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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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德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征求意见稿)第 1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 山 东 省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责 任 制 规 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 章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原则。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

2、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 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管委会)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第二章 政府职责 2 第五条 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三)健全安全

3、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六)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制定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市县政府(管委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

4、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 3 署;(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建议;(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指导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奖惩建议;(五)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六)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安排,向下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出警示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

5、 安 委 会的 办 事 机 构 ,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常务副主任一名,负责协调日常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和配合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第三章 部门职责 4 第八条 市县政府(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督 促 生 产 经营 单 位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二)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坚持谁许可

6、谁负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三)依法开展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四)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五)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进行事故统计;6 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七)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市安监局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拟订全市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大数据信息协调获取,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

7、产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建立完善全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5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统计和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受市政府委托或授权,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三)承担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按照分级、

8、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等安全生产保障情况;(四)承担全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批发、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贯彻执行和拟订用人单位(不含煤矿)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 (六)贯彻执行和拟订工矿商贸行业

9、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七)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煤矿除外)的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九)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十)监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

10、价工作;(十一)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十二)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第十条 市发改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安 7 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二)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三)参与对不符合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化工等企业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四)协调地方与铁路部门的关系,指导铁路沿线安

11、全生产工作。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工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二)指导协调铁路道口监护的管理和综合治理工作;(三)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指导工作;(四)负责老旧汽车更新报废和回收拆解企业与市场管理;(五)负责全市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管理;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环节的储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业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和放射性物品、医疗废弃物的安全处置管理;(三)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四)负责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履行下列安全

12、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全市教育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二)指导、监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 8 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四)负责直属学校学生在校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制定活动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五)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十四

13、条 市科技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进行奖励。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福利院、军供站、救助站等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二)指导、监督各类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三)协调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第十六条 市公安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9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宣

14、传教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负责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监管,配合交通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输车辆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情况;(二)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检查、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火灾调查、行政处罚;承担火灾扑救和法规规定的应急救援任务;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装备;开展消防业务指导、宣传教育和培训;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消防工作意见和建议;(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

15、全管理;(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五)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办理和监督指导县级公安机关开展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 10 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六)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七)依法履行校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八)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第十七条 市司法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6、、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进行赔偿;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提取工伤预防费用,加大工伤预防的投入;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三)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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