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类)一、审批对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扬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三、申请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3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4建筑工程设计方案;5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6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意见或批复;7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及附件、方案审查通知书中要求的材料;8按照规定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需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9属于原有建筑改建、扩建的,需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四、申请表格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可向我局各规划窗口索取,或至“http:/ /材料表格”中下载。五、受理部门及时间依据扬州市规划局规划管理职责划分实施办法进行划分,具体包括: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联系电话:87961616,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广陵区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分局窗口,联系电话:87022653,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邗江区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分局窗口,联系电话:87896928,受理时间:夏季每周一至周五 8:30-11:45,14:15-17:00),冬季 8:30-11:45, 13:45-1
3、7:00;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分局窗口,联系电话:87962327,受理时间:夏季每周一至周五9:00-12:00,15:00-18:00,冬季每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30,春秋季每周一至周五9:00-12:00,14:30-18:00;江都区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分局窗口,联系电话:86978323,受理时间:夏季每周一至周五9:00-12:00,14:30-17:30,冬季每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春秋季每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30。六、办理程序公示,告知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举行听证
4、等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七、收费无。八、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手续齐备,10个工作日办结(建设单位交费、放线、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内)。九、咨询方式咨询电话:0514-87961616;邮寄地址: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扬州市市民中心2号楼C厅规划窗口;网上办理链接:http:/221.181.158.13:9086/epoint-web-zwdt/epointzwdt/pages/onlinedeclaration_js/onlinedeclaration十、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途径短信提醒:系统主动向预留手机号码发送项目办件进展;咨询电话:0514-87961616
5、。十一、监督投诉渠道监督电话:0514-87321259;邮箱:十二、下一步告知1项目竣工后,向规划部门申请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予以核实;2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十三、重点提示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仅作为工程招投标、办理项目开工手续以及施工过程管理的依据,不作为办理竣工备案及领取房屋产权证件的依据。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有效期为一年,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局书面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失效,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注销。3临时建设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我局书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未获批准的,该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注销。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4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房屋项目的规划管理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