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考核国家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三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第四条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第五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不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