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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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区取水许可证(地表水)的申请与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事项代码:5312分项名称:新办、依申请变更、延续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2、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许可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三)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以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水务部门

3、办理取水许可;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市水务局办理取水许可。(四)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第168 号(2004 年 6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412 号)序号:168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条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 5 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4、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六)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第十条 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一)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二)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三)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5、;(四)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3(五) 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 20 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七)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七条(取水许可申请的范围)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

6、、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限额,是指日最高取水量 10 立方米。第八条(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本市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取水许可申请,除国家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外,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一)由国家和市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二)日取水量在 2 万立方米以上(含 2 万立方米)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三)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除由流域管理机构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外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区(县)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第九条(取水申请)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7、。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申请材料)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4(一)取水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最终稿)及审查意见;(四)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五)建设项目批文;(六) 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以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具体要求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前款中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已通过规划水资

8、源论证的工业区块内的建设项目,申请人无需再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论证表。第十一条(取水许可决定)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批权限,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 35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根据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以及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申请人的取水量。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取水审批)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四

9、、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区(县)范围内区(县)立项的建设项目及日取水量 2 万立方米以下的地表水取水许可。(二)审批内容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取水许可的批准文件、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三)法律效力获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的申请人可以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获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申请人可以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通过取水设施现场核验并获得取水许可证的申请人可以按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取水。(四)审批对象本市除由流域管理机构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外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区(县)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五、审批条件(一)新办准予批准的条件:

10、1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供水专业规划(水资源供求计划)的要求;2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取用地表水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符合本区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注:关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根据关于本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沪水务【2009】628 号)规定办理。申请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取水工程(设施)已按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和设计要求建成,且能够满足取水需要;2、取水计量设施已经按装并运行满三十日;3、取水工程(设施)的档案资料齐全。(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取水单位或个人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工商登记批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延续准予批准的条件:取水单

11、位或者个人原准备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6况符合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本区的水资源供需状况。六、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七、申请材料(一)提交材料列表7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新办)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 要求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申请表 原件 1 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2 取水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3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1)申请人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2)申请人为个人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如单位或个人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

12、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4)与申请表中填写申请人、法人一致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送审稿)原件 1 真实有效,由编制单位盖章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最终稿)及审查意见原件或复印件 1真实有效,由编制单位盖章6取水许可申请与他方有利害关系的,须有协议书原件 1 双方签字并盖章形式标准:1申请材料应清晰。2申请材料信息应与取水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的实质性内容相对应。3.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 A4 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4.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人不得自行补充更改。 告知: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地址:

13、金山区龙山路 555 号 D214 室联系电话:57922311、579223128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延续)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 要求1 取水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1)申请人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2)申请人为个人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如单位或个人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4)与申请表中填写申请人、法人一致3 原取水许可证 原件 1 证件在有效期内,若遗失,申请人须提供书面遗失说明。4 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延续

14、申请表 原件 1 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5 取水许可延续报告 原件 1项目概况、申请理由等。地表水需提供许可期限内计量设施校验报告、取水排水量统计表等相关资料。形式标准:1申请材料应清晰。2申请材料信息应与取水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的实质性内容相对应。3.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 A4 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4.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人不得自行补充更改。 告知: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地址:金山区龙山路 555 号 D214 室联系电话:57922311、579223129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依申请变更)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 要求1 申请人法

15、定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1)申请人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2)申请人为个人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如单位或个人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4)与申请表中填写申请人、法人一致2 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复印件 1 批准文件有效3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原件 1 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4 申请单位变更事项的情况说明 原件 1 变更的原因符合相关规定,加盖公章5 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原件 1 与申请项目一致且在有效期内6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名称核准文件复印件 1 文件在有效期内

16、7与申请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合同、租赁、协议、批文等)原件或复印件 1 提供的证明材料在有效期内8 原取水许可证 原件 1 证件在有效期内,若遗失,申请人须提供书面遗失说明。形式标准:1申请材料应清晰。2申请材料信息应与取水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的实质性内容相对应。3.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 A4 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4.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人不得自行补充更改。 告知: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地址:金山区龙山路 555 号 D214 室联系电话:57922311、5792231210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 要求1 取水工

17、程(设施)现场核验登记表 原件 3 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1)申请人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2)申请人为个人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如单位或个人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4)与申请表中填写申请人、法人一致3 生产工艺及用水资料 原件 1 加盖公章4 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复印件 1 批准文件有效5 取水许可的批准文件 复印件 1 批准文件有效6取水工程(设施)的地形图及相关竣工图(取水工程(设施)平面布置图、取水工程(设施)管线布置图、取水设施配

18、置图)原件 1 加盖竣工章7取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或者深井竣工报告(含工程建设、运行情况和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原件 1 真实有效,编制单位盖章8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出具取水计量设施出厂合格证和强制鉴定合格标志)原件 1 检测单位具有相应资质,盖章确认9 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复印件 1 真实有效,加盖公章10 废(污)水处理、排放措施落实情况原件或复印件 1真实有效,加盖公章11 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水质监测报告 复印件 1由经国家计量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内容符合申请项目退水性质形式标准:1申请材料应清晰。2申请材料信息应与取水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的实质性内容相对应。3.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 A4 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4.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人不得自行补充更改。 告知: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地址:金山区龙山路 555 号 D214 室联系电话:57922311、5792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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