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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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东省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健全我省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运行,充分发挥其作为自律组织的自我管理与服务、自我约束与协调的职能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社会团体发展的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供我省社会团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制时参考使用。本规则所称的社会团体法人治理是指社会团体建立的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为主体的、责任明确、相互制衡的组织架构,以及民主、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第三条 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的主要目标为:(一)建立健全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

2、会、监事会、秘书处等机构在内的治理架构,明确各自的职能;(二)完善科学、民主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社会团体工作效率;(三)明确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等社会团体管理人员的职责、职权;(四)保障社会团体职能的有效实现。第四条 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自治原则。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以尊重会员自治为原则。(三)制衡原则。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四)民主原则。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建立民主的决策和运行机制。(五)效能原则。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根

3、据业务领域特点,做到机构精简、人员精干、运转顺畅、服务有效。第二章 社会团体章程设立第五条 社会团体章程是社会团体活动的基本准则,社会团体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名称、住所;(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会费缴纳标准;(四)组织管理制度,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监事会的产生、职权、任期和罢免的办法;(五)财务预算、决算、清算等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办法;(八)社会团体变更、注销以及注销后资产的处理办法;(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社会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

4、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方能生效。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第一节 会员第七条 社会团体实行会员制。同一行业或者为促进相关领域发展的企业法人、机构或者自然人,形成共同利益诉求、促进行为规范、实现共同发展的社会团体,拥护社会团体章程,自愿申请并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社会团体会员。第八条 社会团体接纳申请人入会,可按下列程序执行:(一)申请人填写并提交“单位会员申请表” 或“个人会员申请表”;(二)申请人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三)社会团体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合格的,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四)理事会决定接纳申请人为社会团体会员的,由秘书处通知申

5、请人在三十日内办理会员入会手续。第九条 社会 团 体 应 当 在 章 程 中 明 确 会 员 入 会 的 条 件 和标 准 。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成为社会团体正式会员,并颁发由社会团体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的会员证;社会团体秘书处于会员入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社会团体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布。入会申请未经理事会批准,申请人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再次提出申请,并由会员(代表)大会做出最终决定。第十条 单位会员应 由其单位法定代表人出任代表,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第十一条 社会团 体应当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凡单位会员的代表、联络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

6、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通知社会团体秘书处。社会团体应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其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改名册。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社会团体活动、接受社会团体提供的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三)表决权;(四)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五)建议权和监督权;(六)退会的自由;(七)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社会团体章程;(二)

7、执行社会团体决议;(三)按期交纳会费;(四)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十四条 自然人会 员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会员解散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可以通过章程规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一)申请退会的;(二)不符合社会团体会员条件的;(三)严重违反社会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给社会团体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五)受到刑事处罚的。会员资格终止的,社会团体收回其会员证,并定期在社会团体网站更新会员名单。第十六条 会员可以申 请退出社会团体。申请退会应按会员管理权限,向社会团体提交书面退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七条 会员应 每年到社

8、会团体进行注册。会员根据社会团体每年定期下发的会员注册通知,可在社会团体秘书处进行注册,也可在社会团体网站进行注册。一般而言,社会团体可以通过章程规定会员连续两年不进行注册的,视为自动退会。第二节 会员(代表)大会的性质及职权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九条 会员 数 量 在 200 个 以 上 的 社 会 团 体 ,可 推选 代 表 组 成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的 人 数 由章 程 规 定 ,一 般 不 少 于 全 体 会 员 的 三 分 之 一 。会 员 代 表 大会 行 使 会 员 大 会 的 职 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

9、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四)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五)审议并决定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案;(六)对 社 会 团 体 重 大 事 项 变 更 、解 散 和 清 算 等 事 项 做 出 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八)制定、修改章程;(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节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可以通过章程规定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的年限,一般为三至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但延期

10、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制定内容完备的议事规则,详细规定大会的召开、选举和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的一般内容,会议决议的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大会对理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会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议决定。会议的日程草案,可以由秘书处拟定,会长审定。第二十四条 在会 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由社会团体秘书处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会员

11、(代表)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代表)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第二十七条 大会的决 议,必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方能生效。但修改章程、罢免理事、监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二十八条 每个会 员有一票表决权,但社会团体章程对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表决权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 会员 (代 表 )可 以

12、委 托 代 理 人 代 为 出 席 会议 和 表 决 。会 员 (代 表 )委 托 代 理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和 表 决的 ,应 于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前 将 有 效 授 权 书 送 交 社 会 团 体秘 书 处 备 案 。社 会 团 体 可 通 过 章 程 规 定 代 理 人 接 受 会 员 (代 表 )委 托 的限 额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应有完整记录并留档保存。第四章 理事会第一节 理事会的性质及职权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依照章程的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使职权,在闭会期

13、间领导社会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大会负责。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成 员的人数由社会团体章程规定,但一般不宜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人数应为奇数。理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总数三分之二时,须按照程序立即补选。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四)拟定社会团体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制订社会团

14、体的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决定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事项;(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 理事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社会团体,可设立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一般为理事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第二 节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产生与任免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第三十七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会长、副会长、理事的任职条件。会长、副会长、理事原则上应当具备下

15、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三)热爱社会团体工作,有奉献精神;(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理事候选人资料一般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公开,同时在社会团体网站上公布。第三十九条 选举 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一般采取差额选举的方法,差额比例由社团章程规定。第四十条 选举社会 团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一般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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