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自查报告区环境爱护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状况自查报告根据_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及行政审批事项接、放、管落实状况进行督察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现将我局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状况报告如下:一、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落实状况依据x政发20xx28号文要求,涉及到我部门审批的项目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开发伴生放射性矿及伴有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批准后满5年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核)。该项目调整前的实施主体为xx、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须有xx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其中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xx、沿海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调整后,依据国发20xx27号的决定我区海洋部门不再实施审核,环境爱护部门的审批仍旧保留,实施主体调整为:xx、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