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白云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我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引导乡村建设合法有序开展,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 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1711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我区江高、人和、太和、钟落潭镇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个人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的规划许可及监管。公寓式村民住宅、乡镇企业、村留用地建设的许可按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 (穗府20151
2、5 号)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市政府令第 133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均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量建设用地是指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等) ,或 2009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存量建设用地原则上应符合土地利用现状情况。新增建设用地是指除上述存量建设用地外,需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第三条 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保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
3、负责加强对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政策等方面的支持,组织测绘机构提供放线、验线、规划核实测量等方面的服务。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辖区内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的规划许可证审批、规划核实等工作。镇受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证审批、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工作。镇应当确定一个工作部门为具体经办部门(以下简称镇经办部门) ,具体负责办理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工作,为村民提供地形图等相关资料以及咨询服务。区财政局负责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报建专项补助资金的
4、安排。区住建局负责对村民住宅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监管,以及对镇进行村民住宅施工建设方面的业务指导和技术知识培训。区发展改革、公安、环保、水务、农林、城管、文广新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报批第四条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不需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所需计划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统筹安排。第五条 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以成片为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每个村村民建房需求合理确定用地红线。第六条 镇组织村委会开展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计划申报工作,以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建设用地红
5、线范围由镇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划定,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核查该村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及范围内存量和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出具后续规划用地意见,并指引其委托测绘部门出具新增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第七条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以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持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等资料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报批材料,并按现行规定逐级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 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市统筹落实的,由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单位缴交耕地开垦费,如涉及占用水田的,还需
6、向区政府购买补充耕地水田指标,以满足“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第九条 2009 年 12 月 31 日之后土地利用现状变更的集体建设用地,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必须依现行规定进行违法用地处理,并按变更前的原地类补办农用地转用或使用未利用地审批手续。第三章 非公寓式村民住宅规划许可第十条 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具有本村农业人口户籍或 2010 年 5 月 1 日起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的原农业户口) ,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以以户为单位提出住宅建设申请。华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外籍华人在农村的宅基地建设管理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切实维护华侨在
7、农村的宅基地权益的若干意见 (粤侨办20113 号)相关要求执行,建设规模与村民标准一致。申请建设住宅的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户”:(一)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二)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三)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四)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具体的户人口数、年龄、婚姻状况等依据我区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民政婚姻登记部门登记为准。在审核村民申请建房条件时,依据上述标准认定,不强制以户籍登记规定的“一户”的标准来确定农村建房的分户标准。“一宅”是指:符合宅
8、基地建房的村庄,一户村民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建设住房。是否属于“一宅”的情况,由村民自行申报后由村委会组织在村内公示,村加盖意见,镇审核后予以确认。第十一条村民可以到属地镇查询申请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情况。第十二条 新村用地面积1 公顷的,村委会应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取得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意见后,依程序申请规划许可。第十三条 原则上每户住宅建筑基底面积控制在 80 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 280 平方米以内。第十四条 建设技术标准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五十四条执行。第十五条 存量建设用地现状为空地,按本实施
9、细则第十二条要求建设,且需满足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退缩间距要求。第十六条 存量建设用地上申请原址重建现状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按以下情况处理:(一)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登记或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在退缩间距满足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有关要求,建筑层数和高度满足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要求的情况下,建设规模按如下要求控制:1. 土地使用权登记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核发时间在1995 年 3 月 1 日之前的,可按证载用地面积确认;2. 土地使用权登记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核发时间在1995 年 3 月 1 日之后的,可按不超过证载用地面积(且120 平方
10、米)确认;3.证载建筑面积小于 280 平方米的,拆建建筑面积应控制在 280 平方米以内。(二)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登记或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村庄规划为城市道路和绿地但近期未能实施,若不属城市总体规划的限建区范围,且 2009 年度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在满足不增加合法产权的原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扩大基底面积、改变四至关系和使用性质的情况下,经鉴定为局部或整幢危房(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为 C、D 级)的,符合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的,可以申请原址重建或改建。(三)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登记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要求执行,并符合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退缩间距
11、要求。原址拆建非公寓式村民住宅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得骑压和影响相邻建筑基础,不得危害相邻建筑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村民住宅业权人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煤气管等管线有必要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应与相邻业权人友好协商。涉及他人利益的,申请人应提供利害关系人书面意见。第十七条 申请规划许可及许可的变更、延期与撤回程序按照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九条执行。第四章 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规划许可第十八条 需独立用地的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非独立用地的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可在符合相关专业管理要求的情况下合并设置。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选址
12、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九条 幼儿园、卫生站等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的建设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第二十条 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配置内容及标准按附表执行。人均建筑面积及人均用地面积按本村常住人口计算。第二十一条 建设技术标准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三章及各专项技术规范执行。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对拟建项目的范围、规模、投资额、资金来源、设计方案等内容进行表决,出具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意见后报镇经办部门审查,由镇经办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村委会应当将申请和审查情况在村、社显要位置及
13、建房用地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村民讨论意见和镇经办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等申请材料报所在镇审核,镇根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在 5 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第二十五条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受理窗口现场审核申请材料,进行纸质媒介和电子系统登记,立案申请材料包括:(一)立案申请表,包括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的说明,各用地单位盖公章;镇签署的审核意见,加盖公章。(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14、;(三)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四)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意见;(五)镇审核同意意见;(六)实测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报批文件;(七)绘制在 1/500 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八)提供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现场照片;(九)规划方案审查意见、附图;(十)发改部门项目立项文件。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具用地规划意见,核查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并出具规划红线作为规划意见的附件,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一并提供用地报批指引,涉及文物、环保、水利等相关内容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第二十六条 属于垃圾压缩站、垃圾中转站、配电房等环境敏感工程,
15、村委会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立案申请材料包括:(一)立案申请表,包括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的说明。(二)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三)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四)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意见;(五)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和负责人签名的公示情况报告;(六)镇审核同意意见;(七)实测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报批文件;(八)绘制在 1/500 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九)提供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现场照片;(十)规划方案审查意见、附图;(十一)发改部门项目立项文件;(十二)相
16、关主管部门意见;(十二)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还应提供权属证明材料;(十三)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还应提供用地批复意见;(十四)属于环境敏感工程的,还应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在前款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将有关申请事项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其他申领事项按照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执行。第五章 批后管理及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在工程开工前 10个工作日内,建房申请人必须向镇经办部门申请组织测绘机构到现场进行放、验线;镇经办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7 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放、验线;放、验线完成后方可正式开工。第二十九条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测绘机构到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现场进行放、验线,在工程开工前,村委会须向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施工,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由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