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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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家税务总局南华县税务局2018 年 8 月 20 日发布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办事指南(完整版)BSZN-0245002016- 0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办事指南(暂定)一、事项名称和代码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代码:BSZN-024500-2016二、受理范围南华县行政区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申请和办理、 ,申请人必须是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企业。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2、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四、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南华县税务局。五、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企业。(二)不予批准的情形: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没有困难的。六、审批数量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实施审批。七、受理地点受理地点:南华县龙川镇

3、龙泉东路 261 号办事窗口:国家税务总局南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 8:00-11:30,下午 2:30-5:308、申请材料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申请材料目录- 1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份数 新办 增项到期复查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其他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注销依据备注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原件纸质/电子1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纸质/电子1 3 代理委托书 原件纸质/电子1 4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纸质/电子1 5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原件纸质/电

4、子1 注:复印件应选用 A4 纸张,同时加盖公章。九、审批时限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3 个工作日十、审批收费及依据此审批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十一、咨询(一)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南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72240433.网络咨询:网上服务大厅地址:http:/ 261 号;邮政编码:675200(二)咨询回复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当场回复;网络咨询的,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回复;信函咨询的,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回复。- 2 -十二、办理流程(一)申请1.提交方式(1)窗口提交。地址:南华县龙川镇龙泉东路 261 号,国家税务总局南华县税务

5、局办税服务厅。(2)网络提交。网上服务大厅地址:http:/ 。2.提交时间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除节假日以外)上午 8:0011:30,下午 14:3017:30网络提交:时间不限。(二)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决定部门应对受理部门移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6、 。不符合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并说明理由。(3)办理进程查询1.窗口咨询。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南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72240433.网络咨询:网址:http:/(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事项管理系统)4.信函咨询:咨询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南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南华县龙川镇龙泉东路 261 号;邮政编码:675200(四)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审批结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交纳税人,并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所得率。送达方式:直接领取领取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南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十三、申请人的权力和义务- 3

7、 -(一)申请人的权力1.投诉现场投诉:国家税务总局南华县税务局监察室(南华县龙川镇龙城大道中段)电话投诉:国家税务总局南华县税务局监察室 0878-7221570。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南华县税务局监察室;通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龙城大道中段南华县税务局;邮政编码:675200。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南华县人民政府。地点:南华县公务中心 7 楼法制办公室,联系电话:0878-7221981;邮编:675200;国家税务总局

8、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地点: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航空路 330 号,联系电话:0878-3025622 ;行政诉讼机关:楚雄市人民法院。地点: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阳光大道与云荷路交汇处附近西,联系电话:0878-3386710。 (二)申请人的义务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勘验、检查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5.申请人依法取得

9、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6.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十四、办事流程示意图- 4 -附 件 1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办事流程图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资料受理申请并告知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补正材料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决定并制作决定书网上预审不属于本机关职权受理范围受理审核窗口接收申请人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网上申请,并提交电子材料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送达决定文书- 5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下载地址: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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