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处理程序抽样原则及检测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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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检测处理程序抽样原则及检测要求一、电工产品 批量 1 2-15 16-50 51-150 151-500 501-1200多于1200样本量 1 2 3 5 8 13禁止进口对于电工设备对整机进行检测,不对其中的元器件进行单独考核。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为该产品对应的 CCC认证实施规则中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二、安全玻璃建筑用安全玻璃必须取得 CCC 认证;汽车用安全玻璃同批报检数量超过 50 片禁止进口,必须取得 CCC 认证;当同一规格、型号、尺寸的汽车前窗用夹层玻璃数量小于 50 片时,参照 GB9656-2003汽车用安全玻璃国家标准应至少抽取 8 片制品进行如下项目及数量的检验:检

2、验项目 制品/样品数量 备注光畸变 4副像偏离 4颜色识别 4 有颜色玻璃耐辐照、透射比 3 30076mm 从制品切割耐湿性 3 300300mm 从制品切割耐热性 3 300300mm 从制品切割抗穿透 6 300300mm 从制品切割抗冲击 24 300300mm 从制品切割人头模型冲击 4当同一规格、型号、尺寸的汽车前窗以外用钢化玻璃数量小于 50 片时,参照 GB9656-2003汽车用安全玻璃国家标准应至少抽取 10 片制品进行如下项目及数量的检验:检验项目 制品/样品数量 备注碎片试验、透射比 4 备用样品 4 片抗冲击 6所有检验项目均合格后,才能认为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三、机

3、动车轮胎产品1抽检基数:按照申请批次界定,每批数量小于等于 100条,超出 100 条禁止进口,必须取得 CCC 认证;2轮胎产品划分为载重汽车轮胎、轿车轮胎和摩托车轮胎三类,进口每批数量小于等于 100 条应按照不同类别进行抽样检测;3检测项目:强度和脱圈阻力(无内胎轮胎加做)4抽样数量:每类别 1 条。四、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同一申请人单一车型的申请数量控制在 20 辆/每年;同一申请人单一车型每批的申请数量控制在 10 辆及以下;超出以上数量范围的需按正常认证模式进行认证。每批次进口同型号产品(10 辆及以下)抽取一台样品按照以下表检验项目 2 进行全项目检测,其余部分车辆在确保产品

4、一致性基础上按照下表检验项目 1 要求进行台台检测;摩托车小批量检测项目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标准检验项目 1检验项目 2 备注1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16735-2004 2 车辆标记 GB 7258-2004 考核中文、标志、内容3 外廓尺寸 GB7258-2004 4 侧倾稳定角 GB7258-2004 5 车速表校核 GB7258-2004 6 转向装置 GB7258-2004 7 整车前照灯性能 GB7258-2004 / 8 安全防护装置 GB7258-2004 9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GB153651994 10 驻车性能 GB7258-2004 11 无线电骚

5、扰特性 GB 140232006 / 12 排气污染物(I型试验)GB146222007GB18176-2007/ 13 制动性能 GB20073-2006 / 14 后视镜安装GB 17352-1998GB7258-2004 15 转向锁止防盗装置 GB 17353 -1998 16 喇叭声级GB 15742-20013.1.1、3.1.2、3.1.3、4.1./ 217 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 GB18100-2000 18 外部凸出物 GB20074-2006 注:”/”表示不做检验, “” 表示需做检验。同批报检发动机超过 50 台,禁止进口,必须取得 CCC认证;同批报检发动机超过

6、10 台,少于 50 台,每种型号抽取样品按照认证实施规则进行全项目检测,其余部分发动机在确保产品一致性基础上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台台检测;同批同型报检不超过 10 台,每台发动机按照以下检测要求进行台台检测; 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小批量进口抽样检验方案序号检验项目 检验要求1 起动性能 发动机起动性能按 GB/T5363-1995 中 4.1 进行测量,起动时间不大于 15.0s。2 怠速性能 发动机怠速性能试验方法按 GB/T5363-2002 中 4.2进行测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发动机在规定怠速转速下能稳定运转 10min,其怠速波动率不大于15%,突开节气门后,发动机不熄火。3 怠速污染物

7、发动机怠速污染物应按 GB/T5466-93 进行测量,应符合 GB14621 的规定。检测机构分工:天津口岸、大连口岸进口由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承担检测任务;上海口岸由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承担;深圳、广州黄埔口岸及其他口岸由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西安)和重庆机动车检测中心承担。其中,全项目检测必须在指定实验室进行,部分检测项目可以由指定检测实验室利用口岸实验室在取得认可资格并经过我委同意条件下开展检测。五、消防车产品同批报检车辆超过 10 辆,禁止进口,必须取得 CCC 认证;同批报检车辆不超过 10 辆台台检测,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为该产品对应的 CCC 认证实施规

8、则中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六、汽车安全带同批报检数量超过 50 条禁止进口,必须取得 CCC 认证;同批不超过 50 条,在该批次中每种型号随机抽取两套样品进行下列试验:1常规检验: 按照标准中 4.2.1.1 条的规定:安全带的硬件,如带扣、调节装置、连接件等,不得有导致易于磨损或割伤织带的锐边。2腐蚀试验: 按照标准中 4.2.1.2 条的规定:在经 5.2 的腐蚀试验后,不允许出现可能影响正常功能的变质和由有经验的检验人员能用肉眼观察到的明显腐蚀。3带扣的检验: 按照标准中 4.2.2.2 进行检验的项目有: 无论车辆处于什么位置,即使带扣不受力,也应保持锁止状态。不能存在偶然或用小于 10

