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西航中片区城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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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8 年西航中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按照安顺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对安顺开发区西航中片区国有土地上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安府发2013 12 号)、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黔府办发2011 116 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地块房屋征收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与补偿方案。一、项目名称及项目基本情况(一)

2、项目名称: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8 年西航中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摸底调查基本情况: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中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涉及约 986 户,面积约 12 万平方米。具体以公示签约结果为准。四至范围为:东抵学院路、南抵黄果树大街王庄村、西抵迎宾路、北抵西航路。二、房屋征收范围及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实施- 2 -部门、被征收人(1(房屋征收范围: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中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具体以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二)房屋征收主体: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三)房屋征收

3、部门: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土地征收管理局)(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办事处(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土地征收管理局西航分局)(五)被征收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中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三、征收期限(一)评估期限:自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至评估结果公示。(二)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30 内。(三)搬家期限:自签约之日起 7 日以及领到补偿款 3 日内。 四、征收补偿原则、征收补偿范围:(一)征收补偿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的基本准 则, 严格遵循以下征

4、收原 则:1.公平原则: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管千家;2.公正原则: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3.公开原则:调查结果公开,评估结果公开,补偿结果公开;- 3 -4.依法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5.优先原则:先签协议先选房。(二)征收补偿范围:1.被征收土地、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和奖励办法按照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安府发201312号),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五、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功能的确认和处理(一)以被征收国有土地证记载的区位、性质、用途、面积、以及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区位

5、、性质、面积、结构、用途等为准。(二)1990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前建成的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和用途确认。(三)1990 年 4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期间修建的建房手续不全的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依据进行确认。(四)2008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至项目征收决定书公告之日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若

6、能积极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签约和并按时搬迁- 4 -的,按地上建筑物重置价给予补偿。(5(被征收房屋为合法建筑且未改建、扩建的,若房屋实际测绘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符的,测绘面积大于证载面积,以测绘面积为准。证载面积大于测绘面积的,以证载面积为准。(6(因历史遗留原因无法提供手续的房屋,按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认定、处理的结果进行认定。(七)临时建筑物认定及处理1.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照建筑物重置评估价给予补偿。2.在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积极支持征收工作,按期签约搬家的,因历史原因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的房屋,按照建筑物重置评估价给予补偿

7、。超过签约期,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认定,按认定结果进行补偿。(八)征收房改房,对已办理市场准入证的,按照全产权房屋补偿安置。因各种原因未完善房改手续的单位自管住房,被征收人须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房改部门完善相关手续,按照全产权房屋补偿安置;因历史原因不能完善房改手续的房改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10%比例补交相关费用后,按照全产权房屋补偿安置。六、评估机构的选定和评估报告的使用1.评估机构的确定根据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 5 -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应当委托具有三级以上房屋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代表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

8、示的评估机构中选定。推选房屋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对象所在的镇(办)、村(居)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选定,房屋评估机构需获得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则选定成功。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根据被征收人所选评估机构按得票数从高到低推荐 3 家评估机构,邀请被征收人代表、镇(办)、村(居)组织参与,采取公开抽签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选定的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区域内予以公告。2.评估价格公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

9、限为 7 日。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送达时间即为报告收到时间。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 10 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级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6 -七、征收补偿1.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套内建筑面积还套内建筑面积” ,自行选择安置房源:王庄安置房(堰塘)、银城

10、房开安置房、星火路安置房、牛山、马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按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进行置换。2.征收个人住宅房屋,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足 25 平方米、且仅有一处住宅房屋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按人均建筑面积 25 平方米进行靠档安置;超出原房建筑面积且在人均 25 平方米安置范围内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建安造价购买;超出人均 25 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购买。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手续由房屋征收部门办理。4.住宅房屋选择原区域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面积在被征收房屋原套内建筑面积内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的相关税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产权调换房面积超出原征收房屋

