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力与法治“权力制约”可以说是一个老生常谈而又常谈常新的话题,权力必须有理性和刚性的手段法律加以制约。当前,权力理论可分为两大主要流派。一个是以马克斯韦伯为代表的“韦伯主义”,其认为“权力是某种.关系中一个行动者所拥有的不顾反对而贯彻自己意志的可能性,不管这种可能性所依据的基础是什么。”“我所理解的权力,就是一个或若干人在.活动中即使遇到参与该活动的其他人的抵制,仍然有机会实现他们自己的意愿。”另一个是帕森斯主义,其认为,权力是一种系统资源,“是一种保证集体组织系统中各单位履行有约束力的义务的普遍化能力。”加尔布雷斯则认为,“权力是把一个人的意志强加在其他人行为之上的能力”。近代的法治是从古代法治理论中发展而来的,早在古希腊就有人治和法治之争。柏拉图早期是典型的人治论者,其在理想国中主张贤人治国或“知识专政”,他认为“哲学王统治”是最好的治理方式,理想国家是靠贤人的智慧和知识而不是靠法律来掌管的。理由是“尚法不如尚智,尚律不如尚学”。不过晚年的柏拉图却认识到法治的合理性,将法律当作人们追随的“上帝”。“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亚氏的这句名言在人治法治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