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倡导绿色、环保、文明施工,促进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保证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以项目经理制为基础,以实现合同要约为目的,以施工管理制度为保证,以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为核心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四条 我省建筑施工现场
2、标准化管理,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第五条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活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标准,及时全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标准,将根- 3 -据达标情况,按一定比例扣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返还给建设单位。第六条 省、市(州)、县(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考核工作。第七条 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考核实行定期巡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省抽查,市(州)及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以巡查为主,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决定抽查次数,考核
3、结果应定期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省、市(州)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选活动,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市(州)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选活动,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获得市(州)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可申报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选。获得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建筑业企业,由评审部门颁发奖牌,对在建工程授予相应称号,并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对获奖单位,在信用等级评定、资质管理、评优评奖、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第二章 项目管理基本规定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
4、6-2006)规定,在施工现场设 立项目管理机构,代表企- 4 -业组织施工活动。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是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任职。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 111 号) 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第十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投标承诺设置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等岗位并加强标后管理。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是本企业人员,并具备相应岗位资格,人员照片及职责应在办公地点明示。项目管理
5、人员应保持稳定,如有调整应在 3 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实行现场考核。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制定能够满足国家、省及行业规范(标准)要求的、有针对性的、符合现场实际的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卫生管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材料设备、档案资料等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标准明示。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机构在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法、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分地基基础、主体和装修装饰三个阶段)及主要施工管理计划等基本内容。- 5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必
6、须按有关要求及时与务工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维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不得拖欠工资。逐步推行建筑务工人员实名制。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办公室,并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图审备案、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手续在办公场所明示。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吉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办法(吉建安2010 3 号)的要求,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并建立管理台账。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按规定配备监理人员,满足项目监理目标控制的要求。监理人员数量一般不少于 3 人。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第十七
7、条 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设置连续封闭、坚固、稳定、安全、美观的围挡,市区主要路段的围挡高度应不低于2.5m,一般路段不低于 1.8m。围挡应使用可周转的环保型硬质材料,不得使用彩色编织布、竹笆或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围挡内外应保持整洁,严禁依靠围挡墙堆放各种物料、器具等,严禁将围挡作挡土墙、挡水墙使用。鼓励在围挡外侧展示公益性广告、企业形象、项目简介等。- 6 -第十八条 在建工程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密目安全网实施封闭,必须加强在建工程的临边防护,临边和洞口防护按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图集执行。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有固定的出入口,出入口处应设置大门,门头应设置企业标志。大门处设门卫值班
8、室,配置专人值班,实行出入登记和门卫值班人员交接班制度。在出入口处设置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文明施工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等“五牌一图 ”。在办公区、生活区 设置读报栏 、宣传栏和黑板报等“两 栏 一报 ”。“五牌一图 ”和“两栏一报”式样应符合 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图集要求。第二十条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施工人员同时应佩戴工作卡。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明确划分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按有关要求合理设置道路、排水排污设施、安装设备、堆放物料、搭建临设、绿化场地,保持场地整齐美观。生活
9、区应设置晾晒衣物的场地,夜间有充足的照明。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次要道路应平整、无积水。建筑材料应分类、有序堆放,标识清楚。沙石堆放区应硬化,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 7 -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设施;设置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盥洗室、活动室、学习室、卫生室等生活设施,并按规定配备急救员和急救器材;设置材料仓库、防护棚、加工棚、操作棚等生产设施;设置吸烟处、饮水处、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等辅助设施。 各种设施用房应确保使用安全,选址和所用材料要满足节能、环保、卫生和消防要求,
10、应选用可周转使用材料搭设。在建工程严禁作为职工宿舍住人。第二十四条 现场办公室应出入方便,做到整洁、规范,各种规章制度、进度图表等应在墙上明示,技术资料案卷要有安全可靠的保存方式和管理制度,查阅便捷。 第二十五条 宿舍应选择在通风、干燥处,防止雨水、污水流入。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及外开门,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夏季应有防暑降温和防蚊蝇措施,冬季有保温取暖和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宿舍室内净高不得低于 2.4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 0.9m,床铺不得超过 2 层,严禁使用通铺,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 16人,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制定宿舍管理责任制度,相关制度、卫生值日表、宿舍负责人标牌应明示。第二
11、十六条 食堂应选择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 8 -所等污染源的地方,应配备必要的排风、冷藏、消毒、防鼠、防蚊蝇等设施,确保卫生环境良好。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不低于 1.5m 高的瓷砖,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 燃气罐应单独设置存放间,存放间应通风良好并严禁存放其他物品。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有身体健康证,上岗时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并保持整洁。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作业人员的数量,合理设置地面硬化、门窗齐全的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并设专人负责清扫、消毒,确保卫生符合要求。高层建筑施工超过 8 层以后,每隔四层宜设置临时厕所或封闭式便桶。第二十八条
12、 建筑施工现场应采取以下防治扬尘污染措施:1 城区内项目,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城区外项目,现场混凝土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2 实行垃圾袋装化或在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3 严禁在现场焚烧各类废弃物,现场多余的土方和建筑废弃物应及时清理,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9 -4 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冲洗设施,有专人负责,车辆驶出工地时必须清洗,不得沾带泥沙。5 车辆使用有登记,散体物料、垃圾运输有覆盖防尘措施。禁止雇佣无合法手续、无封闭措施的车辆运输建筑物料和垃圾。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消
13、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措施,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灭火器材、消防沙箱按要求配置并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现场动用明火应履行审批手续,配备动火监护人员。高层建筑应设置临时消防水源管道,且每层应留有消防水源接口。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 91 号)规定,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当取得
14、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现场作业必须持证上岗、人证相符。- 10 -监理工程师,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监理。应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责任,督促项目管理机构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建筑业企业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机构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按照吉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吉建
15、安2010 21 号)规定,编制安全 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筑业企业还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其中边坡和基坑等项目,按吉林省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 施工作业前,施工员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员签字确认。第三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每周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 原 则进 行整改,做好 书面记录,并存档。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
16、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11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报告制度,按有关规定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启动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布置图、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并根据工程特点及施工的不同阶段,在施工现场的相关机械、设备、脚手架、通道口、临边处及其他危险部位、危险场所,有针对性地设置、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八条 建筑工程宜使用钢管扣件式脚手架,搭设方案应附计算书、施工详图、大样图,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脚手架搭设后应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联合验收合格方可使用。附着式(整体提升) 脚手架安装完毕后和每次提升前后,项目经理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安全装置、保险设施、提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宜使用木脚手架、竹脚手架。严禁使用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第三十九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第四十条 施工现场必须使用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和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严格执行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网络即时监控系统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