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欢迎下载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反悔如何处理案情介绍:陈某某(女)和刘某某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婚前刘某某有坐落在江西省金溪县某村四间平房,婚后双方将四间平房中的东首二间升建了楼上一层。2009年7月8日双方在金溪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双方现居住房屋归儿子所有。2010年1月21日陈某某向金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和刘某某在2009年7月8日订立的离婚协议中的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现要求分得坐落在金溪县某村的二间两层砖混结构楼房中的一间、两间平房中的一间。审理结果: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即若无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财产分割协议与身份关系有关,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但是也不能忽视的是,财产分割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同样应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否则,婚姻法及相关法律中未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