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欢迎下载中旬刊2013年第04期摘 要 根据海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国海商法中对于船舶留置权作出了受偿顺序先于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并将享有船舶留置权的主体限定为造船人和修船人。但如今物权法出台已久,实践当中出现了诸多其他类型的船舶留置权并得以存续。笔者认为这样的现状需要我们将这些新出现的其他类型船舶留置权一并纳入到船舶留置权的范围中,形成一个广义的船舶留置权,以期建立新的有关船舶留置权制度。本文共分了三个板块来阐述更为完整的船舶留置权制度,并将其与民法上的留置权制度和其他各国的船舶留置权受偿顺序制度进行了对比。进一步讨论现阶段海商法中有关船舶留置权受偿顺序制度的合理性,以期推进海商法体系中船舶留置权制度的完善。关键词 船舶留置权 船舶优先权 船舶抵押权 物权 公平原则一、留置权制度的基本理论简述船舶留置权是由海商法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体的一种特别法留置权,是民法上留置权的下位概念。笔者在本文中首先对民法上的留置权做出探讨,以期更进一步有的放矢的明晰其下位的船舶留置权概念。(一)留置权制度的起源留置权作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其历史并不悠久,在世界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