调查设备应从全国公路交调管理机构发布的最新合格产品目录中选择。国家级公路交调站点的期间性能核查,应按照全国公路交调管理机构提出的具体要求开展,核查结

8、果应及时报送市级公路交调管理机构,经审核后由市级公路交调管理机构报部备案。其他各级公路交调站点的期间性能核查,应按照市级公路交调管理机构提出的具体要求开展,核查结果应及时向市级公路交调管理机构备案,由市级公路交调管理机构定期公布。第十六条 对于投入运行时间较长、老化现象严重的设备,应及时进行整体或局部更新。6第五章 人员管理第十七条 各公路交调管理单位应明确交调管理工作主管领导及部门,确定具体人员负责公路交调相关工作,并报市级公路交调管理机构备案。各公路交调管理单位应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如发生调整须及时报市级公路交调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八条 市级公路交调管理机构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各公路交调管理单位

9、应组织人员按时参加培训,每年业务培训、学习时间不应少于 20 学时。各公路交调管理机构(单位)应逐步建立公路交调业务考核上岗制度。第六章 调查方式第十九条 公路交调方式分为常规调查和专项调查。常规调查是指按照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定期开展的调查活动,主要包括交通量调查(含比重调查)、车速调查、占有率调查、轴载调查等;专项调查是指根据专项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的调查活动,主要包括起迄点(OD)调查、通行能力调查、典型路段运行监测、典型车辆调查、重大社会活动(事件)及政策影响情况调查等。第二十条 按照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国道、市道、县道交通量的比重和车速调查。第二十一条

10、各交调管理机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临时性调查,主要包括进出市区交通情况、7外埠进出北京交通情况、重载路线交通情况、重要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事件)及重大政策影响情况的调查等。第七章 经费管理第二十二条 公路交调工作相关经费包括建设费、运行维护费、管理费和科研费。建设费主要包括公路交调站点建设费和公路交通情况调查数据中心建设费。对已建成通车路段,公路交调站建设费原则上应在公路养护工程中解决,也可通过专项经费解决;对在建和待建路段,公路交调站点建设费应纳入公路工程建设费中。公路交通情况调查数据中心可作为单项工程建设,费用列入交调管理机构(单位)年度财政预算。运行维护费主要包括公路

11、交调站和公路交通情况调查数据中心日常运行和维护费,应列入交调管理机构(单位)年度财政预算,具备条件的可列入公路养护工程费或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维护费。管理费主要包括各级公路交调工作培训费、人工调查费等,应列入交调管理机构(单位)年度财政预算。科研费主要包括公路交调发展规划、调查方法、数据应用服务、管理机制等研究类经费,可通过科研课题申请交通科研经费。第二十三条 各公路交调管理机构(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能保障经费来源,加强资金监管,规范各项交调经费使用。8第八章 信息管理第二十四条 各公路交调管理机构(单位)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逐步提升公路交调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加工处理与应用服务的信息化、自动

12、化水平。第二十五条 各公路交调管理机构(单位)作为公路交调信息管理主体,健全公路交调信息的质量审核制度,督促调查单位严格履行质量审核手续。第二十六条 市级公路交调管理机构应建立公路交调数据中心及交调管理平台,汇集全市交调数据,并按要求及时向交通运输部上报交调数据。第二十七条 公路交调信息为内部资料,应妥善管理,其中路网运行状况等相关信息可向社会公众发布。年度统计报表、汇编资料、分析报告及全市汇总后的电子数据库文件应永久保存,其他统计信息保存年限应不少于 10 年。第二十八条 公路交调信息的采集、传输与存储的技术手段和设备应确保安全、可靠,禁止采用第三方代管、转发等方式。第二十九条 按照分级发布

13、的原则,市级公路交调管理机构负责发布全市公路交调信息,各公路交调管理单位负责发布本辖区或管养路段的公路交调信息,除各公路交调管理机构(单位)或其授权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对外发布公路交调信息。9第九章 标志管理第三十条 公路交调标志是指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专用标志,各公路交调管理机构(单位)在工作中应按照以下要求正确使用该标志:交调站点(包括调查站房)的突出位置应设置公路交调标志。公路交调人员在开展现场调查时,必须佩戴公路交调标志,调查现场附属设施应标识公路交调标志。第十章 监督考核第三十一条 各交调管理机构(单位)应依照本办法,按时、如实提供公路交调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第三十二条 各公路交调管理机构(单位)和人员在依法开展公路交调工作时,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责,不受干扰。第三十三条 市级公路交调管理机构应建立公路交调监督考核管理机制,对各公路交调管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数据采集质量、设备运行维护及交调业务开展等方面进行考核。第十一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各公路交调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备案。10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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