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申诉控告处理流程图公务员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再申诉。程序同上。提出申诉当事人提交申诉书,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及身份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复核申请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处理的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复核决定作出前,申请复核的公务员不得提出申诉。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在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人事处理机关提交复核申请,也可不经复核,三十日内直接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领取处理决定书领取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受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如申诉案件属于受理机关管辖、申诉材料齐备。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限期十五日内补正。不符合受理条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务员对复核结果不服,应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诉。提出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