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设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思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通说是指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常见的类型有:1、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迟延交付纠纷,如甲公司迟延交付彩电遥控器而使乙公司不能如期向丙商场提供彩电;2、运输合同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纠纷,如公交车因行人横穿马路而急刹车致乘客摔伤;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的纠纷;4、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发生的纠纷,如自然人a在承包b企业期间未能给付c企业货款;5、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如消费者a在b商店购买c公司生产的质量不合格产品致其人身损害的;6、无权处分的行为引起的纠纷,如a将朋友b委托保管的名画卖给c。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意义在于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是非,简化诉讼程序,有效利用审判资源,防止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作了规定,但笔者认为该规定已不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