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标准TCVN 2622 : 1995建筑物防火消防设计标准1. 应用范围本标准应强制适用。当技术和安全性等级高于本标准的规定时,可以采用其他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物设计、新建或改造以及设计评估和决定将建筑物投入使用时的基本防火要求。除了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建筑物的设计必须符合其它现有标准的相关规定。对防火具 有特殊要求的特殊专业建筑物,如易燃物、易爆物和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应使用特殊的防火 规定 上述建筑物仅适用本标准的适当规定。使用寿命不超过5 年的临时建筑物仅适用当前部分,同时应参考本标准的其它部分。2. 总则2.1 建筑物、建筑群,包括由外国人设计和/ 或投资的建筑物必须使用该防火标准,且这些要求应经过消防部门的批准。2.2 建筑物分为 5 个防火等级,I、II 、III 、IV 和V 。建筑物的防火等级将按照其主要建筑部件的耐火极限进行确定。2.3 工业生产建筑物将根据建筑物中的生产技术和材料性质分为六个火灾、爆炸风险等级,如表 1所示。表 1生产类别生产过程中的物质和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