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思考XX年12月17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终级审理了一起关于青少年犯罪的上诉案件:原公诉机关:xx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一:xxx,男,1983年9月出生,汉,初中文化,个体理发,xx省淮安建淮乡八关村陈元组20号。 上诉人二:xxx,男, 1986年12月出生,汉,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城东乡红桥村九组9号。 上诉人三:谷雷,男,1987年4月生,汉,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城镇闸北村。XX年5月5日下午6时许,陈、李、谷三人窜至镇江市双井路天然游戏室,将被害人张溯(男,1991年1月生)骗至镇江市大禹山山坡上,对张采用言语威胁、打嘴巴等方法逼问出张母家的电话号码,xxx先后三次打电话给张母,要张母交钱赎人,遭拒绝后,三人轮流卡扼张,致其窒息死亡。后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提起公诉。镇江市中院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判决xxx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xxx、谷雷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决李有期徒刑15年,谷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xxx不服,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