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 有 效 保 护 和 合 理 利 用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 进 一 步 规范 建 设 项 目 压 覆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管 理 工 作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矿 产 资 源 法 、 山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产 资源 法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二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单 独 选 址 建 设 项 目和 市 、 县 (市 、 区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 以 下 简 称
2、 “规 划 ”)确 定 的 城 镇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压 覆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的 审 批 管 理 。第三条 本 办 法 中 的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是 指 矿 产 资 源 开 采 登记 管 理 办 法 附 录 所 列 34 个 矿 种 及 本 省 优 势 矿 产 ( 附 件 1) 。本 办 法 中 的 已 查 明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是 指 经 地 质 勘 查 工 作 发 现并 经 评 审 备 案 的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压 覆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是 指 在 当 前 技 术 经 济 条 件 下 , 因 建 设 项目 实 施 后 导 致 其 压 覆 区 内 已
3、查 明 的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不 能 开 发 利 用 。- 2 - 第四条 建设项目压 覆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由 省 级 以 上 国 土 资 源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第二章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第五条 单 独 选 址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前 , 建 设 单 位 应 向 县 级 以上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查 询 拟 建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的 矿 产 资 源 规划 、 矿 产 资 源 分 布 和 矿 业 权 设 置 情 况 ( 附 件 2) 。 经 查 询 , 建设 项 目 压 覆 范 围 内 有 已 查 明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的 , 建
4、 设 单 位 应 调 整选 址 方 案 , 不 能 另 行 选 址 的 , 要 统 筹 兼 顾 矿 产 资 源 的 保 护 和 项目 建 设 , 避 免 压 覆 或 者 尽 量 少 压 覆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第六条 市 、 县 ( 市 、 区 )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编 制 、 修 改调 整 涉 及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的 , 本 级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规 划编 制 阶 段 应 当 根 据 当 地 已 查 明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储 量 分 布 状 况 和 矿产 资 源 规 划 情 况 , 充 分 考 虑 城 镇 建 设 发 展 和 保 护
5、 重 要 矿 产 资 源的 关 系 , 合 理 确 定 城 镇 发 展 方 向 、 新 增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布 局 和 合理 确 定 城 镇 规 划 区 。第七条 建 设 项 目 压 覆 范 围 或 者 城 镇 规 划 区 内 有 已 查 明 重要 矿 产 资 源 的 ,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可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或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编 制 建 设 项 目 压 覆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评 估 报 告 ( 以 下 简 称 评 估 报 告 , 编 写 提 纲 见 附 件 3) , 提 交 省 国 土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专
6、家 审 查 。- 3 -第八条 未 经 省 级 以 上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建 设单 位 不 得 压 覆 已 查 明 的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 确 需 压 覆 已 查 明 重 要 矿产 资 源 的 , 应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 办 理 压 覆 矿 产 资 源 储 量 登 记 手 续 。炼 焦 用 煤 、 富 铁 矿 、 稀 土 、 钼 、 钾 盐 、 金 刚 石 等 矿 产 资 源储 量 规 模 在 中 型 以 上 的 矿 区 原 则 上 不 得 压 覆 , 但 国 务 院 批 准 的或 者 国 务 院 组 成 部 门 按 照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7、 批 准 的 国 家 重 大 建 设 项目 除 外 。第九条 已 批 准 建 设 项 目 压 覆 的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 各 级 国 土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不 得 设 立 矿 业 权 。第十条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可 不 作 压 覆 处 理 , 不 办 理 压 覆 矿产 资 源 储 量 登 记 手 续 :( 一 ) 经 论 证 , 建 设 项 目 压 覆 范 围 或 者 规 划 区 与 矿 业 权 范围 重 叠 但 不 影 响 正 常 勘 查 、 开 采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的 ;( 二 ) 被 压 覆 的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暂 不 开 采 , 将 来 开
