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建设工程检(监)测合同项目计划名称: 工程名称:康王路下穿流花湖隧道工程高支模监测服务发包人:合同编号:试验检(监)测单位(承包人):合同编号:签订日期 :2018 年 月 日2目 录第 1 篇 合同协议书第 2 篇 中标通知书第 3 篇 合同条款第 4 篇 工程建设项目检测廉政责任书第 5 篇 技术条件及检测要求第 6 篇 招标文件(含答疑澄清文件及服务清单)第 7 篇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第 8 篇 已标价的检测服务清单第 9 篇 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3第 1 篇 合同协议书项目名称: 一、试验检(监)测任务范围:1.工作内容: 由发包人指定的具有质量监控作用的抽检项目以及为工程验收提供依据的
2、试验和试验检(监)测项目 。检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水平位移沉降轴力倾角等相关监测项目,出具监测报告(监测内容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为准)。2.服务周期:从检测单位进场至所有服务项目完成为止。服务周期为 天。部分检测内容须待场地问题解决后方能开始实施,服务周期必须满足实际施工要求。二、本协议书于 2018 年 月 日由广州市市政园林工程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发包人” )为一方与 (以下简称“试验检(监)测单位” )为另一方签订。三、鉴于发包人已确认试验检(监)测单位履行 服务项目 试验检(监)测服务,对本试验检(监)测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控制,并已接受试验检(监)测单位为履行该项服务所提交的投标书
3、,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和权利,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1、本协议书的词句和用语均具有以下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2、下列文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1)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或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4)合同条款;(5)技术条件;(6)图纸;(7)招标文件(含答疑资料);(8)投标文件及其附件;(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43、基于下文提及的发包人对试验检(监)测单位的支付,试验检(监)测单位特在此立约:保证遵照本协议书的规定履行服务。4、本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小写)
4、:¥ 元(大写): 。包括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工作内容所需要的直接和间接的一切费用。5、如发生变更,变更办法执行检测期间适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变更管理办法。最终合同结算价以市财政局或项目主管单位审核为准。6、试验检(监)测单位与发包人签定合同时使用的“开户银行名称、帐户名称(简称户名)及帐号”必须与投标书附表中所填写的“开户银行名称、帐户名称(简称户名)及帐号”一致、且签定后非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合同授予、有权停止工程款的拨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7、本协议书正本一式贰份,发包人、试验检(监)测单位各执一份;协议书副本十份,发包人执四份,试验检(监)测单位执六份,
5、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业主单位: 试验检(监)测单位:(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帐号:5第 2 篇 中标通知书6第 3 篇 合同条款1、定义下列词句和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1.1 项目:发包人建设工程和委托试验检(监)测单位提供试验检(监)测的对象。1.2 工程名称: 服务项目。1.3 服务:试验检(监)测单位根据试验检(监)测合同承担的工作,亦称试验检(监)测服务。1.4 发包人:委托试验检(监)测单位提供试验检(监)测服务的法
6、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本工程发包人为:广州市市政园林工程管理中心 。1.5 试验检(监)测单位(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提供试验检(监)测服务并具有试验检(监)测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本合同试验检(监)测单位为: 。1.6 一方:发包人或试验检(监)测单位。双方:发包人和试验检(监)测单位。1.7 试验检(监)测合同:发包人与试验检(监)测单位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证本工程试验检(监)测服务所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协议书中规定各部分内容组成。1.8 投标文件:被发包人认可并接受的试验检(监)测单位提交的试验检(监)测项目投标书。2、试验检(监)测单位的义务2.1 试验检(监
7、)测服务的义务:试验检(监)测单位必须按照如下规定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履行与项目有关的试验检(监)测服务。2.1.1 试验检(监)测服务的依据:建筑工程相关的试验检(监)测规程及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本合同内的技术条件,若市政工程中没有试验检(监)测标准可按建筑工程相关标准执行;发包人和试验检(监)测单位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书及附件;政府和发包人的其他指令。2.1.2 试验检(监)测服务范围:由发包人指定的具有质量监控的抽检项目以及为工程验收提供依据的试验和试验检(监)测项目。2.2 试验检(监)测服务质量:2.2.1 试验检(监)测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建筑工程相关的试验检(监)测规程及其
8、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本合同的技术条件来开展进行试验检(监)测工程;由于检7(监)测单位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窝工,由检(监)测单位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不得向发包人和建设单位收取其他费用;2.2.2 在签署合同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试验检(监)测工作方案,经审批后实施,检(监)测数据应按市建委文件要求实施实时上传。2.2.3 试验检(监)测工作需在发包人提供经发包人和监理确认的相关资料后 24 小时内到场检(监)测,并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不能影响工程其他工序的实施。若不能按发包人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检(监)测的,则每违约一次扣罚 5000 元。在完成检(监)测的
9、 1 天内(经发包人许可 3 天内)将检(监)测结果以电子文件或书面形式通知现场监理人员及发包人,并完成检(监)测工程 7 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检(监)测试验报告,报告一式三份交监理工程师签验,10 个工作日内提交最终成果报告,报告一式捌份,检(监)测单位对所提交的报告及技术数据负责;若未按时提交,将按合同额 10%予以处罚,同时将上报市建委,予以不良业绩记录登记与通报。2.2.4 提交的检(监)测试验报告应具有法定效力。2.2.5 由于试验检(监)测单位原因造成工程检(监)测返工或增加工作量,发包人不另外支付。2.2.6 如果检(监)测结果不合格,试验检(监)测单位有义务及时通知监理负责人和发
