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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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一节 财会管理第二节 预决算管理 第三节 银行存款账户管理第四节 收支管理第五节 货币资金管理 第六节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七节 财务审批 第八节 会计档案管理 第九节 财务监督第四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一节 资产资源清查第二节 资产资源评估第三节 资产资源处置 第四节 资产采购 第五节 建设工程管理 第五章 资产资源交易管理 - 2 -第一节 服务机构 第二节 交易范围 第三节 交易方式及程序第四节 续约交易 第五节 交易监督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 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

2、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集体“三资” 管理,确保集体“三 资 ”保值 增值,根据 广东省农村集体 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三资” ,含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及资源,是指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 管理必须坚持依法 经营、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村民自治的管理原则,确保资产所有权、收益权、资产处置权、财务自主权“四权不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

3、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合作联合社、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区管委会、街道办、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4 -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六条 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主要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区国土分局主要负责对农村集体土地资源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对农村集体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第九条 区工业贸易发展局为我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牵头单

4、位,农业、水务、林业、国土、科技、财政、住建、房产等有关部门为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行业指导和监督部门,并受理相关投诉。 第十条 街道办主要负责组织本街道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物资采购、产权交易及工程建设等管理工作,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交易进行审核并负责组织在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 管理服 务平台上进行交易。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 “三资”的管理主体。未实行股份制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社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股份制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设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一节 财会管理- 5

5、-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管理纳入各街道结算中心实行“ 统一代理、分户核算” ,受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的委托,各街道结算中心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监督、管理和核算。第十三条 结算中心设立会计员、出纳员、档案管理员岗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惠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财务、会计、固定资产、会计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设报账员 1 名,负责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业务,并按会计期间的要求,持手续完备的财务资料到结算中心报账。第二节 预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为加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活动实行预(决)算管

6、理,按照“量入为出、增收节支” 的管理原 则,充分听取成 员对发 展经济、增加收入、节约开支的合理化建议,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制定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制度。第十六条 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制度。生产经营、财务收支、收益分配、资产购置等实行年度综合预决算;“ 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工程建 设、对外投资及其他重大项目实行单项预决算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收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土地发包、物业出租、对外投资等经营性收入,各级财政补助(贴)- 6 -收入等;预算编制支出内容主要包括: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建设性支出、经营成本(费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

7、益分配和其他支出。第十八条 每年的财务年度预算方案应该在当年一月底编制完成,并提请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中公布,接受成员监督。第十九条 每年的财务年度决算方案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公布。年度财务决算需经村务监督委员会严格审核,并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中公布,接受成员监督。第二十条 每年的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要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公布,充分体现成员的知情权,接受成员监督。第三节 银行存款账户管理第二十一条 取消原始的活期存折,实行一集体经济组织一账户,在所在地金融机构只准开设一个银行基本账户,并采用支票户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存款账户纳入结算

8、中心管理,预留印鉴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分管出纳员和结算中心负责人名章组成,实行票、款、章分管的管理原则。财务专用章由报账员保管和使用,其他名章由名章本人保管和使用。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存款基本账户只供本单位在日常经济往来业务中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 7 -人使用。第四节 收支管理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支出应遵循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支出合理的原则。重点保障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民生保障性支出,压减公务性支出,控制消费性支出,并按区财政局建立的收支监管流程加强监管。第二十四条 所有支出票据必须写明日期、用途,有经手人、多位知情人证明,实物性开

9、支须有验收人、审批人签名,并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签名或盖章)后方可报账。第二十五条 支出票据原则上应在 2 个月内结报,凡支出发生后 1 个月内不结报的票据应写明原因,无特殊原因的不得再审批报销。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上级各部门拨付的或成员筹资筹劳、接受捐赠的资金列为“一事一议” 专项资 金,并严格专款专用,严禁挪用。第二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出租收入等都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取得的零星收入必须在收到款项后 3 个工作日内存入本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第五节 货币资金管理第二十八条 一切现金收入、支出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农村集体经济

10、组织制订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8 -做到领导把关、分管出纳办理、分管会计入账,并接受各级农经主管部门检查和群众监督。第二十九条 一切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存入经结算中心备案的银行存账户,不准白条抵库、坐支、挪用、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第三十条 非出纳人员代收各种款项,应在收款后 3 天内向报账员结清,并由报账员在 3 个工作日内送存银行。第三十一条 单位与单位往来结算业务金额在 2000 元以上的采用银行转账,不得现金支付。出纳员、会计员应当定期核对现金、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做到账实相符。第三十二条 凡由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招投标的经营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资产资源出租、合作等项目入账时

11、,必须凭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出具的相关交易手续一同入账;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招投标的经营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资产资源出租、合作等项目入账时的,凭相关交易手续一同入账。第三十三条 集体收益分配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全面兼顾,分配合理。收益分配方案要及时公布。同时,应在集体经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扩大再生产,提取比例和使用方案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六节 债权债务管理第三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强化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 9 -债权债务登记台账,每年对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实,及时调整变更数目,做到账实相符。债权债务的清查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第三十五条 不得擅自

12、将集体资金出借给单位和个人,确需出借的,应实行借款抵押、质押等担保制度,借款额度的审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自治章程,由各村自行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完善借出款项额度、程序和审批权限。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以集体名义代个人或非集体直属企业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以集体资产作抵押帮助其贷款或借款。第三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债权追收力度。对逾期一年以上的债权,要每年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可在债权诉讼时效内,以挂号信形式将欠款通知书寄送债务人并保留挂号信的存根,确保诉讼有效。必要时,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追讨。 第三十八条 对债务单

13、位关闭、破产,依照民事诉讼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失踪、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作账务核销处理。账务核销要实行账销案存,并将相关事实和审议手续完备的相关资料提交街道结算中心作账务处理。因个人因素造成的呆账、坏账损失,应追究其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债务发生,按期偿- 10 -还各项债务。确因经济发展需要的大额贷款,应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贷款事项应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并将方案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街道办接受监督。第七节 财务审批第四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14、计法、村民自治章程、惠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签署后报结算中心备案。第四十一条 必须严格控制开支审批权限,完善开支审批手续。开支审批限额必须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订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重大的开支,如资产、资源出租、出让,大型固定资产购建、农户分配、农村基本建设等,必须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程序办理。第四十二条 一切开支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并有财务负责人审批,经手人、证明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签名,列明开支用途,方能报销。第四十三条 原则上不得公款私借,干部或成员确因经济困难、留医、死亡等特殊情况,需要借款 1000 元以下由集体经济组织联合社(合作社)主任审批,1000 元(含 1000 元)以上 2000元以下由集体经济组织联合社(合作社)讨论通过;2000 元(含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讨论通过;借款 1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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