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 基坑工程 是指:从自然地坪算起(下同),开挖深度超过3m (含 3m ),或虽未超过3m ,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