8、 采 时 采 用先 进 的 开 采 方 法 , 编 制 开 采 技 术 方 案 , 经 论 证 、 批 准 后 实 施 ,不 影 响 建 设 项 目 正 常 运 行 的 , 并 且 建 设 项 目 法 人 与 矿 业 权 人 签订 了 有 关 协 议 的 ;( 三 ) 矿 山 企 业 在 本 矿 区 范 围 内 的 建 设 项 目 压 覆 重 要 矿 产资 源 且 不 影 响 其 他 矿 业 权 人 勘 查 、 开 采 的 。- 4 - 第十一条 建 设 项 目 压 覆 范 围 或 者 规 划 区 内 无 矿 业 权 设 置 、无 查 明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的 , 建 设 单 位 向 项
9、 目 所 在 地 县 、 市 两 级 国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查 询 后 , 将 查 询 表 报 省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部 门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须 报 国 务 院 审 批 的 , 由 省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部 门 出 具 不 压 覆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的 证 明 文 件 。第十二条 建 设 项 目 压 覆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的 压 覆 范 围 确 定 和资 源 储 量 估 算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技 术 规 范 、 规 程要 求 。第三章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程序第十三条 压 覆 下 列 已 查 明
10、 的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 由 省 国 土 资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审 核 , 报 国 土 资 源 部 审 批 :( 一 ) 压 覆 石 油 、 天 然 气 、 放 射 性 矿 产 的 ;( 二 ) 压 覆 矿 产 资 源 开 采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附 录 所 列 34个 矿 种 累 计 压 覆 查 明 资 源 储 量 达 到 大 型 矿 区 规 模 以 上 , 或 矿 区查 明 资 源 储 量 规 模 达 到 大 型 并 且 压 覆 资 源 储 量 占 三 分 之 一 以 上的 。- 5 -第十四条 压 覆 下 列 已 查 明 的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 由 省
11、 国 土 资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 一 ) 本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以 外 的 重 要 矿 产 ;( 二 ) 本 省 优 势 矿 产 。第十五条 建 设 项 目 压 覆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审 批 , 应 当 提 交 以下 材 料 :( 一 ) 建 设 项 目 压 覆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审 批 的 申 请 文 件 ; ( 二 ) 建 设 项 目 立 项 及 批 准 文 件 ( 项 目 建 议 书 或 初 步 设 计批 准 文 件 、 备 案 证 明 、 核 准 意 见 、 投 资 计 划 等 ) ;( 三 ) 建 设 项 目 压 覆 重 要 矿 产 资
12、源 评 估 报 告 ;( 四 ) 涉 及 矿 业 权 且 有 查 明 资 源 储 量 的 , 需 提 供 与 矿 业 权人 的 补 偿 协 议 或 矿 业 权 人 同 意 项 目 建 设 的 意 向 书 ;( 五 ) 建 设 单 位 关 于 资 料 真 实 性 的 书 面 承 诺 ;( 六 ) 评 估 报 告 编 制 单 位 关 于 资 料 真 实 性 的 书 面 承 诺 ;( 七 ) 建 设 项 目 压 覆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查 询 表 。第十六条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编 制 、 修 改 调 整 时 , 建 设 用地 规 划 范 围 压 覆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的 ,
13、应 向 省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门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一 ) 市 、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出 具 的 压 覆 重 要 矿 产 资源 申 请 文 件 ; - 6 - ( 二 )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图 ;( 三 ) 规 划 区 压 覆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的 评 估 报 告 ;( 四 ) 规 划 单 位 关 于 资 料 真 实 性 的 书 面 承 诺 ;( 五 ) 评 估 报 告 编 制 单 位 关 于 资 料 真 实 性 的 书 面 承 诺 ;( 六 ) 涉 及 矿 业 权 的 , 提 供 矿 业 权 人 同 意 设 置 规 划 区
