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欢迎下载农村住宅建设管理严格控制城区外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住宅建设,严禁新占地住宅建设。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镇、乡、村庄规划,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利益,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要严格执行宅基地标准,引导农民建楼房,不交出多余宅基地的住户不得新建新房,加强空心村改造。严格控制城区范围内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设村民住宅。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现状建筑,原则上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改建房屋只限于危房,因房屋安全或居住功能存在严重问题,且该建筑没有列入当年改造计划的,需持有房管部门的危房鉴定报告,经业主征得四邻及所在村委会或社区同意并报所在镇、街道办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在原址、按原层数、原面积进行改建或修缮,不得增加建筑面积,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的基底、形体和高度等。对于相关政府部门已出具征收规划条件的村庄和旧城区,近期将实施拆迁改造的,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原则上不再许可改造申请,建议申请人采取维修加固方式妥善解决存在问题。个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屋顶排水朝向本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