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及风险防范,一、劳动争议处理立法沿革,1987年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暂行规定 1993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8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部分 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原立法的相关不同规定,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八大特点,一)劳动仲裁适用范围扩大 1、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受新法调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2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八大特点,2、非法用工及个人承包与其雇佣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也纳入新法调整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