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上海 市 宝 山 区 区 级 行 政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沪府令 49 号),参照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 28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区级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政法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区级行政 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区级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
2、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以及核销等。第四条 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第五条 区财政局、区级行政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 规定权 限对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第六条 区级行政单位涉及科技成果处置的相关事项按照国家、本市和本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区级行政单位应当依据审批主体对国有资产处置事2项的批复,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区级行政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3、。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第二章 处置范围、权限和基本流程第九条 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一)超标准配置或者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须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六)无法维修或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第十条 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区级行政单位处
4、置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不含构筑物,下同)以及货币资金,经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视同主管部门,下同)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区级行政单位处置单价(账面余额)在 50 万元(含)以上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一级预算3单位处置单价(账面余额)在 50 万元(含)以上的国有资产,经单位领导集体决策后报区财政局审批。除上述(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区财政局授权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于批复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区财政局备案。主管部门授权区级行政单位自行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当由主管部门汇总并于次月月底前向区财政局备案。第十一条
5、区级行政单位处置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国有资产,应按照“ 单位申报主管部 门审核区财政局预审单位处置主管部门确认区财政局核准”的流程办理:(一)单位申报。区级行政单位申请处置国有资产,须填报上海市宝山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按规定须要评估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现场查验实物并评估价值。区级行政单位应当将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 90%的,按规定权限报区财政局或主管部门重新备案后方可交易。(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处置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后,正式行文报区财政局审批
6、。处置土地、房屋和车辆,须附区机管局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三)区财政局预审。区财政局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预审,并出具预审结果告知书。预审结果告知书仅表示是否同意处置资产,不作为单位销账的依据。对按规定须要进行评估的处置事项,应当同时办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手续。4(四)单位处置。取得区财政局表示同意的书面意见后,区级行政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处置,并将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整理成册,上报主管部门。(五)主管部门确认。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报区财政局核准。(六)区财政局核准。区财政局对国有资产处置材料进行核准,并出具书面意见,区级行政单位据此进行账务处理。区级行政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
7、下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审批流程。第三章 无偿调拨(划转)条 12 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条 13 条 无偿调拨(划转)主要指行政单位之间、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第十四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拨的资产;(四)其他经批准须调拨(划转)的资产。第十五条 区级行政单位申请无偿调拨(划转)资产,应提交以下预审材料:(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5(二)上海市
8、宝山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及明细清单。(三)资产权属证明,如用地许可、工程决算副本、房地产权证、机动车行驶证、股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相关批文以及资产清查相关材料。(五)划入方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所属单位接受资产调拨的书面意见。(六)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六条 取得区财政局或主管部门表示同意的书面意见后,区级行政单位应尽快办理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并提交以下核准材料:(一)核准材料清单。(二)资产交接确认材料。(三)涉及权利人变更的,应提供权属变更证明。(四)本区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须提供划入单位的入账凭证复印
9、件。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6第十七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置换是指区级行政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第十八条 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公开拍卖、招投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十九条 区级行政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或置换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预审材料:(一)出售、出让、转让或置换申请文件。(二)上海市宝山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及明细清单。(三)资产权属证明,如用地许可、工程决算副本、房地产权证、机动车行驶证、股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10、(四)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五)出售、出让、转让或置换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出售、出让、转让或置换的原因、方式等。(六)出售、出让、转让或置换合同草案。(七)置换须提供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八)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报告、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说明等。(九)涉及房屋征收的,应提交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7(十)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条 取得区财政局或主管部门表示同意的书面意见后,区级行政单位应尽快办理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并提交以下核准材料:(一)核准材料清单。(二)资产处
11、置信息在本单位内部公示的证明材料。(三)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出具的交易记录,采用协议方式的,须提供交易完成的有关证明材料,如资产交接确认材料等。(四)处置收入上缴财政国库的相关单据。(五)涉及权利人变更或注销的,应提供权属变更或注销证明。(六)置换资产须提供换入资产的入账凭证复印件。第五章 报废、报损与核销第二十一条 报废是指对达到报废标准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第二十二条 报废标准分为最低使用年限标准和最低使用效率标准。(一)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不得低于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规定的折旧年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本部门固定
12、资产的类别,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最低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8(二)通用设备最低使用效率标准由区财政局制定。专用设备最低使用效率标准由各部门提出建议,报区财政局审核后确定。最低使用效率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三)报废标准确定后由区财政局于公开媒介进行公示,一个年度周期内不得变动。各部门如有追加最低使用效率标准的建议,应于每年 9 月份,向区财政局提出。标准修订后经公示,于次年的 1 月 1 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 对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确已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区级行政单位应当组织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技术部门的相关人员,按照最低使用效率标准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
13、出具书面意见。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从其规定。无法组织技术力量开展鉴定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二十四条 区级行政单位报废资产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回收机构进行公开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区级行政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应当提交以下预审材料:(一)报废申请文件。(二)上海市宝山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及明细清单。(三)资产权属证明,如用地许可、工程决算副本、房地产权证、机动车行驶证等凭据的复印件。9(四)报废单价(账面余额)在 50 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须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五)按规定须
14、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提供相关报告。(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办理房屋报废手续的,须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七)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六条 取得区财政局或主管部门表示同意的书面意见后,区级行政单位应尽快办理资产报废,并提交以下核准材料:1 核准材料清单。(二)资产处置信息在本单位内部公示的证明材料。(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废旧资产回收机构出具的实物交接凭证。(四)处置收入上缴财政国库的相关单据。(五)涉及权利人注销的,应提供权属注销证明。(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七条 强制报废资产、涉密资产、危险品、特殊专用设备的实物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 报损是指按照有
15、关规定对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第二十九条 区级行政单位申请资产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资产报损申请文件。10(二)上海市宝山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及明细清单。(三)能够证明资产权属的有效凭证。如盘点表、工程决算副本、房地产权证和机动车行驶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四)专项鉴证报告。(五)情况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六)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七)资产被盗的,应提供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八)须注销产权的,应提供相关证明。(九)处置收入上缴财政国库的相关单据。(十)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条 核销是指单位按照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资产进行核销的行为。第三十一条 区级行政单位申请核销货币性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核销货币性资产申请文件。(二)上海市宝山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及明细清单。(三)专项鉴证报告。(四)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