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蒙古自治区蒙中药材种植科技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 年) 、科技部“十三五”中医药科技创新专项规划 , 、 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 、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6 2020年) 、 内蒙古自治区蒙药材中药材保护和发展实施方案(2016 2020年) ,加快蒙中药材种植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加强我区蒙药材中药材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加快蒙中药材种植科技示范基地建设,促进蒙中药科技成果转化,保障蒙中药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蒙中药材种植科技示范基地(以下简
2、称示范基地)建设宗旨是探索蒙中药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模式,促进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推动区域蒙中药产业发展,为推进蒙中药产业“生产集约化、技术高新化、管理专业化、服务体系化、市场多元化”发挥科技引领和支撑作用。第三条 示范基地建设重点是围绕我区蒙中药产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按照“集成资源、引导示范、突出特色、提升品牌”的基本思路,建立一批特色鲜明、技术先进、产业链长、示范带动明显、具有战略性的蒙中药材种植示范基地。第四条 通过示范基地建设,突破濒危稀缺蒙中药材繁育技术和野生抚育关键技术,创新一批适宜我区道地蒙中药材种植的集成技术,提升道地蒙中药材规范化、规模化和标准化生产水平,示范推广蒙药材中药材新品
3、种、新技术,开展科技创业、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科技承包和建立科技信息服务体系,促进蒙中药材综合开发利用。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为蒙中药材种植科技示范基地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示范基地的规划和管理。自治区科技厅设立蒙中药材种植科技示范基地专家委员会,负责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和咨询。第三章 条件及要求第六条 示范基地是蒙中药材科技资源要素聚集的载体,是蒙中药材规范化种植与野生资源抚育科技提升的传播源和辐射源。要突出特色,加强蒙中药材种植科技示范基地内涵建设,将基地建设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区域产业布局和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改善生态环境等综合考虑,强化基地在蒙中药材种植布局中的示范带动
4、作用。要引导项目、资金、人才、技术、信息、管理和成果各类创新要素向基地聚集,并将试验示范成熟的技术向周边辐射与推广应用。第七条 示范基地内必须具有创新创业实体,包括蒙中药企业、农牧民合作组织等,能够发挥蒙中药材资源优势,完善产业体系,延长产业链条,促进产业化经营,做大做强我区蒙中药品牌。第八条 示范基地已基本完成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完善的管理组织体系,区域特色明显,对于已经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建设的基地,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遴选认定和支持。第九条 示范基地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与示范能力,主导产业开发和生产的主营产品科技含量较高,对区域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带动作用明显。具体条件如下:(一) 示范
5、基地建设得到所在旗(县、区)政府重视和支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支持措施,并得到较好的落实。(二) 蒙中药产业是当地优势产业,制定了科学合理的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三) 示范基地选择当地名优、珍稀、道地蒙中药材Comment 11: 5000亩,国家项目为5000Comment 12: 500Comment 13: 建议删除以及优势品种,按照产地适宜性优化原则,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选定和建立的种植区域环境生态生态条件应符合国家药材质量标准规定。环境优良,土壤符合国家土壤质量二级标准,水质和大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规定。(四) 示范基地拥有稳定、长期的科技示范场地,进行技术引进、开发和集成
6、,并有一定的示范规模。大宗特色道地蒙中药材规范化种植面积不低于 1000亩,推广面积不低于 15000万亩;珍稀濒危药材种植面积不低于 100亩,野生抚育面积 1000亩 500亩以上;设施种植 20亩以上。 。(五) 示范基地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签署产学研合作协议,同时应有 3人以上的技术骨干团队,且能够长期驻扎示范基地从事科技开发、科技咨询、科技培训与服务等工作。(六) 示范基地科技人员须携带技术成果开展科技示范活动,参与创办蒙中药材种植科技企业和农牧业专业合作组织,在生产、加工和销售各环节发挥重要作用,每个科技示范基地转化科技成果数量应达到
7、 3个以上。(七) 示范基地推广的技术必须是成熟先进的,支持经过相关部门鉴定的新技术、新成果以及审定或认定的蒙中药材新品种;鼓励申报示范基地的单位开展优势蒙中药材的加工与产品开发。(八) 示范基地具有健全的服务型管理机构,旗、县区科技局或相关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建立高效精干的服务机制。(九) 示范基地内企业或专业合作组织须是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及财务管理制度。(十) 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等其他条件。第四章 申报与认定第十条 示范基地以企业或专业合作组织为申报主体,所申报的示范基地应为“生产单位名称 +药材名+优质道地药材科技示范基地”, 科研
8、院所、大专院校和旗县级以上科技单位为技术依托单位,盟市、旗县科技部门为组织单位。鼓励产学研结合,创建蒙中药材种植科技示范基地合作模式和服务方式。第十一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单位须填写内蒙古自治区蒙中药材种植科技示范基地项目申报书 (见附件一 1) ,并编制内蒙古自治区蒙中药材种植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编写提纲参考参考内蒙古自治区蒙中药材种植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编写提纲附件 2编制实施方案(见附件二) 。申报材料一式八份,并同时上报电子版。第十二条 各盟市科技局为示范基地推荐单位,依据申报指南组织推荐。推荐单位须就基地建设的可行性及经费概算的合理性等签署审核意见。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
9、责组织示范基地的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认定等工作。通过认定的基地,正式批准为“内蒙古自治区蒙中药材种植科技示范基地” ,并颁发证书和标牌。第十四条 经批准建设的示范基地,由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与申请单位签订合同任务书,并给予科技经费支持。第五章 管理考核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加大对示范基地建设的投入,鼓励、支持建设单位积极申报各类科技项目。鼓励企业投入、科技人员入股、社会融资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保证基地建设发展。第十六条 每年十一月底各示范基地须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上报内蒙古自治区蒙中药材种植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年度执行报告 。内容包括示范基地建设进展情况、阶段任务
10、完成情况、科技人员创业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示范带动作用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建设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限为五年。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进一步支持的依据。对在示范基地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考评不合格的取消“自治区蒙中药材种植科技示范基地”资格。第十八条 各盟市科技局要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配套扶持措施,落实项目、资金、人员等保障条件,旗(县、区)科技局做好自治区级示范基地日常管理工作。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8年 72018年 8月 日起实施。 ,同时废止内蒙古中蒙药材种植科技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附件一 1申报编号: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蒙 中 药 材 种 植 科 技 示 范 基地 项 目 申 报 书示范基地名称 申 报 单 位 (盖章)推 荐 单 位 (盖章)填 报 日 期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二 一八年编制一、基础条件二、总体目标三、科技示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