11、套内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相关税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房屋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的,在等值安置套内建筑面积内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的相关税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产权调换房面积超出等值安置套内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相关税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5.营业用房选择原区域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面积在被征- 7 -收营业用房原建筑面积内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的相关费;产权调换房面积超出原征收营业用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相关税费。营业用房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面积在等值安置建筑面积内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的相关税费;产权调

12、换房面积超出等值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相关税费。6.因历史原因,临街一进一层的房屋用途已由住宅改变为营业,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经认定为合法建筑,房屋征收时正在从事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三年有连续纳税凭证的房屋,且被征收人支持房屋征收工作的,由社区、办事处出具经营年限证明,经公示 7 日无异议后,按照房屋的自然间建筑面积采取以下优惠政策进行补偿安置:(1)1990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营业用房进行补偿安置。(2)1990 年 4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

13、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期间改变用途,且延续经营的,根据其经营年限,其房地产评估价值按经营用房价值和住宅价值所占的不同权重系数予以认定补偿:1990 年 4 月 1 日至 1990 年 12 月 31 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 95%、住宅价值的 5%进行综合取值;1991 年 1 月 1 日至 1991 年 12 月 31 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 90%、住宅价值的 10%进行综合取值;- 8 -1992 年 1 月 1 日至 1992 年 12 月 31 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 85%、住宅价值的 15%进行综合取值;1993 年 1 月 1 日至 1993 年 12 月 31 日改变的

14、,按营业用房价值的 80%、住宅价值的 20%进行综合取值;1994 年 1 月日至 1994 年 12 月 31 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 75%、住宅价值的 25%进行综合取值;1995 年 1 月 1 日至 1995 年 12 月 31 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 70%、住宅价值的 30%进行取值;1996 年 1 月 1 日至 1996 年 12 月 31 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 65%、住宅价值的 35%进行综合取值;1997 年 1 月 1 日至 1997 年 12 月 31 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 60%、住宅价值的 40%进行综合取值;1998 年 1 月 1 日至

15、 1998 年 12 月 31 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 55%、住宅价值的 45%进行综合取值;1999 年 1 月 1 日至 1999 年 12 月 31 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 50%、住宅价值的 50%进行综合取值;2000 年 1 月日至 2000 年 12 月 31 日改造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 45%、住宅价值的 55%进行综合取值;2001 年 1 月 1 日至 2001 年 12 月 31 日改造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 40%、住宅价值的 60%进行综合取值;2002 年 1 月 1 日至 2002 年 12 月 31 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 35%、住宅价值的 65%

16、进行综合取值;2003 年 1 月 1 日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改变的,按营业用- 9 -房价值的 30%、住宅价值的 70%进行综合取值;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 25%、住宅价值的 75%进行综合取值;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 20%、住宅价值的 80%进行综合取值;2006 年 1 月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 15%、住宅价值的 85%进行综合取值;2007 年 1 月 1 日至年 12 月 31 日改变的,按

17、营业用房价值的 10%、住宅价值的 90%进行综合取值;2008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改变的,将不予以认定为经营用房,按照住宅给予补偿安置。7. 被征收房屋是合法建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商业,且被征收人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给予停八、对按期签约、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签约奖励和搬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签约奖励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户给予以下奖励:(1)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征收第一时间段签约,作如下奖励: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不含二次装修

18、价值,下同)在 10万元以内(含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10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的,10 万元以内(含 10 万元)的部分给予 2 万元奖励,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超过部分价值的 15%给予奖励。(2)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征收第二时间段签约,作如下奖励: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在 10 万元以内(含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 万元;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的,在 10 万元以内(含 10 万元)的部分给予 1 万元奖励,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超过部分价值的 10%给予奖励。(3)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征收第三时间段签约,作如下奖励: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在 10 万元以内(含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0.5 万元;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的,10 万元以内(含 10 万元)的部分给予 0.5 万元奖励,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超过部分价值的 5%给予奖励。2.征收住宅房屋,且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户给予以下奖励:(1)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征收第一时间段签约,产权调换房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超出被征收套内建筑面积 8 平方米(含 8 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补差价;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8 平方米以外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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