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基坑 (槽)和管沟4.3.1 一般规定1.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基坑 (槽) 及管沟的土方开挖和回填工程。2. 在基坑 (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 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 应对基坑 (槽) 、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支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 ” 的原则。4. 基坑 (槽) 、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 、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5. 基坑 (槽) 、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 后方可继续施工。6. 基坑 (槽)回填时,支护拆除应与坑槽回填同步进行。7. 开挖基坑 (槽)应按土质和深度放坡;当采取不放坡开挖,应设置临时支护,各种支护应根据土质及基坑深度经过 计算确定。8. 基坑 (槽) 、管沟的开挖、降水及回填工程,应遵守土方开挖、降水和土方回填施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