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大漢技術學院車輛通行管理辦法中華民國 97 年 09 月 03 日第 933 次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8 年 03 月 04 日第 945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中華民國 99 年 10 月 27 日第 987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中華民國 100 年 03 月 02 日第 995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中華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第 1058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第 1100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中華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第 1128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中華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第 1148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第一條 為確
2、保校區環境秩序安寧,維護人車安全,特訂定本校校園車輛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包括教職員工、學生、來賓、入校廠商工作人員等所使用之車輛。第三條 規劃原則:一、大漢門前椰林大道兩側及校園內未劃停車位格地區一律禁止停車。二、無汽車停車證者,汽車不准進入校園。三、教職員工及學生機車,請依規定停放至機車棚。四、教職員工及學生腳踏車,請依規定停放至指定腳踏車停車格。第四條 進出管制:一、學校大門每日開放時間: 06:00 至 23:00。進出校園車輛應依路線標示或交通指揮人員指示方向行駛。二、開放時間內,所有進入本校校區之車輛除貴賓禮車等特殊車輛外,都須至洽公單位領取外出代幣,並
3、將代幣投入柵欄系統投幣箱後,車輛使得離 開校園。開放時間外車輛請停放於校外,步行入校。三、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須辦理停車證(含車輛進出通行卡)方可進出校園。第五條 權責分工:一、總務處負責道路線規劃、停車位區格及停車場維護、停車證申請發放(夜間由進修部負責辦理) 、違規處理。二、傳達室負責門禁管制(夜間則由進修部負責辦理) 。三、學務處執行學生停車違規處罰管理(夜間則由進修部負責辦理) 。四、出納組執行停車證(含車輛進出通行卡)收費(夜間則由進修部負責辦理) 。第六條 收、退費規定:一、 收費規定:(一) 學生須持有本校汽車停車證(含車輛進出通行卡) 始可通行校區及停車,學生申請汽車停車證(含
4、車輛進出通行2卡) 經許可者,每學年學生應繳納使用費壹仟元(假日在職專班學生肆佰元) 。下學期轉(復)學生申請停車證收費減半。(二) 遺失補發一次手續費壹佰元;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得享免費申請。二、 退費規定:(一) 退費以上、下學期為區分:上學期經申請,無特殊原因,不得退費;下學期休(退)學生申請停車證停用(車主繳回停車證及車輛進出通行卡),得退費二分之一。(二) 下學期申請退費,應於開學一個月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第七條 停車區位劃設:一、教職員專屬停車區:行政館及土木館前廣場劃有停車格之車位。二、學生停車區:除上述教職員專屬停車區外,劃有停車格之車位。三、殘障停車格:標示殘障註記者。第八
5、條 校園車輛遵行規定:一、所有車輛於校園內行駛應減速慢行(時速限制二十公里以下),並遵守行車動線。二、 汽車停車證應放置在駕駛座前方玻璃左側, 車輛進出通行卡放置在副駕駛座前方明顯處,以便於識別及柵欄系統進出管理。三、停車管理採證、卡、車相符,一車一證方式,如有換車者,需事先提出申請,若未申請而遭查獲者,一律以無證入校規定辦理。四、 學生汽車停車證及車輛進出通行卡有效期限為一學期。於學期期中考週前辦理退費者,按月比例退還(未滿一個月以月計算之) ;於學期期中考週後不得辦理退費。懷孕及肢體殘障(嚴重影響行動者)得優先分配汽車停車證及車輛進出通行卡 。五、本校僅提供停車位,如有損壞、遺失,不負任何
6、賠償責任。六、註冊時由學生提出汽車停車證申請及填寫車籍資料,俾利車籍及總量管理。申請表格如附件一。進修部學生以班級為單位申請汽車停車證 ,申請表格如附件二。七、日間由總務處派員巡查停車秩序,夜間由進修部派員巡查停車秩序,凡違規停車得隨時通知改進及處理。第九條 違規處理規定:一、無汽車停車證及車輛進出通行卡之學生將車開入校園者,記申誡二次 , 再累犯持續記申誡二次 。3二、有汽車停車證及車輛進出通行卡之汽車將車開入校園,車速過快經勸告仍置之不理或態度惡劣者,學生記小過一次 ,再累犯持續記小過一次 ;教職員工則於行政會議及校園電子公佈欄揭示。三、本校學生擅自偽造證件、任意複製或報失補發證件供他人使
7、用經查獲者,當事人及使用人記大過一次 。四、上述懲處若有疑議可以向庶務組(進修部由學務組負責)申訴,查證屬實可以註銷,若懲處屬實並有誠意改善,可依本校學生愛校服務銷過遷善辦法或簽切結書保證不再犯 ,即可註銷並公告之。五、未依規定停放之汽車、機車及腳踏車由庶務組(進修部由學務組負責)派員開單。汽車第一次違規予以口頭警告,爾後違規處置,如連續三次以上違規,吊銷該汽車停車證。機車、腳踏車第一次違規予以口頭警告,爾後違規處置,如連續三次以上違規,學生記小過一次 ;教職員工於行政會議及校園電子公佈欄揭示。六、違規車輛得視違規情況予以勸導、拍照逕行告發。七、駕駛人不服勸導或與工作人員爭執時,應通報總務處或進修部協助處理,凡有暴力行為者立即移送法辦。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隨時檢討修訂之。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