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权进行监督,是我国宪法所确定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加强和完善这项工作,督促公正司法,保障合法权利、遏制司法,是发展、健全基层人大制度,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建立.主义法制国家的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也是顺应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法治意识的需要。 一、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权进行监督的性质 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在宪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宪法规定: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司法权是产生于人民代表大会、并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的国家权力,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源泉。宪法关于人大与司法权关系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司法权的人民性、国家性和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权的制约作用。国家司法权在其行使过程中受到多种监督。但从法律上讲,只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才是根本性的监督,这是一种法律监督、权力监督,是具有国家法律强制性处置权的监督(包括对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及错案的确认权、纠正权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权),故与其他监督有着法律上的本质区别。因此,基层人大及其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