10、包人。在未收到发包人书面意见前,试验检(监)测单位有义务提醒施工单位必须得到发包人同意继续施工的通知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2.2.7 发包人要求试验检(监)测单位必须参加的会议,试验检(监)测单位必须安排发包人要求的人员到会,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到会者,累计超过 5 次(注:参加会议次数以会议纪要签到为准),发包人有权按 1000 元/每人次对试验检(监)测单位进行追加处罚。2.2.8 本合同完成后,试验检(监)测单位应提交一份完整的检(监)测成果报告及与发包人进行现场核算。2.3 试验检(监)测人员2.3.1 试验检(监)测人员必须能够适应试验检(监)测合同规定的试验检(监)测服务工作,其全部试验检
11、(监)测人员的资质在投标文件中详细描述并得到发包人的认可。试验检(监)测人员必须如实按投标人员组织架构人员配备,若出现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发包人将有权调整检(监)测工作量,并按合同额 20%罚款,同时上报市建委,予以不良业绩记录登记与通报。82.3.2 为了履行试验检(监)测服务,试验检(监)测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发包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该授权代表同时为本项目现场负责人,本工程授权代表为 。2.3.3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试验检(监)测单位更换不能按照试验检(监)测合同的规定履行试验检(监)测合同的试验检(监)测人员,对违反试验检(监)测合同对发包人或工程造成损失或不
12、良影响的试验检(监)测人员,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到清退;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3.4 即使是发包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试验检(监)测人员,其代替的试验检(监)测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发包人的认可。2.4 保密未经发包人的书面同意,试验检(监)测单位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工程、本试验检(监)测合同有关的资料。2.5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发包人委托其他建设管理单位承担本工程部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试验检(监)测单位必须按本合同约定接受建设管理方授权范围内的管理。如发包人发现试验检(监)测单位不服从管理的,按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罚。3、发包人的义务3.1 试验检(监
13、)测工作条件发包人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试验检(监)测单位自行解决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须的工作必要设施。其费用已列入投标报价。3.2 资料发包人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发包人在试验检(监)测合同生效之日 3 天之内,向试验检(监)测单位免费提供与试验检(监)测服务有关的资料。3.3 代表发包人指定一名授权代表 与试验检(监)测单位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 7 天通知试验检(监)测单位。3.4.授权通知发包人必须将履行试验检(监)测服务的试验检(监)测单位及发包人授予试验检(监)测单位的权利,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4、责任和保障4.1 试验检(监)测单位的
14、赔偿责任9试验检(监)测单位违反合同的规定,或因其职员失职、渎职并因此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向发包人赔偿,直至终止合同,追究责任。试验检(监)测单位对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根据诉讼结果承担责任。如果试验检(监)测单位与发包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负责任或连带责任时,应按比例计算赔偿。试验检(监)测单位的上述责任赔偿,应按照下列的规定办理:赔偿金 = 投标报价试验检(监)测单位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另外,试验检(监)测单位的赔偿上限不超过该次试验检(监)测项目(即造成经济损失这一分项工程试验检(监)测项目)投标报价的 3 倍。4.2 发包
15、人的赔偿损失发包人违反试验检(监)测合同的规定并造成试验检(监)测单位经济损失的,将据实向试验检(监)测单位赔偿:赔偿金=试验检(监)测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贴偿上限不超过合同价)4.3 赔偿责任的期限发包人或试验检(监)测单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经济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4.4 保障试验检(监)测单位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发包人应保障试验检(监)测单位免受因履行本试验检(监)测合同而引起的外界干扰。4.5 违约责任:试验检(监)测单位未能按时完成结算资料的编制除非甲方同意外,试验检(监)测单位按每延后一天罚 1000 元/天。5、试验检(监)测合同的生效、终
16、止5.1 试验检(监)测合同的生效试验检(监)测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计。5.2 试验检(监)测合同的终止试验检(监)测合同的终止和失效的时间,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完成及结算完成后为止。试验检(监)测合同失效后,双方均不再受本合同的约束。5.3 转让和分包5.3.1 没有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试验检(监)测合同规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利予以转让。105.3.2 没有发包人的同意,试验检(监)测单位不得将试验检(监)测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6、试验检(监)测服务的费用和支付6.1 试验检(监)测服务费用试验检(监)测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和内容按照招标文件中的约定及投标文件的报
17、价,为总价包干。6.2 试验检(监)测服务费用支付方式和时间6.2.1 发包人按广州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建计【2012】686 号文)及相关规定,并按市建委工程实施期间适用的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进行支付。6.2.2 试验检(监)测服务费用按形象进度支付。(1)完成基坑工程验收,支付合同价 10%;(2)完成主体结构验收,支付至合同价 60%;(3)完成竣工验收,支付至合同价 80%。6.3 工程结算及结算款支付:6.3.1 试验检(监)测单位在工作完成后 60 天内编制结算书交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监理于 30 天内完成审
18、核,再报发包人审核,后送项目结算终审单位审定,发包人按照广州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支付剩余结算款。6.3.2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51 号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该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6.3.3 结算金额经终审部门审定后,支付至结算价的 100%。6.4 货币及支付方式发包人支付试验检(监)测单位履行试验检(监)测服务的费用的货币为人民币。在规定的支付期限以人民币的形式转帐结算。7、新增项目属于本项目的新增检测项目,由试验检(监)测单位负责实施,合同价款不作调整,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非检测单位原因造成检测不合格而增加检测工作的,另行增加检测费用。8、其他8.1 合同双方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