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欢迎下载青海省2017年工伤赔偿标准根据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第二十六条职工受伤用人单位应将其及时送往工伤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到工伤医疗机构就医。在外地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伤害之日起15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医疗目录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超出工伤医疗目录的项目应征得工伤职工或家属的同意,费用由工伤职工承担。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按实际住院天数每天发给15元的伙食补助费。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往返交通费按硬卧以下标准凭票据报销(不包括出租车票); 住院前住宿费按不超过三天,每天标准不高于150元报销,住院治疗期间按规定报销; 转外就医按实际天数每天发给 30元的伙食补助费。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部分自理。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含革命伤残军人旧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