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一、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概念 模式,又可称为“模型”,是指某一系统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也有学者提出模式是对某类事物或行为特征的概括或抽象,即模式通过提示该事物与他事物的本质属性来说明此事物与彼事物的差异。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又称民事诉讼结构。当前法学界比较认同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称之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类型。但学界对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基本模式的含义却存在不同的或模糊的认识。特别是对当今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的民事诉讼体制的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以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模式划分的归类并非一致,于是有学者提出在明确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基本含义的前提下,进一步理清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划分根据是必要的,如果不明确模式的划分根据就不能够正确地加以归类,并导致连锁错误。 人们根据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这一工具对三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以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进行分类。根据一部分学者的观点,“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多采用职权主义。”并认为这种观点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通常的观点。还有一种观点即张卫平学者于19