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街道旧城改造直街区块项目.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556106 上传时间:2018-10-19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7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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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余杭街道旧城改造直街区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1、征收目的根据区政府提出的城市有机更新的要求,实施“余杭街道旧城改造直街区块”项 目,有利于提升余杭街道城区城市面貌,改善居民的生活品质,提高城市配套功能,该项目为我区重点的民生工程、实事工程。二、征收范围东至木材市场,南至南渠河-南湖路,西至石 门塘,北至西险大塘(具体以规划红线为准,集体土地除外)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三)浙江省国

2、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五)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一)依法征收原则。依法征收,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二)依法补偿原则。依法公平补偿,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三)公开透明原则。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2作程序及安置房源。五、房屋征收补偿(一)补偿对象余杭街道旧城改造直街区块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二)评估机构确定1、评估机构由征收双方

3、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选举确定。2、投票方式仍无法确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公开摇号确定,同时委托公证机构监督公证。(三)补偿价值1、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评估确定。2、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和用途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未登记建筑由余杭街道按照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的规定认定后,以认定的结果为准。3、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由

4、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同一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六、个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一)货币补偿1、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32、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15 个工作日内将货币补偿款 50%支付给被征收人,余下的货币补偿款,凭被征收人取得街道核发的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单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二)房屋产权调换1、安置房源:期房安置,安置地点:余杭街道南湖酒厂地块、余杭街道中南区

5、块。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自行过渡,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周转用房。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止。搬迁之月即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3、安置用房的选房应在规定安置房源内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就近靠原则选定。(三)临时安置费、搬家费1、选择货币补偿:本区块的临时安置费为 30 元/月,搬家费为3000 元/户,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计算为自搬迁之月起 12 个月,搬迁之月即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搬家补助费按一次计发。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区块的临时安置费为 30 元/月,搬家费

6、为 3000 元/户,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计算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钥匙之日起至通知拿安置房钥匙当月后 6 个月止。因征收人的因素造成过渡期限延期的,超过时间部分(不含通知拿安置房钥匙当月后 6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区政府最新公布的政策标准二倍支付。安置房符合交付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他理由拒绝安置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二次计发。(四)征收补助及奖励标准1、选择货币补偿的4(1)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用房的,根据产权登记面积补助 2000 元/。(2)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再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20%的货币补贴,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 20%不足 10 万元的,货币补

7、贴按照 10 万元计算。(3)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包括余杭街道依法认定为视同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不足 48(不含 48,在余杭区另有住房的,包括农村自建房,一并计算入建筑面积)的按 48保底给予货币补偿。已享受过政府保障性住房的,不再给予保底安置。给予保底安置的,被征收人需提交夫妻双方无房查档证明原件、无农村自建房证明原件及未享受保障类住房政策证明原件。(4)配合征收签协且按时腾空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基础上每户每月奖励 500 元,时间计算为 12 个月。(5)被征收人按余杭街道规定时间进行评估的,奖励 1 万元/户;在签约期限内,余杭街道应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具体签约时间,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

8、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最高奖励 7 万元/户;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按时腾空被征收房屋并交出钥匙的奖励 2 万元/户(每延迟一天腾空,按 5000 元/天进行扣除,直至扣除完毕)。以上奖励超出规定时间后,取消相应奖励。2、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1)可安置面积= 被征收房屋原有建筑面积+安置房为高层的可以增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 10%(低于 5的按 5计算)+ 优惠扩面部分;(2)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包括余杭街道依法认定为视同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不足 48(不含 48,在余杭区另有住房的,包括农村自建房,一并计算入建筑面积)的按 48保底给予货币补偿。已享受过政府保障性住房的,不再给予保底安

9、置。给予保底安置的,被征收人需5提交夫妻双方无房查档证明原件、无农村自建房证明原件及未享受保障类住房政策证明原件。(3)安置房为高层可增加 10%的面积部分及按 48保底安置内增加面积部分按照 1200 元/结算。保底安置的被征收人属于困难家庭的(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余杭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无需结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 48按 48保底安置后,增加面积不足 5的补足 5,增加面积超过 5的,不再增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 10%。(4)安置房限优惠扩面 20(含 20),优惠扩面价格 010(含10)的中间价为安置房第九层市场评估价的 40%,按九 层为基点,每加一层增加 50 元

10、/,每减少一层扣除 50 元/ ,优惠扩面价格 1020(含 20)的中间价为安置房第九层市场评估价的 60%,按九 层为基点,每加一层增加 50 元/,每减少一层扣除 50 元/ 。因房屋不可分割因素,超出安置房优惠扩面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安置房优惠扩面不足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扣除优惠扩面价格后进行补差。(5)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源最大面积,不能满足安置的:A、根据杭州市 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限 购措施的通知及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限购及销售监管措施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被征收人具有购房资格的,可以选择两套安置房,安置总面积按被征收

11、房屋原有建筑面积+可以增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 10%+可以优惠扩面 20就近靠原则配比,因房屋不可分割因素,超出安置房优惠扩面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B、根据杭州市 关于进 一步调整住房限购措施的通知及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限购及销售监管措施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被征收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只能选择一套安置房,被征收房屋原有面积和安置房扩6面不足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扣除优惠扩面价格后进行货币补偿。属于上述 A 类型的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 B 类型方式进行安置。(6)如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安置房价值(产权调换部分),新旧房屋差价的 75%作为奖励,即被

