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办事处二六年六月2目 录第一部分 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行政执法依据.5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行政执法机构(岗位)示意图.7计划生育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8城市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10再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11社会福利管理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12第二部分 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行政执法流程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确认流程14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格确认流程15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程16常住人口生育登记流程173目 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许可流程18核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程19
2、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工作流程20爱国卫生检查流程21市容卫生检查流程22环境保护检查工作流程23第三部分 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25学习和培训制度27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30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34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384第一部分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行政执法职责分解5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行政执法依据一、本街道为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 (三)地方性法规法规、规章 1.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法律 (2003.4.1 施行,2004.6.30 修正)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2002.9.1 施行) (1
3、999.6.1 施行,2002.11.29 修正)(二)行政法规 3.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1.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 1999.9.01 实施)(1954 年 12 月 31 日施行) 4.大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2002 年修正)(1999.10.1 施行) 5.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1995.3.1 实施)(1999.1.1 施行) 6.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1991 年 8 月 15 施行)6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四)国务院部门规章(2002.9.1 施行) 1.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1.1
4、8 施行)7(五)地方政府规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办法(2000 年 1 月 26 日施行) (二)地方性法规2.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2005.8.15 施行) 1.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3.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4、1、1 施行) (三)地方政府规章4.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 1.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细则(2002 年 3 月 1 日施行) 2.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六)规范性文件 3.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补充规定1.关于印发的通知 (大劳发 200314 号) 5.大连市实施行政
5、许可程序 规定2.关于印发的通知 (大劳发200315 号) 7.大连市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 案制度3.关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向街道(乡镇) 8.大连市行政许可决定申诉检举办法延伸的通知(大劳发200467 号) 9.大连市行政许可统计制度10.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二、共同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一)法律 11.大连市关于追究实施行政许可中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违纪违规行为责任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2.大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三、 甘井子区街道党政机关职能配置、机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构设
6、置人员编制方案(甘委发200223 号)8社区建设科社会福利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科计划生育管理城市管理科爱国卫生管理市容管理泡崖街道行政执法机构(岗位)示意 图社会福利管理岗 计划生育管理岗市容管理岗爱国卫生管理岗再就业和劳动障保管理岗再就业和劳动保障科再就业和劳动保障管理9泡崖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行政管理类)执法岗位 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职权 执法行政 确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 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
7、理婚育证明。街道管辖区内要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成年流动人口受理申请,审查申请人婚姻、身份证件,出具婚育证明。流动人口生育管理职权 执法行政 确认大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申请生育的,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生育证明,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验后,准予在现居住地生育。 街道管辖区内申请生育的流动人口受理,审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发给的生育证明,出具大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 ,并登记建档。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职权 执法行政 奖励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
8、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街道管辖区内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审查申请材料,发放奖励。常住人口生育管理职权 执法行政 确认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 初次生育的夫妻,怀孕后,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和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辖区内怀孕的初次生育的夫妻受理、审查申请材料、发一胎生育指标计划生育管理岗再生育审核职权 执法行政 确认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
9、(居)民委员会证明,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符合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自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街道管辖区内符合再生育条件并要求再生育的夫妻街道办事处受理,提出审核意见,报区计生局。10泡崖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行政管理类)执法岗位 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病残儿医学鉴定职权 执法行政 确认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
10、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街道管辖区内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个人对实际情况再次核实,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区计生局征收社会抚养费委托 执法行政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街道管辖区内不符合生育规定而生育的个人立案、调查、作出处理决定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管理职权 执法行政
11、许可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八条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批准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证明。街道管辖区内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妇女受理申请,审查,出具批准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证明,报区计生局备案。核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权 执法行政 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街道管辖区内已生育一个子女,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受理、审查、发证计划生育管理岗孕情技术服务、医学检查职权 执法其他第八条 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街道管辖区内育龄妇女组织管辖区内单位和居民中的育龄妇女接受计生站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医学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