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加强注册建造师个人信用的监管,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定及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注册建造师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注意保护企业及相关注册建造师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国家注册资格考试并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
2、章,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市施工企业所属的注册建造师以及外地赴我市从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造师进行信用信息采集登记、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并及时发布信用信息的管理制度。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建筑市场监管职能的处室、单位以及区县(市)建设局为参评单位,各参评单位应及时将信用评价情况上传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各区、县(市)建设局作为注册建造师评价及管理的参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将本辖区内注册建造师日常信用评价情况录入到
3、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第七条 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实行信用采集登记制度。在哈工商注册施工企业的注册建造师在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后 15 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用信息采集登记,在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并办理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手册。外地企业在哈承揽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在中标公示后 5 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用信息采集登记,在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并办理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手册。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手册主要用于记载注册建造师本人基本信息、承接工程业绩信息、质量安全及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等,作为对市场诚信行为
4、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及招标投标、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八条 注册建造师的信用评价包括一票否决、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项指标。3一票否决是指注册建造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注册建造师负责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年内累计发 生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良好行为记录指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获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不良行为记录是指注册建造师在申请注册和继续教育时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工程建
5、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第九条 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按下列程序采集。(一)良好行为信息采集。1.在本市区域内承揽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其各类表彰、奖励信息在授予表彰奖励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决定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注册建造师所在企业通过哈尔滨建设网登录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填报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信息,上传表彰奖励的证书或文件和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信息真实性承诺书。2.承揽外埠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其各类表彰、奖励信息在授予表彰奖励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决
6、定生效4后 20 个工作日内,由注册建造师所在企业通过哈尔滨建设网登录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填报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信息,上传表彰奖励的证书或文件和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信息真实性承诺书。(二)不良行为信息采集。1.在本市区域内承揽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其不良行为信息由参评单位按照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标准,在不良行为发生后 5个工作日内录入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系统。2.承揽外埠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其不良行为信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公布的处罚通报、送达的司法裁决等文件录入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第十条 注册建造师执业业绩信息采集。由注册建造师所在企业通过哈尔滨建设
7、网登录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填报注册建造师执业业绩信息,上传执业业绩时需同时上传该业绩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及注册建造师业绩信息真实性承诺书。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发布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注册建造师应当如实向参评单位或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章 信用评价等级第十二条 各参评单位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评价标准5进行信用评价打分。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起评分 90 分,各参评单位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评价标准,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中的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分别进行记录、评分,加分后
8、分值上限为 120 分。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信用等级按照得分从高到低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注册建造师信用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建立相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一)100 分以上为“优秀” 等级;(二)99 分至 90 分为“良好” 等级;(三)89 分至 70 分为“合格” 等级;(四)69 分至 60 分为“基本合格” 等级;(五)59 分以下为“不合格 ”等级;(六)在上一年度中无在建工程执业业绩的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分值在原评价分值基础上减 10 分,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无在建工程执业业绩的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分值直接降为 69 分。参评单位
9、给予一票否决的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等级直接降为“ 不合格” 等级。第十五条 其他注册建造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信用评价分值进行修复:(一)所承担工程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可修复 15 分;获得省级6奖项的,可修复 10 分;获得市级奖项的,可修复 5 分。(二)注册建造师完成所承揽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每完成一项可修复 10 分。(三)信用评价被评为“不合格” 等级的注册建造 师,应参加相应培训合格后,信用评价等级可修复为 69 分。(四)因参评单位给予一票否决导致信用评价等级降为“不合格” 等 级的 注册建造 师,不予修复。第十六条 不合格注册建造师的培训工作应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对继续教育的
10、相关要求,由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相关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60 个学时,培训的主要内容为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等。第四章 评价结果公布与应用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注册建造师信用信息通过哈尔滨建设网 证照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 注册建造 师实行即时评价制度,即时信用评价结果可随时通过哈尔滨建设网 证照查询系统查询。第十九条 建筑市场各监管部门按照注册建造师信用等级对其实行差异化管理。(一) “优秀”等级注册建造师,在承揽工程、评优评先时,应给予优先考虑;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时,7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定设置加分条款,应视情况对符合获奖项目加分
11、条件的“优秀”等级注册建造师予以加分;各级监管部门对其免于当年动态监管。(二) “良好”等级注册建造师,各级监管部门对其实施随机抽查方式的动态监管。(三) “合格”等级注册建造师,各级监管部门对其实施正常监管。(四) “基本合格”等级注册建造师,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良行为;按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原则,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时,应视情况限制“基本合格”等级的注册建造师作为国有投资项目的注册建造师;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时,按照国家、省、市法规规定设置扣分条款,应视情况对符合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条件的“基本合格”等级注册建造师予以扣分;参评单位在组织各类评优评先时,不予
12、以推荐; 各级监管部门对其 1 年内实施重点监管。(五) “不合格”等级注册建造师,在信用等级修复前禁止在我市执业;已开展项目建设工作的,建议建设单位立即更换负责项目建设“不合格”等级的注册建造师,各级监管部门对其实施重点监管。(六)对外地进哈承揽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参照本市注册建造师进行信用评价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担任项目建8设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按照管理权限及时采集信息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信用评级结果申诉第二十条 注册建造 师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对信用评价结果申诉:(一)被评价人员对本人的信用评价结果持有异议,可在信
13、用评价结果生成 15 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 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诉材料转交给有关参评单位,有关参评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查阅核对有关评价情况并答复申诉人,如有错误,应当修正。有关参评单位逾期未答复或申诉人对有关参评单位的答复不满意的,可自收到答复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诉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答复申诉人,发现确有错误的,要求有关参评单位纠正。申诉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修复信用评价结果须有关参评单位出具书面修复意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修复。
14、(二)对参评单位的工作人员行为有异议,可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监察部门投诉。第六章 责任处理9第二十一条 各参评单位在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管的过程中,应当核对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发现未按规定办理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手册的,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 如发现注册建造师在参评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违规作弊等信用缺失行为,立即将信用等级降为“不合格” 等级。第二十三条 各参 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所列条款之一的,视情节予以追责。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
15、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2 月 1 日年起实施。原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暂行)(哈建规【2017】2 号)及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信用评价标准同时废止。附: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信用评价标准10哈尔滨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信用评价准指标类别 评价内容扣(加)分值 评价单位一票否决注册建造师未执行法注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注册建造师负责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年内累计发生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质监站、市政站、安全站、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各区县建设局1.注册
16、失效未办理变更、延续注册,擅自继续执业的。5 建管处、区县建设局2.明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仍擅自组织施工的。5 建管处、大队、区县建设局3.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5 建管处、招标办、大队、区县建设局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文件的。 3 各参评单位、区县建设局5.超越资质等级或违反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规定从事执业活动的。5 建管处、招标办、大队、区县建设局、6.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5 建管处、大队、安全站、质监站、市政站、区县建设局7.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视其情节扣 2-5 分)5 各参评单位、区县建设局8.在同一个项目中,被抽查三次不在现场的。5 建管处、大队、区县建设局9.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施工的,且未及时办理施工图设计变更的。10 质监站、市政站、区县建设局信用不良行为扣分指标10.所承建工程发生一般质量问题或发 20 质监站、市政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