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想的三座丰碑屹立在世界法律思想史上的历史丰碑却只有三座:第一座是古代希腊的亚里士多德;第二座上镌刻着近代西欧三个人的名字侧面的是洛克,前面的是卢梭,后面的是孟德斯鸠;第三座是现代美国的庞德。 亚里士多德首次给法治下了一个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根据他对法律的分类理论,实行法治的法律还必须是“良法”,必须符合自然法要求,必须符合人类理性,必须体现.正义或者个人正义的正义之法。按照他的“中道理论”,.阶层可以分为极富、极贫和庸常三个,法律制定时不能考虑两个极端阶层的利益和愿望,因为极贫阶层的流氓无产者和极富阶层的王公贵族始终是.秩序的破坏者,一个往往恃强凌弱、为富不仁,另一个往往不计后果、反抗秩序,他们人数极少,不足全.总人口的百分之十,但其中一个阶层却拥有着全.的绝大部分财富。法律是正义的同义语,法律就应当体现正义,而体现.正义的法律就是要反映人数占绝对优势的庸常阶层的最大利益和根本要求,也就是“良法”。反之,就是“恶法”。 人类法律思想史的第二座丰碑屹立在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