14、 的 意向 书 。第十七条 凡 符 合 审 批 要 求 的 压 覆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申 请 , 省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做 出 准予 压 覆 或 者 不 准 压 覆 的 意 见 , 并 通 知 建 设 单 位 和 设 区 的 市 国 土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由 设 区 的 市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通 知 相关 矿 业 权 人 。第十八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在 收 到 同 意 压 覆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的 批复 文 件 后 4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持 国 土 资 源 行
15、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该 项 目批 准 压 覆 的 文 件 和 项 目 立 项 批 准 文 件 , 到 省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部 门 办 理 压 覆 矿 产 资 源 储 量 登 记 手 续 。第十九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时,应通知相应矿 业 权 人 在 45 个 工 作 日 内 到 原 发证 机 关 办 理 相 应 的 勘 查 区 块 或 者 矿 区 范 围 变 更 手 续 。 逾 期 不 办理 的 , 由 原 发 证 机 关 直 接 进 行 勘 查 区 块 或 矿 区 范 围 调 整 , 并 告知 矿 业 权 人 。第四章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
16、- 7 -第二十条 建 设 项 目 法 人 是 压 覆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补 偿 的 主 体 ,负 责 建 设 项 目 压 覆 矿 业 权 人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的 补 偿 事 宜 。第二十一条 建 设 项 目 压 覆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已 设 置 矿 业 权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与 矿 业 权 人 签 订 协 议 , 协 议 应 包 括 矿 业 权 人 同 意 放弃 被 压 覆 矿 区 范 围 及 相 关 补 偿 内 容 。第二十二条 建 设 项 目 压 覆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补 偿 应 遵 循 自 愿 、合 法 、 平 等 的 原 则 , 由 建 设 项 目
17、法 人 与 矿 业 权 人 之 间 自 行 协 商 ,签 订 压 覆 矿 产 资 源 补 偿 协 议 。 补 偿 方 式 参 照 以 下 原 则 确 定 : ( 一 ) 有 偿 取 得 矿 业 权 的 , 补 偿 矿 业 权 人 被 压 覆 区 域 内 保有 的 已 查 明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在 当 时 应 缴 纳 的 价 款 和 勘 查 投 资 。( 二 ) 无 偿 取 得 矿 业 权 的 , 只 补 偿 矿 业 权 人 被 压 覆 区 域 内的 勘 查 投 资 。( 三 ) 压 覆 采 矿 权 范 围 内 已 建 的 开 采 设 施 投 入 和 搬 迁 相 应设 施 的 , 补 偿
18、直 接 经 济 损 失 。( 四 ) 由 于 建 设 项 目 压 覆 需 关 闭 矿 山 的 , 应 开 展 资 源 和 资产 评 估 。 资 源 评 估 指 剩 余 资 源 储 量 价 款 评 估 ; 资 产 评 估 包 括 井下 资 产 和 地 面 资 产 。- 8 - 第二十三条 建 设 项 目 压 覆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补 偿 双 方 协 商 有争 议 的 , 由 双 方 共 同 认 可 的 评 估 机 构 进 行 评 估 , 评 估 结 果 可 作为 补 偿 依 据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压 覆 已 查 明 非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或 者 压 覆 范 围 内已 设 探
19、矿 权 尚 未 查 明 资 源 储 量 的 , 由 建 设 单 位 和 矿 业 权 人 自 行协 商 解 决 。第二十五条 本 办 法 自 2016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 有 效 期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 附 件 : 1.山 东 省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目 录2.建 设 项 目 压 覆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情 况 查 询 表3. 项 目 压 覆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评 估 报 告 编 写 提 纲 - 9 -附件 1山东省重要矿产资源目录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 34 个矿种目录1.煤 2.石油 3.油页岩 4.烃类天然气 5.二氧化碳气 6
20、.煤成(层)气 7.地热 8.放射性矿产 9.金 10.银 11.铂 12.锰 13.铬 14.钴 15.铁 16.铜 17. 铅 18.锌 19.铝 20.镍 21.钨 22.锡 23.锑 24.钼 25.稀土 26.磷 27.钾 28.硫 29. 锶 30.金刚石 31.铌 32.钽 33.石棉 34.矿泉水二、山东省优势矿产1.石墨 2.石膏 3.膨润土 4.水泥用灰岩- 10 - 附件 2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查询表填报单位: 年 月 日项目名称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项目选址拐点坐标矿区(井田)简况 压覆范围拐点坐标名称矿种矿床规模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调查结果有无矿权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意见年 月 日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意见年 月 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