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3目 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6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7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3五、基金财产的 保管 .1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8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2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5九、基金收益分配 .31十、基金信息披露 .33十一、基金费用 .35十二、基
2、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37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8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8十五、禁止 行为 .41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3十七、违约责任 .45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7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7二十、其他事项 .48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8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4鉴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
3、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
4、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516-17 楼邮政编码:200120法定代表人:薛爱东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 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
5、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邮政编码:100031法定代表人:周慕冰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6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6、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
7、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7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8、(四)解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
9、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 、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 、同业存单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8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0、,在每个开放期之前的 1 个月和之后的 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投资于符合绿色投资理念的债券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11、产的 80%,在每个开放期之前的 1 个月和之后的 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2)本基金投资于符合绿色投资理念的债券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9(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6)本基金
12、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1)本基金进
13、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2)在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10投资;(14)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14、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其他投资限制。除第(3) 、 (10) 、 (13) 、 (14)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15、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
16、时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11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17、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