12、征收人需结算新旧房屋差价的 25%;如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安置房价值(产权调换部分),按实结算新旧房屋差价。(7)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为计量单位(未登记建筑合并计算),一次性补助物业管理费 8000 元;被征收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被征收房屋合并计算,一次性补助物业管理费 8000 元。被征收人入住后应向安置房所在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物业管理费。(8)配合征收签协且按时腾空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基础上每户每月奖励 500 元,时间计算为 12 个月。(9)被征收人按余杭街道规定时间进行评估的,奖励 1 万元/户;在签约期限内,余杭街道应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具体签约时间,被征收

13、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最高奖励 7 万元/户;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按时腾空被征收房屋并交出钥匙的奖励 2 万元/户(每延迟一天腾空,按 5000 元/天进行扣除,直至扣除完毕)。以上奖励超出规定时间后,取消相应奖励。3、其它(1)对被征收房屋自行车库(或称原有的储物间)、下架空层( 净高度在 1.8 米以上)等,按房屋按重置价的 3 倍给予货币补偿,最低不低于2000 元/。(2)未登记建筑按照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的规定经余杭街道认定、公示结果无异议后,进行补偿。(3)对房屋结构中原有的阁楼,并有永久性上人楼梯且无产权的,净7高度在 2.1 米(

14、含 2.1 米)以上部分按重置价进行货币补偿;净高度在2.1 米以下但在 1.2 米(含 1.2 米)以上部分按重置价的 50%进行货币补偿;净高度在 1.2 米以下部分按重置价的 25%进行货币补偿。(4)被征收的房屋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商业经营的,按以下细则实施:A.1990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由房屋产权人本人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产权人需提供连续缴税证明),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B.如无法达到上述第 A 条中规定的要求,除按照住宅房屋实施补偿安置外,需被征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凭据,征收人补助被征收人的实际经营面积部分住宅评估价值

15、的 20%。C.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实际经营面积部分住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6%;(5)被征收人本人和配偶或连续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满 1 年及以上被征收人的直系亲属(居住时间需经所在社区证明并由余杭街道办事处公示),属于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 22 条“规定病种” 的重大疾病患者补助一次性 3 万元/人;属于 70 周岁以上(含)的高龄老人补助一次性 1 万元/人;持有城乡居民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补助一次性 1 万元/人;被补助人如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中二个及以上的,按就高原则执行其一。(6)直管公房、行政事业

16、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集体所有单位的住宅不享受本方案所述的补助、奖励政策。直管公房按余杭区有关政策执行。(7)单独征收自行车库、储物间、下架空层和搭建构筑物的不享受本方案所述的补助、奖励政策。七、个人非住宅征收补偿8(一)补偿方式原则上为货币补偿方式。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15 个工作日内将货币补偿款 50%支付给被征收人,余下的 50%货币补偿款,凭被征收人取得街道核发的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单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二)临时安置费本区块的临时安置费为商业 40 元/月,综合为 20 元/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计算为自搬迁之月起 12 个月,搬迁之月即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

17、施单位之月,搬家补助费按一次计发。过渡期限内遇政策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三)补助、奖励标准被征收人能积极配合做好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货币补偿签约、搬迁,对项目推 进无实质影响的, 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具体内容如下:1、被征收人按余杭街道规定时间进行评估的,奖励 1 万元/户;在签约期限内,余杭街道应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具体签约时间,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最高奖励 7 万元/户;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按时腾空被征收房屋并交出钥匙的奖励 2 万元/户(每延迟一天腾空,按 5000 元/天进行扣除,直至扣除完毕)。以上奖励超出规定时间后,取消相应奖励。2、一次性搬迁补贴。一

18、次性搬迁费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取得房屋权证的房产和经街道认定视同权证登记的未登记建筑面积之和。房屋建筑面积内的堆积物(机器设备除外)不再另行补偿。营业用房按被征收的建筑面积补助一次性搬迁费:被征收的建筑面积为 50 平方米(含)以下的,一次性补助 5000 元;被征收的建筑面积为 50 平方米至 100 平方米(含),一次性补助 10000 元;被征收的建筑面积为 100 平方米至 300 平方米(含)的,一次性补助 15000 元。商业超9过 100的、综合超过 500的,可按余杭区相关补助标准执行,分别为商业用房 50 元/平方米,综合用房 30 元/平方米。3、货币补偿的非住宅,给予被征

19、收人房地产评估值上浮不超过 20%的奖励;(四)其他1、停产停业损失费按下述两种方式就高选择一种进行货币补偿。(1)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 6%(商业用房)和 5%(综合用房)。(2)按照被征收房屋征收时点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计算,补偿标准为 20 个月(商业用房)和 15 个月(综合用房)。以上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取得房屋权证的房产和经余杭街道认定视同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之和。2、违法建筑的处置。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应配合做好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八、企业的征收补偿按照区里最新

20、公布的政策执行。九、征收实施单位余杭街道办事处十、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25 天。搬迁期限为签约之日起 15 天。十一、超过签约期限的处理方法(一)被征收人超过签约期限签约的,不享受本方案中的奖励政策。(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10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十二、告知事项(一)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施踏勘,调查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

21、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二)被征收人在腾空房屋前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交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三)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装修,如有 损坏,应照价赔偿。(四)被征收人的房屋和土地如有抵押等情况,应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前注销抵押等相关事宜。(五)被征收人腾空并移交房屋时,应提交所涉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有关水电费用结清等缴费凭证。征收实施单位在收到上述材料时需向被征收人出具收缴回执书面凭证。十三、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如在征收期间遇余杭区内类似征收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不包括评估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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