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宁波市奉化区国有企业融资及对外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融资及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相关风险,根据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奉化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宁波市奉化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奉化区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区属企业)自主经营范围内的融资及对外担保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区属企业为保障经营活动及投资活动有序开展而筹措资金的行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区属企业以自身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但不包括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行
2、为。第五条 区属企业是融资和对外担保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融资和担保决策程序、内控风险管理等制度,并报区国资管理中心备案。- 2 -(二)负责融资和担保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承担相应决策责任和风险;(三)对所属企业担保事项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担保风险及控制情况; (四)承担担保项目汇总分析等管理活动的具体实施;(五)定期向区国资管理中心报告企业年度融资、担保和风险管控情况。第六条 区国资管理中心对区属企业的融资和对外担保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区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第二章 融资管理第七条 区属企业的融资行为应遵循审慎原则,决策时应
3、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资风险。第八条 区属企业融资事项由本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第九条 区国资管理中心对区属企业融资事项实行实时跟踪,动态监管。(一)每年11月前,区属企业应将本企业经董事会审议后的下一年度债务计划报区国资管理中心备案。年度债务计划包括- 3 -新增举债、借新还旧、存量债务消化、项目支付、分季度安排等内容及情况说明。(二)每季度末,区属企业应报送下一季度举债实施方案。(三)每月3日前,区属企业应报送月度融资进展、债务情况统计。(四)年度终了
4、时,区属企业应报送年度融资工作总结及分析报告。第十条 区属企业应切实履行债务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做好债务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报区国资管理中心备案,具体包括应急组织、债务风险监察和预警、信息报告、应急措施、善后处理等内容。第三章 对外担保管理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对外担保具体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方式。第十二条 区属企业董事会依规自主决定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之间的内部担保事项,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其所属控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第十三条 区属企业一般不得以任何方式为自然人、非国有企业和境外企业提供担保(主营业务为担保、小额贷款等
5、业务的企业除外)。- 4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属企业应报区国资管理中心核准,或者由其转报区人民政府核准:(一)区属企业之间的担保;(二)超出股权比例为所属控参股企业提供担保,或者为所属控参股企业提供单笔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担保;(三)为镇(街道)所属国有全资企业提供单笔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担保;(四)为区外企业以及区内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五)为所属境外企业提供担保。第十五条 区属企业为所属控参股企业提供超比例担保的,应当要求其他未承担担保义务的股东向承担超比例担保的股东提供反担保。区属企业为区外企业以及区内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或者第三人向其提供合法、有效
6、的反担保。反担保措施未落实的,原则上不得给予担保。第十六条 除区属企业之间的互保外,对纳入核准范围的担保事项,区属企业应当另行报送以下资料:(一)担保申请报告,具体说明企业担保事项的原因、担保期限以及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时间、金额等相关情况;(二)企业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有关决议;(三)被担保人上年度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以及近期企业营运情况分析;- 5 -(四)被担保人的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五)被担保人关于贷款资金使用的书面说明;(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属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报核准:(一)经核准的担保事项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未实施,需
7、顺延的;(二)担保期间,需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范围、责任和期限等主要条款的;(三)在保事项如需续保的。第十八条 区属企业应当加强担保管理,建立健全规范企业担保行为的各项制度。(一)建立担保业务台账,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统计分析;(二)建立跟踪和监控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建立汇总分析制度,对上年度担保事项(包括被担保人、担保项目、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情况)和因担保事项承担连带履约责任而发生民事诉讼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区国资管理中心作出书面报告。第十九条 区属企业应当切实加强担保项目的动态管理。重点关注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 6 -情况,以及合并、分立
8、、法定代表人变更、对外商誉的变化等情况;被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反担保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状况。若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或者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向区国资管理中心报告。区国资管理中心实行跟踪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及时采取必要管控措施,有效控制风险。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二十条 区属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区国资管理中心对企业融资担保活动检查结果和企业整改结果等,作为考核指标纳入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领导人员评价范畴。第二十一条 区属企业应当对融资担保事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谎报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由区国资管理中心撤销或者提请撤销对该
9、事项的核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二条 区属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及报审报备程序,对已实施的融资担保事项不跟踪、出现风险又不及时报告,或者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区国资管理中心可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区属企业中已产权多元化的国有控股企业按- 7 -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定程序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国有股东委派的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有关决策、核准文件后,方可出席股东会并表决意见。第二十四条 镇(街道)出资的国有企业融资担保事项由各镇(街道)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