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惠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 广东省实施办法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粤府2012114 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是指消防工作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
2、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2第五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第六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并重的
3、原则。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肃追究责任。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消防工作领导职责,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督促下级政府和有关政府部门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委员联席会议;分析研判辖区火灾形势,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3消防工作检查考核。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4、(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
5、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4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应及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五
6、)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由公安、卫生、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气象等有关单位组成的应急联动机制,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七)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
7、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5(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市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四)根据当地经济
8、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6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 、 (四) 、 (五) 、 (六) 、(七)项职责。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
9、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自我检查、自我宣传、自我管理等群防群治工作;(二)在居民活动场所、办公区等区域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农村文化室,建设消防教育体验活动室,每月组织居民群众
10、参加消防教育和灭火逃生体验;(三)维护保养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整好用;7(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三章 部门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
11、意识。(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四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一)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8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
12、事故罪案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二)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五)住建部门在城乡规划时应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
13、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9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七)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八)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
14、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10(十一)广电部门负责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15、(十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第十五条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三)工业和信息产业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