9、N 的力打开带扣的可能性;带扣应通过按压按钮或某个类似装置来开启;带扣按钮的面积: 对于封闭环式带扣:面积不小于 450mm2, ,宽度不小于15mm;对于非封闭环式带扣:面积不小于 250mm2, ,宽度不小于10mm;带扣按钮颜色应为红色,带扣其他部分不得呈红色;按照标准中 4.2.2.3 进行检验的项目有:按照标准中 5.5.3 条的规定将两套完整的安全带总成样品置于-10C 1C 的低温箱内 2h,从低温箱取出后,带扣互相配合的部分应用手啮合到一起,带扣应能正常工作。4刚性构件的静强度检验: 带扣按照标准中 4.2.2.6 条的规定:带扣应按 5.5.1(对于双带扣按 5.5.5)的要

10、求进行载荷试验。承受规定的负载时,带扣不得断裂、严重变形或自行开启; 调节装置按照标准中 4.2.3.3 条的规定:全部调节装置应按 5.5.1 进行强度试验,在承受规定载荷时(9800N),不得出现断裂和脱开; 连接件和高度调节器按照标准中 4.2.4 条的规定:连接件应按 5.5.1 和 5.1.2 的规定进行强度试验,安全带高度调节器应按 5.1.2 的规定进行强度试验,在承受规定载荷时(14700N)作用下,不应破裂和脱开;卷收器按照标准中 4.2.5 条的规定:卷收器应按5.5.1(9800N)和 5.5.2 (14700N)进行强度试验,卷收器应能承受的规定载荷; 5预紧装置按照标

11、准中 4.2.6.1 条的规定:在经受 5.2 规定的腐蚀试验后,预紧装置应能正常工作(该条可以与前面的 2.腐蚀试验一起试验和判定) ; 火药式预紧装置按照标准中 4.2.6.3.1 条的规定:在按 5.9(60C 5C 的温度下保持 24h, 将温度升至 100C 5C 保持 24h, 接着在-30 C 5C 温度下保持 24h)规定进行环境试验后,预紧装置不能因温度原因而起作用,装置应正常工作。同批次其余安全带每条按以下检测要求进行检测:1.查看安全带的标志和出厂合格证; 2.查看安全带的型号和外观结构是否相同; 七、汽车整车接受检测认证模式申请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贸

12、易政策相关规定中对进口汽车的要求。同批同型号报检车辆超过 5 辆,禁止进口,必须取得 CCC认证;初次申请时提交 VIN 和发动机号须与送样检测时一致,如因商业原因实际车辆发生变更,申请人须按程序重新提交申请,有关直属局重新为其办理相关手续。VIN 不符合国标 GB16735 的乘用车产品不受理其申请,用于生产、检测、监测、电视转播等特殊工程车,有关直属局可在有关省部级政府部门主管司厅局或地市级人民政府(厅局级)出具的特殊用途证明函件的前提下,受理其申请。相关直属局应建立专项信息系统,提高透明度,防止同一车辆在各口岸重复申报等异常情况出现。每辆申请车辆均需按照以下项目检测要求进行检测;汽车产品

13、检测处理程序检测项目 :对于侧翻稳定角、转向装置、制动装置、前方视野、后视镜安装、燃油系统及排气管、护轮板、防护装置、客车结构、噪声、整车及发动机排气污染物、含氟物质、汽车罩盖锁、防盗装置、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汽车定置噪声等项目,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即禁止入境。除用于特种作业和检测运输用途的车辆,汽车尺寸、轴荷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境。对于图形标志、车速表分度值等难于整改,用户熟悉后不影响安全使用的,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使用说明,申请人及用户声明承担由此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及产品注册问题的基础上,允许入境。对于其它项目,检测结果如不符合标准要求,允许申请

14、人进行整改,整改后经检测机构确认合格,方可入境。对于车辆除霜、除雾性能、总质量大于 3.5 吨车辆的发动机排气污染物等项目,申请人需要向检测机构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由检测机构进行资料审查。如申请人无法提供资料,需要对相关项目进行实际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方可入境。 汽车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检测项目 适用范围序号 项 目 名 称 依据标准 M1 M2 M3 N1 N2 N3 O备 注1 汽车标记、VIN GB 7258-2004GB 16735-2004 * * * * * * *2 汽车尺寸、轴荷和质量 GB 7258-2004GB 1589-2004 * * * * * * *3 侧倾稳定角 G

15、B 7258-2004 * * * * * *4 转向装置 GB 17675-1999 * * * * * *制动装置 GB 12676-1999 * * * * * * *5 制动 ABS GB/T 13594-2003 * * * * 装置、结构审查6 驾驶员前方视野 GB 11562-1994 *7 后视镜安装 GB 15084-2006 * * * * * *8 风窗玻璃除霜装置 GB 11556-1994 * 资料审查9 风窗玻璃除雾装置 GB 11555-1994 * 资料审查刮水器装置 GB 15085-1994 * * * * * *10刮水器性能 GB 15085-1994 *11 照 明 与 信 号 装 置 安 装 GB 4785-2007 * * * * * * *前照灯位置和强度 GB 7258-2004 * * * * * *12前照灯配光 GB 4599-1994 * * * * * *每 灯 丝 ( 可进 行 整 车 光型 检 测 )13 车速表 GB 15082-2008 * * * * * *14 电喇叭装车性能 GB 15742-2001 * * * * * *15 图形标志 GB 4094-1999 * * * * * *16 燃油系统及排气管 GB 7258-2004 * * * * * *17 护轮板 GB 7063-1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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